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23701007806470909/2025-03696
- 发文日期
- 2025-06-23
- 发文单位
- 济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济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崇学俊技”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2017年2月4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 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入学、注册、取得学籍
第一条 新生须持《济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入学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报到、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入学者,应以书信形式并附有相关证明向学院教务处请假。事假原则不超过一周;病假原则不超过一个月,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按法律文件解释为准)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两个月内,由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初步复查合格者,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
新生应在入学后三个月内进行学信网上注册、核实学生本人学籍信息。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入学资格审查内容参照教育部令第41号第三章第十一条之规定),取消入学资格。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由学校规定。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时,学生应在一个月内到学院有关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二级甲等医院及以上医疗机构)进行健康查体,查体不合格者经医疗单位开具证明,一年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学院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回家治疗,否则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不具有学籍,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须在第二学年开学前持学院有关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康复证明向学院教务处申请入学,并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入学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参照学院《录取新生、在校生应征入伍管理规定》。
第四条 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学院规定时间到校,交纳学费及其它应缴费用后方可办理注册手续并取得学习资格,第二学期可直接注册,以取得学期学习资格。开学后两周内未注册又无正当理由的学生,暂缓注册。暂缓注册时间超过两个月者,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参照《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学院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第五条 学生请假须办理请假手续,手续办理程序必须参照《学院学生考勤请假制度》执行。
第二章 课程考核及成绩记载
第六条 学生要认真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校规校纪,模范遵守者,应予表扬和奖励;违犯者,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应根据情况给予处分。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按《济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综合考评条例》规定执行。
第七条 课程考核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实践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及所得学分载入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八条 成绩记载
1、考核成绩按课程性质由各二级学院确定,学院教务处备案。学院负责利用正方教学管理系统管理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电子档案与纸质学籍档案内容真实、有效,教务处负责出具学生学业成绩汇总表,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标注内容方式有:“补考成绩合格”或计“60分”,可供学生自己选择标注内容方式。
2、学生不得直接找任课教师查阅试卷和分数。若学生有充分理由认为考核成绩与实际答卷差距较大,确有必要复查的,需填写《试卷复查申请表》,经任课教师所在二级学院院长批准,方可查阅。查阅时必须由二级学院教学秘书组织评卷教师或任课教师、教研室主任或二级学院院长、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教学督导教师共同参加,并将复查结果报教务处备案。
3、学生考核时如有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行为,则该课程考核成绩为“无效”成绩,并根据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纪律处分标准参见《济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考试(考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试行)。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学院教育后表现较好,可以对学生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学生因退学或开除学籍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可以予以记录。如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院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针对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符合升级、跳级要求;留级、降级标准的学生参照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学生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学生在校或(休学)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单独建立创新创业档案、创新创业学分可以折算为学分,具体办法参照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一切教育教学活动,各个教学环节都要严格进行考勤,不能参加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并要获得批准。否则视为旷课;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该课程以“0分”计。
第十条 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参加考核,必须按照学院相关规定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缓考,并填写《缓考申请单》办理缓考手续。该课程成绩以按正常考试记录成绩。学生无故未办理缓考手续不参加考试者,该课程以“缺考”计。
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以适当方式考核并记录档案。失信行为的约束、惩戒、严重失信行为的,参照学院规定作出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在完成所修课程的学习任务并考核及格后,方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二条 对于患慢性病或残疾不能参加正常体育活动的学生,学生需持学院相关部门指定的(二级甲等医院及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由通识学院体育教研室审核同意并报教务处备案后可参加体疗保健活动(体育教研室组织),考核成绩合格,取得学分。
第十三条 学生除修满本专业规定的必修课和限定性选修课(课组)的学分之外,还需选修部分专业任选课和公共选修课,在进入毕业论文和毕业设计阶段之前要按专业要求进行资格认定。
第十四条 凡考核不及格课程,学院给予补考机会。补考成绩合格,可获得本课程学分。缓考可随补考同时进行,缓考不及格的学生,需参加毕业补考。
第十五条 学年结束,经补考后仍有不及格课程的学生,由二级学院向学生及学生家长发出学籍警告。
第三章 学籍警告与留级、退学
第十六条 学院每学年结束后进行学生学业计算,经考核或补考后,不及格课程达到2-3门的学生,或累计所取得的必修课学分不足计划学分的1/2,由二级学院向学生及学生家长发出学籍警告。不及格课程达到4-5门,或累计必修课(含上一年度不及格课程)学分不足计划学分的1/3的,由学院发出学籍处理,留级。
被通报的学生在接到通报后需办理留级手续,随同低年级进行不及格课程的学习,留级期间需按学费标准交纳学费。
第十七条 学院每学年结束后进行学生学业计算,经考核或补考后,不及格课程达到6门及以上,或累计必修课(含上一年度不及格课程)学分不足计划学分的1/4 的,由学院发出学籍处理,退学。按规定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入学后,可申请转专业、转学。并要求按照相关程序办理。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转学:
1、学生确有兴趣和专长,转专业、转学后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相关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它高等学院其他专业学习者。
3、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4、根据毕业分配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学院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转专业、转学一般不得延长修业年限。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院校转入上一批次院校;
3、由专科(高职)转入本科;
4、招生时确定为定向生;
5、应作退学处理的;
6、无正当理由。
第二十条 考虑到国家人才培养的计划性,各二级学院准许申请垮学院、转专业的人数控制在当年招生计划缺额以内,招生计划完成的专业转专业人数控制在5%以内。跨学院转专业学生应转入同年级。经本人申请、二级学院考核、学院批准,可转入低一年级,转入低一年级的学生应按转入的专业和年级学费标准交纳学费。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第二十一条 转系、转专业,按下列程序办理:
1、学生转专业一学年申请一次,办理一次。
收跨学院转专业学生的二级学院应于每年四月第三周公布本学院所属专业能够接受跨学院转专业的人数、条件及考核时间、地点、科目。为保证全院的教学秩序,各系不得提前进行接收转专业学生的工作。
2、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需填写转专业申请表(一式叁份),在每年五月第二周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并到拟转入的二级学院报名。五月第三周,接收二级学院组织考试、考核或面试。学生应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带学生证和拟转入二级学院的考试通知单参加考试、考核或面试;到时不参加者,不允许补考,此次申请作废。
3、接收二级学院应对申请转入的学生进行全面审查,合格者予以批准;将拟接受转入学生的汇总名单、转专业申请表一式叁份于五月底前交送教务处处长审批。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在下学年开学前到教务处办理转专业手续,正式成为转入系专业的学生。被批准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
4、因转专业需延长学习年限者,需附学生本人申请,需经过二级学院院长审核同意,学院教务处批准。此种情况学生在校学习时间最多为五年。
5、学生原所在二级学院将学生学籍表原件于新学年注册前交给转入二级学院,学生原所在二级学院存复印件。
6、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参加原专业期末考试,如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属转入专业的必修课,必须重修;不及格课程的成绩或学分若达到了退学规定者,也应予退学。
7、学生因身体方面的原因,经医院证明不能在所学专业继续学习,需转专业的,由学生本人申请,附医院诊断证明、所在二级学院院长签署意见,由拟转入二级学院审查同意后报教务处,办理转专业手续。
8、学生转专业前所修的课程成绩、学分要如实记载在学籍档案中,转入二级学院应根据本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对转入学生原专业所修课程的课程成绩、学分进行认定。
第二十二条 转学办理程序
1、省内高校转学:
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转出学院审查转学理由是否正当,转出学院与转入学院必须同意,由拟转入学院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转出、转入学院应在学院内及学院网站进行15天公示,公示结束后向教育厅提交转学申请报告,并在学信网完成学籍注册,取得转入学校正式学籍。
2、跨省转学:
由本省转出:先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转出学院审查转学理由是否正当,商拟转入学院,拟转入学院同意后,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合格后办理转学手续。
由外省转入:先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转出学院审查转学理由是否正当,商拟转入学院,拟转入学院同意后,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合格后办理转学手续。
转出、转入学院应在学院内及学院网站进行15天公示,在转学完成后2-3个月之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当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在学信网完成学籍注册,取得转入学校正式学籍。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学生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院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继续学习,同时取得转入学校正式学籍。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经医院诊断认为必须全时疗养,或治疗时间超过五周;
2、由于其它特殊原因或本人申请休学;
3、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故休学,由学生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休学申请表》一式叁份,经二级学院院长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
第二十六条 休学学生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复学。
第二十七条 休学学生应在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必须办理离校手续,学院予以保留学籍。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2、学生休学回家,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有关规定处理,往返路费自理。
新生、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新生)入学资格或者(在校生)学籍至退役后2 年。对参加跨校联合培养项目的学生,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
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学院在学生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期间,要与所在的部队加强沟通与交流,应该与部队或组织建立学生管理关系。
学院最长学习年限为5年,学生休学次数最多为2次,最长期限为2年。
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单独建立学籍档案,参照学院规定可适当延长修学年限,一般为3年。
休学学生需在学信网上及时标注休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应填写《复学申请表》一式叁份,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学院教务处申请复学。申请复学时必须持学院相关部门指定医院的康复证明。
2、休学期满,包括(应征入伍)复员学生,应填写《复学申请表》一式叁份,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学院教务处申请复学。
3、复学学生需在学信网及时标注复学,取得相应年级正式学籍。
第六章 退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处理,退学:
1、不及格课程门数达到退学规定或留级累计超过两次者,具体情形参照本规定第二章、第三章之规定;
2、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超过两周者;
3、不论何种原因,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含休学)超过规定的学习年限者;
4、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经复查不合格者;
5、隐瞒既往病史而录取在限考专业,不能坚持学习者;
6、超出请假时限,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者;
7、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无正当事由及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者;
8、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伤亡)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9、学生本人申请退学并经家长同意者。
第三十条 学生须填写《退学申请表》一式叁份,报所在二级学院,学生退学申请表应由所在二级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并由二级学院负责通知学生家长。应在学院内及学院网站公示7天。做好相关手续的档案资料保存,相关档案资料应保存10年。
本人申请退学的必须严格程序,做好相关档案资料的保存。
存在学生本人无法到校办理退学手续或无法联系到学生家长的需由二级学院院长签署意见,通过书信邮寄方式传达,并在学院网站上公布。必须严格程序,做好相关纸质、电子(影像)档案资料的保存。
第三十一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后续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的学生,按学院规定的时间办理退学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所在地;
2、诊断为精神疾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伤残者),通知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3、退学学生由学院发给退学证明。
第七章 取消学籍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取消学籍:
1、保留学籍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
2、保留学籍期间报考其他学校者。
3、保留学籍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退学、取消学籍和开除学籍的学生一律不得复学。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三条 保留学籍、休学学生修业年限最长为5年。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生保留学籍。退役后需返校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要求。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兵役年限不计入在校修业年限,其毕业时间根据服役期限顺延,但不超过学生最长修业年限。
第三十四条 具有学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的修业期限内思想品德合格并达到下列各项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
1、修完教学计划要求的全部必修课程和教学计划(含第二课堂)规定的选修课程,取得相应学分,达到专业规定的总学分数,并通过毕业资格审核。
2、按要求完成计划规定必须参加的公益劳动、军训等。
第三十五条 在规定修业期限内,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应予以结业。结业的学生可在离校第二年(但不得超过最长修业年限)的4月10日至4月30日向学院教务处提出补考申请,考试及格后可申请办理毕业证书。没有按时申请的学生视为自动放弃,学院不再受理补考申请。
3、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九章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实行电子注册管理实施办法》。及时准确完成毕业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工作。高等学院将每年颁发的毕业(结)证书数据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教育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或弄虚作假入学,对剽窃、抄袭论文不端行为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学历证书、学历证明书由学院注销并报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八条 毕业、结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的不再补发,由学院上报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毕业信息审核通过的学生由学校出具相应的毕业证明书。
毕业证明书与原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特殊类别在校生学籍管理
第三十九条 “3+2”对口贯通分段培养专科段在校生,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五年一贯制(高职段)在校生,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三二连读(高职段)在校生,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其它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开始实行。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由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如有超出本规定学籍管理情形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 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为准,并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