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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院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科学、合理配备及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统一政策、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一)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资产办)作为学院固定资产的一级管理机构,负责全院仪器设备、家具、院属房屋及构筑物等固定资产的综合管理,对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

(二)资产使用单位作为学院固定资产的二级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并根据固定资产规模配备思想素质好、责任心强的专(兼)职资产管理员确保所管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资产管理员要力求稳定,工作发生变动时必须完备交接手续,并报资产办备案。

第六条 各单位负责专用设备管理和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建立健全专用设备的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管理制度。对技术复杂、精密度高的仪器设备的操作人员,应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七条 学院实行固定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在固定资产投资预算、购置、验收、付款、使用、处置等管理环节中,应当做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手续完备。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标准及分类

第八条 凡由学院经费购置和建造的以及接受社会捐赠的资产,符合以下标准的,必须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一)单台件价值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 且耐用期限在1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一般仪器设备。

(二)单台件价值在1500元以上(含1500元),且耐用期限在1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专用仪器设备

(三)单位价值不足以上标准,但耐用期限在1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大批同类资产。

(四)房屋及构筑物、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办公家具、用具等其他固定资产。

第九条 固定资产分为六大类,即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一)房屋及构筑物,是指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学院房屋包括教学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用房、产权为学院所有的教工住宅等;构筑物包括道路、运动场、围墙、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和构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与房屋、构筑物不可分割的、不能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二)专用设备,是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仪器仪表、机电设备(除交通运输车辆)、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三)通用设备,是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 、交通工具等,包括行政办公设备和交通运输车辆。

(四)文物及陈列品,是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是指图书馆(室)、阅览室保存的图书、资料等。

(六)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是指家具、标本模型、被服装具等未包括在上述各类资产的固定资产。如家具、标本模型、被服装具、牲畜、土地及植物、工具、量具和器具等。

未达到固定资产核算起点的低值易耗品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各单位应加强对该类资产的管理,做到配置合理、记录完整,有据可查。

第四章   固定资产购置管理

第十条 固定资产购置论证及审批(房屋除外)。

(一) 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事业发展规划、相关资产配置定额及固定资产存量、使用状况、安装条件及运行环境等情况,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的“固定资产购置申请”。           

(二) 相关职能部门应组织专家对各单位“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进行审核,并报学院审批。

(三) 资产办根据学院审批意见,编制学院“固定资产年度购置计划”。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程序

(一)各单位购置固定资产前,应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购置资产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进行论证和立项,通过后根据“固定资产年度购置计划”,向资产办提交“采购审批表”。

(二)对于教学实验实训设备的采购,必须先向职能部门(实训中心)申请立项审批。

(三) 资产办汇总“采购审批表”,向学院资产管理委员会提请审批,资产管理委员会对采购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详细论证,通过后提交院长审批。

(四)审批通过后,进入采购程序。固定资产采购程序另行规定。对固定资产管理不善(如账、卡、物不符),或安装场地、运行环境达不到要求的,暂不进入采购程序。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验收

(一) 固定资产的验收工作必须做到严肃认真,应严格按照采购合同、招投标文件等规定进行验收。

(二) 学院新购置的单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或者批量价值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固定资产,原则上由资产使用单位试运行一个月以后,如运行正常,向资产办提交固定资产验收申请。验收申请应由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以书面形式提交。进口仪器设备应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工作。

(三)资产办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验收申请,组织技术人员、专家及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付款等手续。办理付款手续时,报效凭据由职能部门负责。

(四) 学院新购置的单价在10万元以下或者批量价值在2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由资产办、职能处室会同资产使用单位组织验收。

(五) 基建工程验收办法学院另行规定。

 

第五章 固定资产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学院应当加强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使用效益考评体系,促进各单位科学、合理利用固定资产。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实行清查盘点制度,学院每年开展一次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确保固定资产账实相符。

第十五条 资产办应本着充分利用学院办学资源的原则,在院内调剂长期闲置、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因技术落后淘汰但尚可使用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调剂到院外的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登记审批制度,各部门应建立固定资产保管帐,详细登记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加强对因工作需要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的管理,严格履行领用和交还手续,确保其安全完整。

第十七条 领用学院固定资产的教职工,在发生人事变动时,如出国留学、退休、调离、死亡等,应完清固定资产交还手续,并经所在单位资产管理员、单位负责人及资产办签字确认后,人事部门方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领用了学院固定资产的学生,应在毕业离院前完清交还手续并经所在单位资产管理员和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予办理离院手续。

第六章 固定资产账务管理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入账手续的办理

(一) 房屋及构筑物

1、新建的房屋及构筑物

建造房屋及构筑物形成固定资产,一般应在学院、承建单位、政府质检等部门共同验收确认工程质量合格并经过审计确认建安工程造价、办理竣工决算后,由学院职能部门填写“房屋及构筑物固定资产入账单”,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对于已交付使用,尚未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的房屋及构筑物,应先根据预算、概算等相关资料估价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据实调整。

2、改、扩建的房屋及构筑物

改、扩建的房屋及构筑物增加原价值时,应在项目验收并经过审计确认工程造价后,由项目管理部门按工程内容填写“房屋及构筑物固定资产入账单”,具体验收程序和固定资产入账程序与新建房屋及构筑物相同。

(二) 仪器设备类(包括专用设备和一般设备)

1、增加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时,应根据购置发票、购销合同、验收报告等资料,填写“资产入库单”,由各单位经办人、资产管理员和负责人签字,经资产办审核签字确认、分类编号后,办理付款和固定资产入账等手续。

2、在原仪器设备基础上添加的附属设备,无论新添设备的价值是否达到固定资产核算金额起点,均应填写“资产入库单”,注明被添加仪器设备的编号。若所购部件是用于更换原主件中已遭损坏的部件,相应支出作为维修费用,在发票背面注明“更换零配件”字样,不作固定资产登记入账。

3、需要通过安装调试才能使用的管网系统设施等项目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应在项目建成并验收合格后,由学院项目管理部门将该工程的仪器设备价值、辅料价值、运输安装费用、人工费用以及其他费用计入固定资产管理。

4、房屋及构筑物中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其价值应单独列示,并按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入账管理。

(三)文物及陈列品

增加文物及陈列品类固定资产时,应根据购置发票等资料填写“资产入库单”。由各单位经办人、资产管理员和负责人签字,办理付款和资产入账等手续。

(四) 图书

增加图书类固定资产时,应根据购置发票等资料填写“图书入库单”,对于相同的图书可归类填写在同一栏。由各单位经办人、资产管理员和负责人签字,办理付款和资产入账等手续。

(五)其他固定资产

1、家具

增加家具类固定资产时,应根据购置发票等资料填写“资产入库单”。家具分为:床、桌几、椅凳、沙发、柜橱箱、台架、其它等七类。

一次批量购买家具,若供货单位为同一单位,无论发票是否开在同一张上,相同型号规格、相同材质相同单价的同类家具可归类填在一栏,并在附件处加以说明,如:双人课桌100张,总价5000元等。若成套家具中包含有几种不同的类别(通常为几件套),且发票单价为整套家具的价格,可填在一栏,并详细说明该套家具包含的具体内容、使用地点,如:三长沙1个,单人沙发2个,长茶几2个等。入账程序与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相同。

2、被服装具

增加被服装具时,应根据购置发票等资料填写“资产入库单”,具体类别按被褥、服装、床上装具、室内装具、室外装具等几大类分类填列。对于同种类、同规格型号、同单价的被服装具可归类填写在一栏,并在附件处加以说明,如:单人床单100条,总价2000元;三件套服装50套,总价10000元等。入账程序与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相同。

3、其他

其他固定资产的入账程序与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相同。考虑到图书、文物和陈列品、被服装具等固定资产的特殊性,对它们作固定资产管理要求,各单位应建立明细账进行登记管理,资产办建立分户账进行登记管理。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领用手续

固定资产领用时需到资产办填列“资产出库单”,根据“资产出库单”所列内容填列领用部门、资产名称、数量、金额、存放地点、保管人等信息。领用部门根据资产办的“资产出库单”回单,登记本部门资产登记表。

 

第七章 固定资产维修、维护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维修、维护

(一)、固定资产设备大修理

学院对于资产价值较高的设备进行大修时,资产使用部门必须会同职能部门进行充分的论证,将论证报告提交资产办汇总并报经资产管理委员会同意,院长审批后,方可进行。对于增加使用功能的投入,作为增加价值入账,并在相应的资产台账上详细登记大修的时间、价值等信息。

(二)、房产维修

学院房屋建筑物以及公用设施的维修,应由使用部门报请总务处,由总务处会同使用部门论证后,提交资产办汇总并报经资产管理委员会同意,院长、院务会等机构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八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院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院依照有关规定对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形式。学院固定资产处置工作统一由资产办办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处理学院固定资产。各单位需处置固定资产时,应首先向资产办申报,同时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文件、证明材料,并填报《资产处置审批表》经有关部门按权限审核、审批同意后方可处置。学院固定资产资产处置应遵照济南市有关规定,报经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实施。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属学院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注销手续的办理

(一) 固定资产报废手续的办理

1、凡需报废的固定资产,必须经本单位技术人员进行技术鉴定并签署鉴定意见,各单位应根据鉴定意见如实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并报资产办。对价值较高、技术复杂、精密度高的大型仪器设备的报废,资产办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聘请中介机构等单位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意见书。

2、资产办上报资产管理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对“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进行论证,同意后上报院长审批。

3、资产办根据经审批同意的“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及有关凭证逐一回收报废实物,并上报主管局审批,待实物处理完毕后办理注销手续。

4、房屋及构筑物拆除时,房屋及构筑物的管理部门应根据学院批文,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按规定程序报经审批后由资产办组织拆除和办理注销手续。

(二) 固定资产报损手续的办理

1、因被盗而损失的固定资产(保管不当除外),使用单位必须提交书面报告,并附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不属管理不当而被盗的,经本单位资产管理员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资产办审核,经学院审批同意免予赔偿后,办理固定资产注销手续。

2、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由单位提供合法的证明材料,报资产办审核,经学院审批同意免予赔偿后,办理固定资产注销手续。

3、因管理措施不到位,造成固定资产被盗或毁损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向资产办提供书面报告,进行赔偿处理后,方可办理固定资产注销手续。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实行定期对账制度,确保固定资产财务价值总账和实物明细账相符。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要加强固定资产处置的管理,制止处置过程中的各种违法乱纪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第九章   奖惩

第二十六条 学院定期开展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总结、评比。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认真执行本办法,造成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混乱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及改正情况,予以扣减相关资金拨付、通报批评、年终考核不合格等处分。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及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院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要追究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没有配备固定资产管理人员,未落实管理目标责任的。

2、不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增加或减少手续,造成固定资产有物无账、有账无物,致使单位固定资产账实严重不符的。

3、擅自处置固定资产实物的。

4、固定资产管理员发生人事变动时,未完清交接手续,致使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职责不清、实物遗失的。

5、不按规定保管、使用、管理学院固定资产,导致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混乱,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济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2013年10月20日

 

 

济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党政办公室    2013年10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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