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23701007720604175/2022-03904
- 发文日期
- 2022-09-01
- 发文单位
- 济南职业学院
济南职业学院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济南职业学院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在2周内向所在二级学院办公室请假,并附原所属单位、街道或乡镇(因病请假应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请假时间自批准日起算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不再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 (二)家庭有特殊困难; (三)创业; (四)当年应征入伍。 符合条件(一)的新生需持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符合条件(二)的新生需持本人手写关于家庭特殊困难的情况说明;符合条件(三)的新生需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与创业有关的材料,分别向录取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填写《济南职业学院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经二级学院和教务处审核合格,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并出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因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需离校治疗。新生须于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第2年的新生入学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录取通知书,到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符合条件(四)的新生,由教务处根据县级征兵办提供的《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并出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入伍新生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2年的新生入学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由新生所在二级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必须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不符合学院注册条件或未经学院批准而不交纳学费者不予注册,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条 学生应缴的各项费用,如学费、住宿费等都必须在每学年开学注册时一次性缴清,否则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凡因学籍处理(休学、留级)而编入下一年级的学生均按所编入年级收费标准缴费。 第七条 学生注册,按《济南职业学院学生注册管理办法》办理。 修业年限 第八条 学生基本修业年限为3年,实行弹性修业年限,为2-5年。学生一般应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完成学业,如需要延长修业年限,最多可以延长两年。 第九条 因各种原因保留学籍、休学等均计入修业年限(服兵役除外)。 第十条 学生修满规定学业,可按学校规定申请提前毕业;基本修业年限内未修满规定学业,可以申请延长修业年限,也可以申请结业或肄业。学生在最长修业年限内仍未修满规定学业者,不得继续申请延长修业年限,按结业或者肄业处理。 第十一条 对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在延长期内按学校规定收取学费。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参加所选修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考核包括平时随堂测验、期中考试、期末考试以及其他各种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根据教学大纲要求执行。考试成绩的评定与考查成绩的评定按《济南职业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一学期中实验、实习缺勤课时数达三分之一者;实验、实习考核不及格者;缺勤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经任课教师随机抽查三次旷课或缺交作业量累计超过课程规定的三分之一者,均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成绩以零分记。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重修制度。 (一)凡考核不及格或未参加考核的课程,如果要取得该课程学分,均应重修; (二)在学期间重修次数不限,每次考核成绩按实记载; 第十七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需事先向所在二级提出缓考申请的申请,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缓考。缓考申请审批手续按《济南职业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及《济南职业学院学生缓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学生无故缺考的课程按零分或缺考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考试纪律。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记,并注明“违纪”或“作弊”字样。凡考试违纪或者作弊的,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根据《济南职业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的规定,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九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考核不及格者需补考,补考成绩的折算按《济南职业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学生在校期间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允许有参加两次补考的机会(最后一学期课程只有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一般安排在期末考试结束后的下学期初进行。 升级与留级 第二十一条 学生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过考核,成绩及格(包括按规定经补考及格的课程)或未达到留级课程门数,准予升级。 第二十二条 经过补考,每学年累计有五门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级。若本专业无后续年级时,可交费跟班试读,参加相关课程补考。 第二十三条 在决定学生留级,计算不及格课程门数时,按下列规定办理: 1.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试或考查时,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2.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实验、实习课如单独进行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均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计算。 3.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毕业实习课程不及格者,各按一门主要课程不及格对待。 4.体育课不及格,不计入留级课程门数。 第二十四条 留级或复学前已学过的课程成绩达到“及格”以上水平者可申请该门课的免修(或免考)。免修(或免考)的手续,学生须于接到留级或复学通知十天内向二级学院提出申请,经二级学院负责人审核批准。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按照《济南职业学院普通全日制学生转专业规定》,在新生第一学期开学四周内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转专业申请,学校教务处于新生第一学期开学第六周统一办理审批手续,过期不再受理个人申请。 新生转专业名单需经学校党委会研究通过并在学校主页公示。教务处对无异议名单进行备案并于新生第二学期开学两周内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转专业操作。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转学名单需在学校网站进行公示,并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 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 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生源所在地录取分数的; (三)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 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六)通过春季高考录取,拟转入学校的相关专业当年未列入春季高考招生计划的; (七)拟转出、转入学校与我校在同一城市的; (八)应予退学的; (九)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超过5年。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须休学者,经学校批准,可予休学。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休学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时间从学生不能坚持正常上课时算起。 第二十九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二级甲等级及以上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超过六周的; (二)在一学期内请假缺课达六周的; (三)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四)自费留学的; (五)经学校批准休学创业的; (六)因其他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自动退学,注销学籍。具体按照《济南职业学院关于在校生参军入伍学籍补充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要求休学或保留学籍,必须由本人书面申请(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等),所在二级学院提出意见,报学生处、教务处审批。 2.学院不对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学籍。 3.学生休学、停学期间不享受奖学金等在校生享有的待遇。 4.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试。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获准复学的学生,原则上随原入学年级的低一年级学习,如因专业取消或改并等,可申请转入相近专业学习。休学或停学期满超过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有违法纪录的学生,被学院取消学籍或作自动退学、勒令退学处理的学生,学院均不予受理其复学申请。 退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修读课程学分第一学年达不到22、第二学年累计达不到62、第三学年累计达不到102者;补考后累计不及格课程达9门(含)以上者; 2.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3.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4.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 6.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四条 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由学校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交。 第三十五条 学生退学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和因各种原因离校的学生,入学前凡是国家或集体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的,回原单位安排,其他退学学生回到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 2.确诊为精神病、癫痫、麻风病患者和患有其他某种严重疾病(包括意外致伤)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3.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4.经批准退学的学生,应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者,由学院有关部门将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六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根据《济南职业学院全日制学生管理细则》等规定进行申诉。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七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仍未达到学院毕业要求,学院可准予结业,结业生在最长修业年限内向原二级学院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可回校参加补考,补考合格者,由教务处统一安排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从换发证书时算起。逾期不补考或补考仍不合格者作永久性结业处理,不再予以换发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生没有修完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的(受开除学籍处分者除外),凡已在校学习满一年以上的学生,按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不满一年的,发写实性学习证明,注明学习课程及学习起止时间。 第四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材料。学校进行审查合格后,予以修改学籍信息。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者,学校取消其学籍,不颁发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山东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四十二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在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此细则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原细则自行废止。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