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开招聘人员试用期管理工作,根据中共济南市委组织部、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济人社发〔2023〕1号)、济南市教育局《济南市教育局直属学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济教发〔2024〕2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院教职工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考核原则:公平、公正,实事求是、注重实绩。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院新招聘,处于试用期间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 管 理
第四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根据新招聘人员试用期起止时间组织实施试用期满考核工作。
第五条 学院与公开招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六条 按规定实行公开招聘人员试用期制度,试用期的起止时间在聘用合同中进行明确。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第七条 学院在聘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聘人员试用期满正式聘用后,学院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三章 考 核
第八条 成立试用期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学院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其他院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各部门及系部负责人、其他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 根据公开招聘人员工作经历情况确定试用期期限:
(一)应届毕业生、初次就业人员,执行12个月试用期。
(二)经公开招聘和引进高校优秀毕业生形式等招聘的初级、中级岗位人员,有高校工作经历的(高校工作经历满一年以上),执行3—12个月试用期;无高校工作经历的(含高校工作经历不足一年),执行12个月试用期。
(三)经公开招聘和引进高校优秀毕业生形式等招聘的高级岗位人员、引进高层次人才招聘的人员,有工作经历的(工作经历满一年以上),执行3—12个月试用期;无工作经历的(含工作经历不足一年),执行12个月试用期。
(四)新招聘人员在试用期期间如遇寒暑假、产假等情况,试用期限视情况顺延。
第十条 试用期时长为12个月的公开招聘人员,试用期考核包括中期考核和期满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档次。对中期考核不合格的,调整工作岗位,确无法调整的,进行谈话,帮其端正工作态度,快速提升工作能力。
试用期时长为3—12个月的公开招聘人员,在期满3个月后进行期满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个档次。对考核结果基本合格的,延长试用期时间至12个月。
第十一条 试用期考核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
(二)思想政治素质、师德师风情况;
(三)工作责任心和工作作风情况;
(四)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单位规章制度情况;
(五)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情况;
(六)教师岗位人员接受督导听课、学生评教、参加培训情况;
(七)聘用合同规定应予以履行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试用期考核流程:
(一)填报《试用期考核鉴定表》,提交试用期满转正申请等材料。
(二)部门考核测评,由党委教师工作部组织实施,以不记名形式对符合转正条件人员在试用期间的考核内容进行测评。其中,涉及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和思想政治素质、师德师风情况不合格的,一票否决。
(三)个人述职民主测评,由党委教师工作部组织实施,符合转正条件的人员对在本人试用期期间的工作业绩等进行述职。根据被考核人平时表现和述职情况,由学院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和被考核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及部分教师代表等进行评价。
(四)测评结果汇总,测评按百分制形式,由两部分组成:部门考核测评分数占60%,个人述职民主测评分数占40%。
(五)确定考核档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80—100分)、基本合格(60—79分)和不合格(30—59分)。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考核档次建议并集体研究确定考核档次。
(六)公示,对被考核人的考核测评结果在学院内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公开招聘人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
第十四条 公开招聘人员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依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等有关规定,办理解聘手续,开具《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工作过程中,如遇上级重大政策调整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上级政策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