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23701007720604175/2025-05328
- 发文日期
- 2025-07-21
- 发文单位
- 济南职业学院
济南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2025
济南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41号令)、《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育部教学【2005】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扰乱学院或社会秩序,妨碍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益,侵犯公私财产,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类在校学生。
第四条 学院坚持合法、公正、公平、公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条 违纪学生对违纪处分有按程序进行陈述、举证、申辩、申诉等权利。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及原则
第六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违反《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以及学院纪律行为的学生,学院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视情节给予6-12个月期限,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期限一般为半年,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情节较轻者察看期为半年。处分到期按学院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设置期限时要注重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离毕业时间不够6个月的,可缩短处分期限。
第八条 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者免除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二)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三)积极检举其他违纪者并经查证属实的。
(四)情节特别轻微的。
(五)受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第九条 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 策划、煽动闹事,扰乱校园秩序的。
(二) 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或包庇同案人的。
(三) 明知故犯或屡教不改的。
(四) 教唆、胁迫或诱骗他人从事违纪行为的。
(五) 酒后发生违纪行为的。
(六) 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藏匿证据及其他干扰、妨碍组织调查行为的。
(七) 在校期间曾受过处分的。
(八) 在校园内违章驾驶、无证驾驶机动车辆的。
(九)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十) 其他应从重处分的。
第十条 从轻、从重处分及减轻处分,是指在本规定条款中规定的所犯错误应当受到的处分限度内给予处分。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二条 扰乱、破坏学院教学秩序或公共秩序的、组织或煽动闹事的,经教育后认错态度较好,并有立功表现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三条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轻微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参加非法传销和邪教组织以及封建迷信活动的、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的,学院依法进行劝阻和制止。经劝阻仍不改正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禁止学生参加专升本培训机构校内兼职活动,一经发现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严禁学生以任何名义代替或引领专升本培训机构和其他经营性企业私自进教室、宿舍宣传推销,一经发现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
(一)根据偷窃和诈骗财物的价值以及造成的影响及后果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为偷窃者提供信息和工具,进行窝赃、销赃活动或作伪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虽未窃得财物,但经校保卫部门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参与分赃或虽未直接作案,但知情不举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伪造、涂改证件或假冒身份实施欺骗行为者,敲诈勒索财物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凡违反本条款的其中一条,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破坏公共财物者,除照价赔偿外,根据破坏的财物价值以及造成的影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故意破坏公物将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八条 酗酒者:
(一)凡酗酒者,一经发现,给予通报批评。
(二)酗酒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酗酒滋事,损坏公物或他人财物,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酗酒滋事,寻衅打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酗酒滋事,损坏公物,寻衅打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赌博者:
(一)凡赌博者一经发现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对肇事、策划、参与打架斗殴者:
(一)侮辱、谩骂、诽谤、诬陷或以其他方式损害他人,激化矛盾,造成严重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教唆别人打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为打架者提供器械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策划、组织和指挥打架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参与打架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致他人轻伤或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先动手或持械打人者,侮辱、殴打教职工或寻衅报复打人的,依照本条给予加重一级处分。使用锐器或刀具威胁对方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使用锐器或刀具实施侵害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打架事态扩大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对打架斗殴事件不予制止且参与一方的行动、构成帮凶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怂恿或变相怂恿他人打架的,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七)犯有本条中两款以上者,按相应的处分较重的一种再加一级给予处分。
(八)犯有本条所列错误受到公安部门处罚者,同时按照第十二条进行处理。
(九)因打架伤害他人而受处分者,要承担受害者全部医药费、护理费和营养费。
第二十一条 威胁、恫吓或要挟他人的、为达某种目的进行校园霸凌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敲诈、勒索、抢劫未构成犯罪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故意破坏公私财物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价值不满500元的,初次作案的,赔偿损失,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多次作案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价值500元以上的,赔偿损失,尚不够刑事立案标准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构成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违反学院规定,影响学院正常生活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在校园、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公寓等公共场所私自圈养动物,对他人的学习及生活等方面造成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不听劝阻,屡教不改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在异性宿舍留宿或留宿异性的,留宿双方均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有性骚扰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发生非婚性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违反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政策以及《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擅自购买、转送、收藏、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管制刀具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校园及校内所有建筑物内禁止私自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违者给与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因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对校园秩序及安全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损失的,按国家规定给与相应行政或刑事处罚,学院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一学期内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算)累计时数达到下列范围者:
(一)一学期旷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旷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旷课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旷课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旷课5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课堂纪律、考试作弊者:
(一)违反课堂纪律,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对严重扰乱课堂纪律不听劝阻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扰乱考场秩序,不遵守考场纪律,根据《济南职业学院考试违纪处理办法》的具体情况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参与刷单、裸聊以及违法违规出租、出售、出借电话卡、银行卡等行为的,参与校园贷的,视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参与网上刷单,视情节、数额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1000元以下给予警告处分、1000-5000元给予严重警告处分、5000-10000元给予记过处分、10000元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参与网络裸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但有证据证实参与裸聊属被胁迫的,可免予相应的处分;胁迫他人裸聊,或者组织裸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法违规出租、出售、出借电话卡、银行卡的,非法参与校园贷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有涉诈违法犯罪行为的,在评优评先、入党政审、选调生资格审查、参选学生干部等环节实行“一票否决”。
第四章 处分决定的报批程序
第二十七条
(一)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系部做出拟处理处分意见,填写《济南职业学院学生违纪拟处理处分意见表》,根据管理范围,分别报党委学生工作部(教务处)和总法律顾问审核,经院长授权的学生工作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学院公布。
(二)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系部提交拟处理意见,填写《济南职业学院学生违纪拟处理处分意见表》,根据管理范围,分别报党委学生工作部(教务处)和总法律顾问审核,经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后,学院公布。
(三)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系部提交拟处理意见,填写《济南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处分意见表》,分别报党委学生工作部(教务处)和总法律顾问审核,进行合法性审查,由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学院公布。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做好学生陈述申辩文字记录,并由学生及在场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撤销处分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济南职业学院学生违纪解除处分审批表》,班委会提出考核意见,院部负责人审查,报党委学生工作部(教务处)审批并备案。
第二十八条 对受处分学生的处理结论,由处理部门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的内容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处分种类依据及具体处分期限、申诉的途径和具体期限等内容。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厅备案。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九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相关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学生对复查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间不能被选为各种级别的先进。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确有必要给予处分者,可参照本条例中相类似的条款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3年12月31日起执行,解释权在党委学生工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