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23701007720604175/2022-03401
- 发文日期
- 2022-09-27
- 发文单位
- 济南职业学院
济南职业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科研项目管理,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教党函(2019)3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1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研项目包含
(一)纵向项目:指国家、部(省)、厅(局)、市等政府机构及各级学会(协会)下达的项目,研究资金一般由政府部门和学会(协会)提供。
(二)横向项目:指学校通过委托研究、合作研究、招投标等方式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以下简称“委托方”)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服务等科技活动而签订的科研项目。
(三)校级项目:指学校每年度划拨专项经费资助的科研项目,校级项目发挥“教科研孵化器”作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教职工以济南职业学院为署名单位承接的各类科研项目。学校鼓励各部门、个人与政府、协会、社会企事业单位间开展各种形式的科研、技术合作和开发项目。
第四条 学校科研处是学校科研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项目立项、中期检查、结项鉴定验收的组织、管理、服务与统筹协调工作;学校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收支审核管理;学校内审办负责项目的经费使用审计工作。
第五条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申报、实施、经费使用、结题验收、成果推广等,对项目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并接受项目主管部门和学校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纵向项目管理
(一)学校根据项目主管部门要求发布有关项目申报通知,并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推荐、开题、中期检查、结项鉴定等工作。与外单位联合申报项目,应在申报前签订联合申报协议,报学校审批。
(二)学校配合项目下达部门对有关项目进行中期检查,项目负责人按要求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如果需要更改有关事项须提出书面申请,报项目下达部门批准。
(二)项目负责人按项目主管部门各环节的要求开展项目的研究,按时上交各环节要求的材料,并报科研处存档备案。
第七条 横向项目管理
学校教职工对外承担的各类横向项目由学校统一管理。项目委托书(合同书)报送学校科研处备案,项目经费按合同约定划入学校指定账户。
1.横向项目按照学校合同管理办法执行学校合同审批流程,签订横向项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需明确项目完成期限、任务要求和经费使用计划。
2.合同文本可参考学校制订的合同范本执行,合同文本一般不少于五份,项目委托方、项目负责人、学校内申办、科研处、财务处各一份。
3.项目负责人按时完成项目合同约定内容并保障经费到位。
4.合同到期未完成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与委托方、合作方协商处理意见或补充合同报科研处存档备案。
5.项目负责人因特殊原因进行变更,须到科研处报备变更手续,未报备变更手续的项目,将中止该项目的经费使用或另外委托项目组人员继续进行研究。
6.项目实施过程中变更合同内容的,项目负责人应填写《济南职业学院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变更申请表》,相关变更资料报科研处备案后,方可执行。
7.一旦产生合同纠纷,学院将立即冻结该项目经费使用。在协商、调解、仲裁、诉讼过程中所产生费用及之后应由我方支付的赔偿款项,均由项目负责人负责。
8.横向项目的研究成果(如专利、著作权等)所有权遵从合同约定;合同未明确约定的,认定为双方共有成果。
9.项目结项时,项目负责人填写《济南职业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结题申请书》,将结题材料提交科研处存档备案,并领取结题证书。
10.项目负责人依据结题证书,到财务处办理经费结项手续,清理应收和应付等款项,并由财务处核定项目结余经费,结余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根据《济南职业学院社会服务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八条 校级项目管理
1.校级项目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每2年开展校级项目立项工作一次,经学校研究批准后,科研处负责发布立项通知。
2.项目申请人填写《项目申报书》,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学校科研处。
3.由学校学术委员会专家和校外研究领域专家共同组成评审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报学校批准后,发文公布,下发立项通知书后执行。
4.校级项目开题报告按纵向项目要求由各部门自行组织,并报科研处备案。
5.建立项目中期检查制度,项目主持人按学校中期检查通知向学校科研处提交研究情况报告,并填写《中期报告书》,科研处聘请专家进行审核与指导。
6.项目有重大调整、变更或有其它重大变化的,由项目主持人提出申请并填写《济南职业学院科研项目重要事项变更申请表》,所在部门签署意见,报学校批准。
7.结题验收,项目主持人填写《济南职业学院科研项目结题验收报告书》,并将结题材料报科研处备案。
8.校级项目结题验收工作由学校科研处统一组织。
第三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九条 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制。负责人应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按照合同(协议)规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项目经费,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接受学校的审计和监督。
第十条 科研项目经费支出办法
(一)有外来经费的项目在经费到账后,根据经费预算或签署的项目委托书(合同书),按照相应程序支配经费。
(二)纵向项目下拨经费由学校扣除所拨经费额度的5%,作为管理费用。
(三)科研项目需按照项目申报预算编制情况进行经费支出,支出范围见本办法第十一条。
(四)横向项目完成后获得的收益参照《济南职业学院社会服务管理办法》执行。
(五)校级项目立项开题后,按照正常财务支出要求,可支出项目经费的60%,其余40%待项目结项完成后进行支出。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支出范围
(一)纵向项目
1.直接费用
(1)设备费。
(2)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
(3)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4)劳务费/专家咨询费。
(5)其他支出。对于野外考察、数据采集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支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项目承担单位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2.间接费用
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间接费用只填列管理费和绩效支出两类预算科目。具体比例如下:自然科学类科研项目,扣除设备费后,500万元以下部分的间接费用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部分不超过20%。哲学社会科学类科研项目,20万元及以下部分的间接费用不超过50%,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40%,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20%,500万元以上部分不超过13%。
(二)横向项目经费使用范围参照《济南职业学院社会服务管理办法》执行。
(三)会议费、差旅费、专家咨询费等参照济南市有关标准执行;
(四)项目中发生的会议(会务)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费用支出,实行公务卡结算或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结算管理
(一)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当会同科研、财务、审计、资产等管理部门完善账目与资产存档备案手续。
(二)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并通过结项验收后,结余资金可继续由项目组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未能通过结项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三)对于因故被终止执行项目的资金,以及因故被撤销项目的已拨资金,学校按原渠道追回。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配套经费按照后补助原则进行,即项目如期结项、报备结项材料后予以兑现。有资项目奖励后的资金总额与相应级别无资(自筹)项目奖励额度持平。配套经费可结转一个年度继续使用,由项目组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
项目类 | 项目类别 | 有资 | 自筹 | |
国家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国家星火计划攻关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等 | 1:1 | 10 | ||
省部级 | 教育部项目、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山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 | 1:1 | 5 | |
山东省软科学、山东省政府项目、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部分专业对口的中央各部委的项目等 | 2 | |||
厅(司局)、市级:山东省高校科研计划项目(科技计划项目和人文社科研究计划项目)及部分专业对口的相关厅局的规划项目、山东省教育科学研究院项目、山东省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济南市科技计划(有资计划项目)、济南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济南市政府委托项目或招标项目等 | 1:1 | 1 | ||
学会、协会 | 国家一级学会协会课题 | 1:1 | 0.8 | |
省一级(山东省艺术科学重点课题、山东省职业技术教育学会课题、山东省社科联课题等) | 0.5 | |||
第十四条 预算调整。项目确需预算调整并符合有关规定调整范围的,项目负责人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科研处备案,财务处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五条 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也可自行选择仪器设备评审专家,自行组织采购。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支出票据必须真实合法,票据类型应与项目业务内容相符,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科研处备案,财务处审核进行支付与报销。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