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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 法权益,教育引导学生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促进学生德、 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学校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性质和过错严重程度相适应的原则;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范围

第四条  学生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校规、校 纪。对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 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者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八)因违反学校规定已受2次以上记过处分,1次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又出现违纪受处分行为的。

第六条  违纪违法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的;

(二)故意造成调查困难,制造障碍,妨碍取证的;

(三) 一 学年内出现2次以上(含2次)违纪行为者;

(四)在校期间已受过处分且处分未撤销的;

(五)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

(六)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的;

(七)在共同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八)属于群体性违纪事件的召集者或组织者;

(九)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的;

(十)经学校研究认定其他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行为。

第七条 违纪违法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自己的违纪违法行为,或在调查过程中主动交代学校没有掌握的违纪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揭发他人尚未被学校掌握的违法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在违纪违法行为的调查过程中,如实陈述错误事实,检查认真深刻,经教育认识错误态度较好,有真诚悔改表现的;

(四)主动中止违纪违法行为或采取措施减轻违纪违法后果的;

(五)被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纪违法行为的;

(六)经学校研究认定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行为。

第八条  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 已行为的时候实施违纪违法行为的,不予处分,但是应当按照学 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休学或退学手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 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时候实施违纪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第九条  对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以下限制:

(一)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处分考察期内,不得申请困难生认定、国家助学贷款、助学金,不得评定奖学金及各种荣誉称号;

(二)开除学籍的,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周内离校,档案 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三)享受各项奖学金和资助者,受到违纪处分后,停发其自处分决定当月起剩余的奖学金和资助金;

(四)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条  有违反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的行为,组织、策划、 实施煽动闹事或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组织非法集会、 游行,加入非法组织,参加非法组织活动,非法传教或利用宗教 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破坏安定团结者:

(一)情节轻微,经教育能改正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二)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国家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治安处罚者;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公安部门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记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刑事拘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参加学校期末考试或课程结业考试等重要考试 作弊的,给予记过处分; 一学年中作弊累计2次者以上(含2次),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在校期间作弊累计3次以上者(含3次),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在校内组织的其他考试中作弊,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三条  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 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者,情节较轻 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扰乱教室、会场等公共场所秩序者;

(二)不遵守学校正常作息时间,对其他同学学习、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经教育不改者;

(三)破坏公用设施、绿化、环境卫生及其他违反学校有关公共场所管理规定者;

(四)在校园内违规用电、用火、用危险品以及其他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者;

(五)在校园内起哄闹事、掷砸物品或者其行为严重影响他人学习、生活休息者;

(六)在校期间饮酒、醉酒、酒后肇事者;

(七)制造、散布谣言或故意捏造事实,作虚假陈述,混淆事实者;

(八)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入校园的、在校园内 违规存放或使用剧毒、易燃、易爆、易腐蚀、具有放射性、传染性、细菌或病毒标本以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的;

(九)有其他损害学校安全管理的行为者。

第十四条  违反学校住宿管理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在异性学生宿舍留宿的、容 留异性在学生宿舍住宿的、容留校外人员在学生宿舍住宿的,造 成不良影响及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及后果 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明知本宿舍内同学容留异性在宿舍内住宿而不及时向班主任(辅导员)报告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在宿舍内私拉乱接电源,私自使 用各种大功率电器、电压转换器,在宿舍内存放使用酒精炉、瓦 斯炉、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在宿舍内使用明火。 一经发 现,除收缴有关物品(器具)外,未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较轻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较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对毁坏的公私财物照价赔偿。

(三)通过爬墙、爬窗等危险方式进出学生公寓,给予记过处分;

(四)在宿舍内大喊大叫、起哄或向室外(含过道)扔瓶子、 杂物、泼水、投掷燃烧物品等影响公共秩序的行为,情节较轻的,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以上行为发生时,虽未参与,但身处该宿舍的学生负有制止和报告责任,如有包庇瞒报行为,给予警告处分;

(五)在宿舍内吸烟、喝酒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 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在宿舍内饲养宠物,未造成不良后果者,除没收宠物 外,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如造成咬伤他人、疾病传播等 不良后果,后果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后果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在宿舍内擅自推销买卖商品、张贴广告等行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八)上学期间未经老师批准私自在外留宿者,给予警告处 分;擅自在外租房住宿,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期间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其本人负责;

(九)未经学校批准,私自更换宿舍者,给予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

(十)有其他违反宿舍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学校有关规定,在校园内组织、开展各类营利活动,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学校批准,设摊设点、开展营利性活动的,给予 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有2次以上含2次同类违纪行为)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未经学校批准,乱贴或散发商业性宣传品,经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有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动手打人,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促使打架事态扩大者,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结伙斗殴进行组织者或为首者,加重一级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并产生 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采取各种方式使事态扩大者,或寻衅滋事、威胁、恐吓他人,给予记过处分;打架后以“私了”为名索要财物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查处违纪事件中,有弄虚作假妨碍查处者,视其情 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在调查中提供伪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记过处分;

(六)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伤 害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伤害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造成伤害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伤害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在校内外公共场所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匕首、三棱刀、 弹簧刀、跳刀以及其它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等),一经 发现,除收缴刀具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凡持刀具参与打架斗 殴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打人致伤者,除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外,应依法承担受 伤者的全部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费用,对损坏的公私财物照价赔偿;

(十)利用他人打人者,除按相关条款处理外,对找人者加重一级处分;

(十一)为掩盖违纪事实指使他人作伪证者,除按相应条款处理外,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七条  对偷盗、诈骗公私财物或窝赃、销赃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外,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累计价值在500元以下(含500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累计价值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处分;

(三)累计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情节特别严重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经学校安全保卫处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未窃得财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偷盗财物价值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在校期间偷盗2次及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参与敲诈勒索财物、抢劫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共同作案为首者,从重处分。

第十九条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除按原价赔偿外,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损坏公物价值在1000元以内(含1000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物价值在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处分;

(三)故意损坏公物价值在2000元及以上,情节特别严重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首次参与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参与赌博2次者,给予记过处分;参与3次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参与4次以上(含4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凡携带、买卖、吸食毒品者, 一经发现,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报送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第二十二条  生活作风、行为不当,出现下列情况要受到纪律处分:

(一)调戏、猥亵妇女,玩弄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卖淫、嫖娼或为卖淫、嫖娼提供条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到歌舞厅、酒吧等公共娱乐场所参与“陪侍”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跟踪、恐吓、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未经他 人允许,恶意给他人照相、录像并编造谎言,网络传播,情节较 轻、未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不 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造成较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制作、传播、贩卖淫秽物品、反动报刊杂志及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者,除收缴有关物品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违反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学校消防安全有关规定,视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一)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者,除照价赔偿外,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因违反规定,引发火警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

(三)因违反规定,造成火灾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及人身安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者,视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用组织或他人名义谋取私利者:

1.盗用单位、组织或他人名义谋取私利的,除赔偿经济损失 外,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2.私拆、隐匿、毁弃、冒领他人信件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 记过处分;盗用他人名义冒领他人钱物的,除返还冒领的钱物外,按偷盗论处。

(二)涂改、伪造、贩卖各类证件、印章、证明文件等材料, 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方法来达到个人目的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二十六条  利用网络违纪者,视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用他人网络账号、密码的,情节较轻,未造成不良 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获得直接经济利益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处理;

(二)在网络上蓄意侮辱、诽谤他人,公开他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处理;

(三)恶意制作、传播病毒、垃圾邮件的,情节较轻,未造 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四)利用网络等工具煽动非法游行、集会的,按本规定第十条处理;

(五)破坏校园网安全防卫系统,攻击、破坏公共网络服务 设施的,非法进入网络系统,窃取、篡改信息数据的,破坏公共 信息系统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毁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一学期内旷课(指课堂、实训、实习、毕业设 计、劳动、军训、政治学习等方面缺席)累计达到下列学时(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数计)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旷课达1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达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达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达4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超过80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私自离校者,一 到三天的按上述(一) ( 二 ) ( 三 ) 条处理;四天至两周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两周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私自到河湾、湖泊、水库、塘坝等危险水域游泳、玩耍, 一经发现,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所造成的后果自负。

第二十九条  在教学实习、实践过程,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 节假日或日常生活中,不遵守学校纪律或不按学校要求活动者,所造成的后果自负,对违纪行为,依照本办法相关条款处理。

第三十条  毕业生应按时、文明离校。

(一)毕业生毕业前违反本办法者,按有关条款给予纪律处分。

(二)毕业生在校时的违纪行为,离校时被查处的,按本办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拒绝、阻碍教职工,校内保安、物业等人员的 正常管理,有侮辱人格言行、甚至有殴打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校规校纪尚不够纪律处分者,给予批评 教育或通报批评。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如违反校园规定、 图书管理、公寓管理等,确须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办法中的相似条款执行。

第四章  处分报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学生发生违纪行为,先由所在系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由系学生科负责将学生违纪情况 调查清楚,掌握确凿证据和旁证材料。学生所在系在听取学生陈 述和申辩后,进一步核查事实,经研究讨论提出处分建议,形成 《学生违纪处分意见书》。对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中违纪 情节较轻、造成后果不严重,违纪后认错态度好、确有悔改表现 的,给予其两个月的教育考察期,期间,确实改正错误,具有进 步表现的,可减轻处分。其他需要立即给予纪律处分的,报党委 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学生所在系对处分材料的准确性、 完整性负责,要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建议适当。

第三十四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依据违纪学生所在系提供的材料和建议,视情况做出以下处理:

(一)对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下达《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立即给予处分。

(二)对拟给予记过处分的,报请分管校领导签批后,下达《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

(三)对拟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报请校长办公会或学校党委会讨论决定后。

第三十五条  学校安全保卫处负责处理的学生违纪行为,需 要对违纪学生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安全保卫处将有关处理材料转交学生所在系,按上述程序处理。

第三十六条  跨系学生的违纪事件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牵头、必要时由安全保卫处等部门参与,按上述程序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于取消学籍、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 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或由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决定。

第三十八条  处分决定作出后,学校采取适当方式在校内予 以公布。处分文件一式三份, 一份送交学生本人, 一份送交学生 所在系,存入学生档案,另一份留学校备案。学生所在系在收到 学生的处分决定后要做好相应的教育工作。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 时,应在处分决定接收单上签字。学生拒绝签字的,由班主任、 班长、团支部书记、学生代表(一般为同宿舍舍友或同一学习小 组成员)共同签字后存档;对已离校学生,应采用邮寄方式送达;处分决定无法送达时,学校采用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九条  处分决定书送达违纪学生后,违纪学生对处分 决定有异议的,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申请复议,由于特殊原因处分决定文件无法送达违纪学生的,申 诉期限自公告期期满之日起计算。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学生 申诉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作出复议决定。具体办法按《莱芜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规定》。

第四十条  学生对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议决定 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处分记载和撤销

第四十一条  受警告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处分考察期为6个月;受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处分考察期为12个月。

第四十二条  受处分的学生,在处分考察期间对错误有深刻 认识并有进步表现,考察期满时,由本人写出书面解除处分申请, 经班级、系签署意见,报学校审定后可按期解除;表现特别突出 者,可提前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四十三条  处分决定书与解除处分决定书一同存入学生 本人档案。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莱芜职业技术 学院学生违规违纪处理办法》(莱职院政发〔2017〕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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