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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
  • 2025-06-03
  • 发文单位
  • 济南职业学院

关于印发《济南职业学院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细则》等五项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6-03 14:08 信息来源:济南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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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职业学院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济南职业学院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在2周内向所在二级学院办公室请假,并附原所属单位、街道或乡镇(因病请假应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请假时间自批准日起算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不再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

(二)家庭有特殊困难;

(三)创业;

(四)当年应征入伍。

符合条件(一)的新生需持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符合条件(二)的新生需持本人手写关于家庭特殊困难的情况说明;符合条件(三)的新生需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与创业有关的材料,分别向录取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填写《济南职业学院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经二级学院和教务处审核合格,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并出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因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需离校治疗。新生须于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第2年的新生入学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录取通知书,到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符合条件(四)的新生,由教务处根据县级征兵办提供的《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并出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入伍新生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2年的新生入学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由新生所在二级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必须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不符合学院注册条件或未经学院批准而不交纳学费者不予注册,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条 学生应缴的各项费用,如学费、住宿费等都必须在每学年开学注册时一次性缴清,否则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凡因学籍处理(休学、留级)而编入下一年级的学生均按所编入年级收费标准缴费。

第七条 学生注册,按《济南职业学院学生注册管理办法》办理。

第二章 修业年限

第八条 学生基本修业年限为3年,实行弹性修业年限,为2-5年。学生一般应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完成学业,如需要延长修业年限,最多可以延长两年。

第九条 因各种原因保留学籍、休学等均计入修业年限(服兵役除外)。

第十条 学生修满规定学业,可按学校规定申请提前毕业;基本修业年限内未修满规定学业,可以申请延长修业年限,也可以申请结业或肄业。学生在最长修业年限内仍未修满规定学业者,不得继续申请延长修业年限,按结业或者肄业处理。

第十一条 对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在延长期内按学校规定收取学费。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参加所选修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考核包括平时随堂测验、期中考试、期末考试以及其他各种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根据教学大纲要求执行。考试成绩的评定与考查成绩的评定按《济南职业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一学期中实验、实习缺勤课时数达三分之一者;实验、实习考核不及格者;缺勤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经任课教师随机抽查三次旷课或缺交作业量累计超过课程规定的三分之一者,均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成绩以零分记。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重修制度。

(一)凡考核不及格或未参加考核的课程,如果要取得该课程学分,均应重修;

(二)在学期间重修次数不限,每次考核成绩按实记载。

第十七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需事先向所在二级提出缓考申请的申请,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缓考。缓考申请审批手续按《济南职业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及《济南职业学院学生缓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学生无故缺考的课程按零分或缺考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考试纪律。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记,并注明“违纪”或“作弊”字样。凡考试违纪或者作弊的,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根据《济南职业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的规定,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九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考核不及格者需补考,补考成绩的折算按《济南职业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学生在校期间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允许有参加两次补考的机会(最后一学期课程只有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一般安排在期末考试结束后的下学期初进行。

第四章 升级与留级

第二十一条 学生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过考核,成绩及格(包括按规定经补考及格的课程)或未达到留级课程门数,准予升级。

第二十二条 经过补考,每学年累计有五门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级。若本专业无后续年级时,可交费跟班试读,参加相关课程补考。

第二十三条 在决定学生留级,计算不及格课程门数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试或考查时,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二)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实验、实习课如单独进行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均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计算;

(三)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毕业实习课程不及格者,各按一门主要课程不及格对待;

(四)体育课不及格,不计入留级课程门数。

第二十四条 留级或复学前已学过的课程成绩达到“及格”以上水平者可申请该门课的免修(或免考)。免修(或免考)的手续,学生须于接到留级或复学通知十天内向二级学院提出申请,经二级学院负责人审核批准。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按照《济南职业学院普通全日制学生转专业规定》,在新生第一学期开学四周内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转专业申请,学校教务处于新生第一学期开学第六周统一办理审批手续,过期不再受理个人申请。

新生转专业名单需经学校党委会研究通过并在学校主页公示。教务处对无异议名单进行备案并于新生第二学期开学两周内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转专业操作。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转学名单需在学校网站进行公示,并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

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生源所在地录取分数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六)通过春季高考录取,拟转入学校的相关专业当年未列入春季高考招生计划的;

(七)拟转出、转入学校与我校在同一城市的;

(八)应予退学的;

(九)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超过5年。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须休学者,经学校批准,可予休学。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休学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时间从学生不能坚持正常上课时算起。

第二十九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二级甲等级及以上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超过六周的;

(二)在一学期内请假缺课达六周的;

(三)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四)自费留学的;

(五)经学校批准休学创业的;

(六)因其他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自动退学,注销学籍。具体按照《济南职业学院关于在校生参军入伍学籍补充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要求休学或保留学籍,必须由本人书面申请(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等),所在二级学院提出意见,报学生处、教务处审批;

(二)学院不对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学籍;

(三)学生休学、停学期间不享受奖学金等在校生享有的待遇;

(四)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试。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获准复学的学生,原则上随原入学年级的低一年级学习,如因专业取消或改并等,可申请转入相近专业学习。休学或停学期满超过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有违法纪录的学生,被学院取消学籍或作自动退学、勒令退学处理的学生,学院均不予受理其复学申请。

第七章 退 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修读课程学分第一学年达不到22、第二学年累计达不到62、第三学年累计达不到102者;补考后累计不及格课程达9门(含)以上者;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三)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四条 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由学校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交。

第三十五条 学生退学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和因各种原因离校的学生,入学前凡是国家或集体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的,回原单位安排,其他退学学生回到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

(二)确诊为精神病、癫痫、麻风病患者和患有其他某种严重疾病(包括意外致伤)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四)经批准退学的学生,应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者,由学院有关部门将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六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根据《济南职业学院全日制学生管理细则》等规定进行申诉。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七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仍未达到学院毕业要求,学院可准予结业,结业生在最长修业年限内向原二级学院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可回校参加补考,补考合格者,由教务处统一安排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从换发证书时算起。逾期不补考或补考仍不合格者作永久性结业处理,不再予以换发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生没有修完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的(受开除学籍处分者除外),凡已在校学习满一年以上的学生,按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不满一年的,发写实性学习证明,注明学习课程及学习起止时间。

第四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材料。学校进行审查合格后,予以修改学籍信息。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者,学校取消其学籍,不颁发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山东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四十二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在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此细则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原细则自行废止。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济南职业学院关于在校生参军入伍学籍补充管理规定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征兵工作的通知》(鲁教学字〔2018〕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对我院在校学生应征入伍的学籍管理作如下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学生积极响应国家号召,踊跃报名参军入伍,投身国防事业,同时保证参军入伍学生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考本省其他高校相关规定,并结合学院实际,在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我校就读的普通全日制学生(含参加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被我校录取且在当年被部队批准入伍,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

第二章 学习资格管理

第三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学院就读的学生(含学院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需办理保留学籍或保留入学资格。

第四条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和入学手续流程

入伍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入伍新生凭我校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到入伍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领取并填写《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以下简称《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

(二)学校在收到并核实其相关材料后,按规定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出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并将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中学籍状态标注为“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审核加盖学籍管理部门公章后,将相关材料复印,留存学籍管理部门备案;

(三)入伍新生在退役后两年内(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携带退伍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入伍新生重新报名参加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的,视为自动放弃我校入学资格,其入学资格不再保留。非新生入学阶段(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当年新生入学有关文件要求执行)到校申请办理入学手续不予受理。

第五条 入伍学生在新兵体检复查期间因身体原因被退回,可持相关证明(新生还应持录取通知书)回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六条 学校对因身体原因被退回或中途退役的入伍新生,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入伍新生退役后入学,一般编入原录取专业大一新生班级就读。如原录取专业撤销,或者因故无法在原专业完成学习的,结合学生意愿和有关规定,由学校安排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第八条 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服役期间受到除名或开除军籍处分,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学校在核实情况后,新生取消入学资格,在籍学生按开除学籍处理。

第三章 学业管理

第九条 学生服役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第十条 在籍学生入伍退役后复学的,一般根据其入伍前已完成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情况编入相应年级就读。

第十一条 学生正常退役后入学或复学的,下列课程无论是否已经修读,均可申请免修,按60分记成绩(军事技能训练按优秀等级记),直接获得学分,个人需填写免修申请,履行免修手续,在成绩记录中注明“免修”。

(一)军事理论;

(二)军事技能训练;

(三)大学体育(须参加体质健康达标测试)。

第十二条 新生退役后办理入学的,可申请转专业,转专业有关条件可在教育部有关政策允许范围内适当放宽。

第十三条 除考取行业职业资格证有特殊要求的外,我省普通高校本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的入伍经历均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经个人申请,学校审核后,可取得相应实习学分。

第十四条 在校大学生于毕业前一年(仅余最后一年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内容尚未完成)入伍后,有条件的可以申请在部队自学完成原专业课程,经学校审核同意并经部队团级单位批准,须按学校指定时间回校参加考试。考试合格后,取得学分,达到毕业条件的,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第三章规定的条款仅适用于正常服役且服役期满后退役的学生,被退兵学生不适用。被退兵学生如在退兵前享受过本规定相关优惠政策的,则自动作废,复学后按普通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为学校针对参军入伍学生作出的学籍管理补充规定,本补充规定未提及的部分,仍按《济南职业学院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参军入伍学生在学校专科学习的管理,学生参加全国政法干警考试、教育考试、公务员考试、硕士研究生考试等加分及相关优惠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济南职业学院学生注册管理办法

为做好我院学生注册工作,健全学生注册管理制度,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济南职业学院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细则》,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籍注册是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履行的一项学籍登记手续,是学院对学生在校学习资格的认定,是对学籍有效性的一种认可。注册后,新生方可取得学籍资格,非新生方可继续保有学籍资格。

第二条 除按规定办理了休学、保留学籍手续和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外,凡我院学生每学期开学时都必须按照学院规定的期限在所属二级学院办理相应报到、注册手续。各二级学院应指定专人负责学生注册工作。

第三条 学院对入学学生发放学生证,学生证作为学生在校期间的有效身份证明,学生使用学生证履行注册手续。

第四条 注册工作流程如下:每学期开学报到后由辅导员(班主任)以班级为单位组织收齐学生证(在交费学期须持由财务处开具的已足额缴清费用的收据),在规定的注册时间内到班级所属二级学院办理学生注册手续。二级学院指定专人负责对照学生名册,审核缴费收据,在学生证学籍注册栏签字、加盖注册章后,注册生效。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将不予注册,不予注册的学生,学院按退学处理。

(一)新生复查期间(三个月内)发现有不符合录取条件者;

(二)无正当事由欠缴学费及有关费用超过一学期者;

(三)超过报到注册期限两周后仍未报到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四)其他不予注册的原因。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将暂缓注册:

(一)学生不能按时报到并已办理请假手续的;

(二)办理休学、保留学籍手续后,休学、保留学籍期未满且未经批准即返校者;

(三)由于其他特殊原因经学院批准暂缓注册的。

第七条 暂缓注册学生不能享受正式注册学生有关待遇:不能参与正常教学活动及课程考核(自行参与的考试结果无效,不计入学籍成绩表);不能领取困难补助;不能评优;不能参加毕业答辩;不能进行毕业资格审核;不予办理就业报到证;不能领取毕业证书。

第八条 对于暂缓注册的学生,学院为其设定缓注册期限,缓注册期限为每学年第二学期中期,在缓注册期限内,学生达到注册条件后可办理正式注册手续,超出缓注册期限又无正当理由者,按退学处理。

第九条 由暂缓注册转为正式注册的学生,其在校不能享受的各种待遇从注册生效之日起恢复,但不能追溯未正式注册以前的任何处理或损失。

第十条 符合注册条件但学生证遗失的学生,待补办学生证后由注册经办老师在相应学期的注册栏内补办签名、盖章手续。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对学生注册情况要加以登记。每学期第3周结束前,各二级学院将学生注册登记表报教务处,对暂缓注册、不予注册的学生,要有缘由记录,教务处负责学生注册情况汇总及报请学院将不予注册学生按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教务处学籍管理岗位人员应充分重视注册工作的严肃性,对于违反规定随意为学生进行注册的工作人员,学院将严肃查处,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接受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新生学籍注册和在籍学生的学年注册。其他教育形式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 注册管理工作中的未尽事宜经研究后另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开始执行,由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济南职业学院学籍预警制度

为进一步提升我院的教学管理水平,加强我院学风建设,完善我院学生管理工作,使学校、学生、家庭等能更好地发挥教育合力,共同促进学生学业的顺利完成,实现学院的人才培养目标,依据《济南职业学院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细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学籍预警是指根据学籍管理的规定,针对学生在学习中出现的不良情况,及时提示、告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并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防范措施的一项制度。运行方式是通过学校、学生、家长之间的配合,确保信息沟通和危机预警渠道畅通,从而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预警不属于处分的类别,预警的目的为了尽最大努力预先警示处于处分边缘、将有可能受到相应纪律处分的学生。

第二条 学籍预警分为黄色预警和红色预警。

第三条 学籍预警的对象是学业成绩接近留级或退学条件的学生。预警工作由各二级学院组织实施。学籍预警等级及对应条件如下:

(一)黄色预警

1.第一学期3门课程不及格(含未取得考试资格)者;

2.各学期累计3门课程补考后不及格者。

(二)红色预警

1.第一学年2门课程补考后不及格者;

2.一学年内有3门课程补考后不及格者;

3.各学期累计4门课程补考后不及格者。

第四条 学籍预警工作程序如下:

1.每学期开学四周内,各系部应及时核实进入各级学籍预警范围的学生名单,并下达《学籍预警通知书》;

2.《学籍预警通知书》为一式三联,被预警的学生签字确认后,一联由系部保留存档,其余两联以挂号信方式寄学生家长并要求家长签字确认后,将其中一联交回各系部;

3.各系部应加强对被预警学生的关心和教育,提醒并帮助学生尽快改变目前的学习状况。

第五条 各系负责人与受到“红色预警”的学生谈话,辅导员负责与其他受到学籍预警的学生谈话,以上谈话须有详细的谈话记录。

谈话结束后,学生本人要根据谈话情况制定本人的《学习计划书》。《学习计划书》由辅导员暂为保管,以便平时督促预警学生。同时,辅导员要及时和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定期沟通学生各方面情况,并作记录。

第六条 各系组建学生学籍预警档案。辅导员应及时整理好每个预警学生的《学籍预警通知书》(附件1)、《预警谈话记录》、《学习计划书》、《辅导员和学生家长沟通记录》等材料,存放到学生学籍预警档案中,并作好动态和跟踪管理。

第七条 对有生理、心理障碍或其他问题的学生,各系应及时与学院心理咨询部门联系,提出辅助帮扶方案,促进学生健康发展。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28日起执行,解释权在学院教务处。

济南职业学院全日制学生转专业规定

为了贯彻“因材施教”的教育原则,充分尊重学生兴趣和特长,促进产教融合校企“双元”育人,培养具有创新创业能力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及我院《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细则》,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原则

1.保障学校正常教学运行。

2.适应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有利学生成长发展。

3.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切实维护全体学生的合法权益。

二、适用对象

本规定的适用对象为济南职业学院取得全日制高职学籍的学生。

三、转专业申请条件

1.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1)对转入专业有兴趣且高考成绩不低于拟转入专业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2)对转入专业有兴趣且在原专业第一学期期末考试总成绩排名前5%的;

(3)退役复学学生且符合拟转入专业准入条件的;

(4)创业复学的学生申请转入与创业相关专业学习的;

(5)因开展现代学徒制等人才培养试点工作需要的;

(6)根据学分制人才培养方案在专业大类申请调整专业的;

(7)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在原专业学习,经学校研究批准可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2.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转专业:

(1)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如自主招生、校企合作、中外合作、三二分段等);

(2)已经申请并调整过一次专业的;

(3)结合学校教学资源配置情况,已到达招生规模限制的专业。

四、审批时间

1.符合转专业申请条件(1)的,申请人应在第一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四周内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由申请人填报《济南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审批表》。

2.符合专业申请条件(2)的,申请人应在第一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后二周内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由申请人填报《济南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审批表》。

3.符合转专业申请条件(3)(4)(7)的,申请人应在办理复学手续时填报《济南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审批表》。

4.符合转专业申请条件(5)的,经学校研究同意在相关二级学院与申请人完成双向选择后,由申请人填报《济南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审批表》。

5.符合转专业申请条件(6)的,申请人可在第二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二周内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在专业大类内调整专业。

五、审批程序

经学校领导研究批准后由教务处统一向各二级院部、财务处、学生工作处等部门反馈转专业结果并进行公示,允许调整专业的学生接到通知后两天内到新专业所在院部报到,过期视为放弃资格。

六、其他说明

(1)学校同意转专业后,学生按照转入专业学费标准收费。转入专业学年学费高于原专业者,须补交差额部分,低于原专业者,退还学费差额。

(2)凡补修课程应履行相应手续。

(3)学生原专业所用教材已经发放者不再退换,新教材随转入专业配发,教材代办费随新学年统一办理。

七、本规定自2022年5月24日起执行,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建立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应当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应当优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