- 索引号
- 123701007806470909/2015-00205
- 发文日期
- 2015-09-07
- 发文单位
- 济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济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财政票据使用、保管、报销管理暂行办法
为健全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防止乱收费、规范经费报销行为,根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财政票据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对财政票据使用、保管、报销管理制定暂行办法如下:
一、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种类
按照《山东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财政票据主
要包括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罚没票据、捐赠票据、社会团体会费票据、医疗票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等。
我院常用票据包括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捐赠票据。
二、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内容、适用范围、使用要求
(一)内容
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缴款单位、开票日期、执收单位名称和单位编码、收费项目编码、收费项目名称、单位、数量、收费标准、金额、制单人及联次。
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一般设置为五联,包括银行代收后回单联、缴款银行留存联、支票附单联、发票联、执收单位留存联。
(二)适用范围
按照鲁价费发【2011】47号文件《关于规范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通知》,及《山东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学院收取学费、住宿费、现金捐赠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服务性收费及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其它收费项目,使用“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
(三)使用要求
学院应当按照同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财政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代码,坚持“票款分离”的原则,规范使用“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
三、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内容和适用范围
(一)内容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付款单位、开票日期、收款项目、数量、金额、收款单位、收款人及联次。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一般应设置为三联,包括存根、收据联和记账联,各联次以不同颜色加以区分。
(二)适用范围
按照财综【2010】1号、7号、111号文件《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补充通知》,以下四种行为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票据。
1.暂收款。由学院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要退还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学院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2.代收款。由学院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和个人,不构成学院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
3.学院内部各部门之间、学院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
4.经财政部门认定不作为学院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
(三)下列行为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1.学院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下列服务,其收费属于经营性收费,应当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或依法使用税务发票,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1)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
(2)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章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会议的收费;
(3)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
(4)组织展览、展销收取的展位等服务费;
(5)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
(6)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
(7) 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
(8)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2.按照规定应当使用“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的事业收入收费,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3.取得上级及财政部门拨入经费、补助收入等形成本单位收入的资金,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4.取得具有横向资金分配权部门(包括投资主管、科技主管部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国家出版基金管理委员会)拨付的基本建设投资、科研课题经费等,形成学院收入,直接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不得开据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5.与学院没有财务隶属关系的其他行政单位之间发生的往来资金,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不得开据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6.与学院没有财务隶属关系的其他事业单位、企业之间发生的往来资金,如与科研院所、其他高校、企业之间发生科研课题经费等,涉及应税的资金,应使用税务发票;不涉及应税的资金,应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不得开据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7.同级财政部门认为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行为。
四、财政票据使用、保管规定
财务处是财政票据使用和管理的职能部门,应当设专人
管理财政票据。
1、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登记、管理、使用制度,做到专人管理,专柜管理。
2、设置财政票据管理台账,准确记录财政票据的领购、发放和核销情况,严格领购、结存和核销手续。
3、按照票据规定内容做到正确填写,严禁涂改、挖补、拆分、撕毁、转借、转让、代开。
4、对已使用票据应当按照号码顺序将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并将开票金额分类统计汇总,与财务入账数据、上缴国库数据核对无误后,上报同级财政部门缴销,按照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定期入档妥善保管。
五、经费开支报销票据规定
(一)按照税务、财政、审计部门对经费开支报销的规定要求,下列票据将限制报销或附加条件报销:
1、严禁报销个人手机票据、个人座机通讯费票据、个人上网费票据、烟酒票据。
2、月票、汽油票不予报销。
3、出租车发票、餐费发票、会务费发票、飞机票一律由院长审批报销。
4、各类专项经费报销前,先由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核备案后,再按照程序报销。
5、凡一次购买办公用品500元(含)以上,应提交商品购置明细单;低值易耗品购置后应到后勤处办理入库手续。
6、专项经费购买固定资产(单项价值:办公用品500元及以上、专用设备800元及以上),须将采购计划提交固定资产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职能部门平衡汇总后,于季末向学院“招标采购委员会”提交采购计划;由“招标采购委员会”审核并实施政府招标采购;学院拒绝报销擅自采购的固定资产。
7、2000元以上大宗印刷业务,应于季末向学院“招标采购委员会”提交印刷计划;由“招标采购委员会”审核并实施政府招标印刷。
8、聘请专家讲座或咨询,应当与受聘人签订劳务合同,讲座费、咨询费到税务局代开发票,缴纳劳务收入所得税。
9、严禁虚报冒领,杜绝报销与本院业务无关的票据。
10、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财务处对经费开支票据的有效性、时效性、正确性进行审核。
(二)按照《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规定,特对经费开支报销范围规定如下:
1、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财经制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教学及行政管理活动,据实报销经费开支票据。
2、常规经费开支应当由部门于年底前向财务处提交下年度经费开支预算,财政部门批准的财务收支预算是常规经费报账的基础依据;超预算经费开支必须编制追加预算,经院领导审批后,必要时需经主管及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开支。
3、专项经费开支应当坚持“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照主管及财政部门批准的专项资金开支计划,组织专项教学及行政管理活动,报销专项经费开支票据;未经学院或财政部门批准,各部门不得将专项资金挪作它用。
(三)按照税务、财政、审计部门票据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对经费开支报账票据的有效性规定如下:
各项办学经费开支应当取得报账期税务和财政部门认定的票据、即有效票据做为报销凭据,学院拒绝报销无效票据。
根据现行规定,有效票据的种类有:
1、普通发票:学院各部门在教学及行政管理活动中,接受外部各单位有偿服务或购买商品所取得的普通发票。所有普通发票由地税局管理并确定其票种、式样,普通发票有定额、机打、手开三类,具体发票票种、统一发票式样,执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兼并发票票种、统一发票式样的通告》
2、增值税发票:学院各部门在教学及行政管理活动中,因购买材料、商品、资产、机动车及接受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等活动,应当取得所属供货地、国税局规定的增值税统一发票。增值税发票一般为机打。
3、财政五联缴款收据:接受学历教育或继续教育而支付的学费、培训费,应当取得所属教育机构地财政统一印制的正式五联缴款单据。
4、财政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不得作为经费开支的报销票据。
(四)根据税务、财政、审计部门对票据管理的规定要求,特对经费开支报账票据的时效性规定如下:
1、参照国税函【2009】6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学院各部门在开展教学及行政管理活动中,取得的普通发票、增值税发票、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应当在业务发生的当年度报销;确因时间顺序或特殊情况需要跨年度报销的发票,顺延报销时间一般为六个月即180天。如:当年度7月8日取得的发票,应当在当年度予以报销,如需滞后报账,最迟应于下一年度元月8日前报账报销;依此类推,当年12月20日取得的发票,应当在下一年度6月20日前报销;逾期发票为失效发票,学院不予报销。
2、教职工接受在职学历教育,其报销票据的时效应以接受学历教育诸学期内取得的全部合法票据,至学历结束180日内有效。
六、本暂行办法如与上级部门的制度规章相违背应执行上
级部门的制度规章。
七、本暂行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八、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济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党政办公室 2012年6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