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切实加强学生学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年2月4日,教育部第41号令),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莱芜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在籍及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第二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经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学校签发的《新生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的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提前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招生就业处请假,准假后方可推迟报到,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对于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在该因素消除后立即向我校招生就业处说明理由,经核实后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条 新生入学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审查。
(一)招生就业处对新生报到所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户口迁移证等材料与纸质档案、录取名册、电子档案逐一比对核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二)各系要对学生身份信息与省级招生部门录取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民族等)进行严格核对,如发现信息不一致或录取数据缺失的,及时报招生就业处。
第五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一)新生应征入伍者,持批准入伍地(县、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审查盖章的《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到学校办理保留入学资格,学校出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入伍新生在退役后2年内,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2年新生入学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录取通知书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二)新生患有疾病者,不能在校正常学习或生活,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本学年结束前一个月内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并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学生进行复查,具体详见《莱芜职业技术学院新生入学复查程序和办法》。
第七条 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必须于每学期开学前在规定时间内到校报到,持学生证、缴费通知单到所在系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每学年第一学期报到注册时必须交纳规定的当年学费及有关费用。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注册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学生证在注册盖章后方能生效。学生未经注册,不准参加学校的教学及其他各项活动。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学生要凭有关证明按期到系学生科销假,对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不到校注册者,按旷课处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必修课程采用考试,选修课程及其他社会实践等采用考查。必修课考核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考核成绩达到60分,给予该门课程的相应学分。选修课程及其他社会实践等一般分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个等次,及格以上的计相应学分,不及格的不计学分。
第十一条 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学生应参加补考,补考形式及难度与正常考核一致。选修课补考不合格的可另选其他课程。补考仍然不合格的课程,只能随下一级学生参加考试,仍不合格的颁发结业证书。学生因公、因病、因同时修读不同课程考核时间冲突或因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不能正常参加课程考核的,经教务处批准可办理缓考手续,参加补考或随下一级考核。
第十二条 学生每学年所修课程全部考核(含补考)合格取得相应学分的,可以正常升级;学生一学年所修课程有6门以上考核(含补考)不合格的,应留级随下一级学习,并缴纳当学年的重修费。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学生一学期累计旷课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或请假超过教学时数的二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正常考核和补考,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只能随下一级重修,并缴纳重修费。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莱芜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守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五条 学生体育课的考核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体育测试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对身患疾病或因生理原因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教师依据指定医疗单位的证明,为其安排适当的健身活动,对认真参加锻炼活动的,可视为体育课合格。
第十六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的课程或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修读课程和学分达到辅修专业要求的,经学生申请,学校可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十七条 学生在参加正常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学习外,考取职业资格证、发表论文(文章)、获得专利、科研立项,或参加技能竞赛、体育比赛、创业项目、社会实践活动、社团活动、文艺汇演、演讲比赛、书法比赛等,按照《莱芜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可以获得奖励学分。
(一)学生参加技能竞赛获得的奖励学分,可以替代一门考试不合格的必修课学分,也可以选择替代专业选修课、公共选修课学分;
(二)学生获得职业资格证、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专利、科研课题、自主创业等奖励学分,可以替代专业选修课及公共选修课学分;
(三)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社团活动、文艺汇演等取得
的学分以及公开发表非本专业文章、体育比赛、演讲比赛、书法比赛等获得的奖励学分可以替代公共选修课学分。
奖励学分可以替代规定范围内上学期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学分,也可以免修下学期选修课的学分,但累计最高可替代专业选修课、公共选修课规定学分的50%。专业必修课学分与专业选修课学分不可跨类代替。奖励学分除替代课程学分以外的学分可记入学生学业成绩档案。
学生进行学分替代,需填写《学分替代申请表》,并提供获得奖励学分的依据和材料,由系汇总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八条 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最高计60分或合格,并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者,可以给予该课程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 考核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随便改动。如确系教师评分不当或总分差错而需改动成绩,应由评分教师填写《成绩变更、增补申请表》,系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并经教务处确认盖章后予以更正。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被录取后,原则上应按录取的专业就读,入学一学期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确不适应本专业学习的;
(二)学生确有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三)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确属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四)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拟转入修读层次与转出修读层次不一致的;
(二)参加春季高考录取,跨学科大类转专业的;
(三)参加单独招生考试录取的;
(四)初中后五年一贯制录取的;
(五)招生时确定为校企合作定向或委托培养的;
(六)艺术类、艺术特长生、体育特长生等以特殊形式录取的;
(七)已转过一次专业的;
(八)保留学籍的;
(九)受警告及以上处分,处分期内的;
(十)国家有关规定不允许转专业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二条 学生被录取后,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原则上不得转学。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就业或委托培养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其他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四条 转专业、转学的手续办理:
(一)学生转专业,由本人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转专业申请表,转出系签署意见,拟转入系审核同意后,报校领导审批同意的,再由学校向省教育厅报批后通知学校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批准转专业的学生,由原所在系将学生学籍档案原件(包括入学通知书、准考证、入学前档案等)于新学年注册前交到转入系,原所在系保存复印件。
(二)学生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能力培养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后,可以转入。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三)凡申请转专业、转学的学生,未经批准及办理有关手续前,必须参加原属专业班级的学习,否则以违纪论处。
第二十五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前已考核合格的课程,如果高于或相当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有关课程要求的,可抵充相应课程;凡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无关或低于教学计划要求的课程,是否可以抵充,由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后决定。
第二十六条 对已办理完转专业、转学手续的学生的有关情况,要在学校、有关系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生方可转入新的专业或学校。如有异议,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进一步调查核实处理,对不符合要求的学生一律退回。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普通高职学生的学制一般为三年,在校最长年限不超过六年。五年一贯制学生学制五年,在校最长年限不超过八年。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因自主创业须暂时中断学业的;
(三)女生达到晚婚年龄结婚后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
(四)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应填写《休学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经所在系签署意见,教务处、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团委)审查通过,报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在校期间办理休学不超过三次。
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后,应当办理离校手续。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予以保留学籍,但不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在校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可申请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具体办法详见《莱芜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实施意见》。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或参军保留学籍的,应于期满前两周持有关证件向所在系和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团委)申请复学,填写《学生复学申请表》,办理复学手续,经学校复查合格,予以复学。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附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其已恢复健康的方可复学;
(二)复学学生随原专业按照休学或保留学籍年限予以降级处理;
(三)申请复学的学生如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因违法乱纪行为被判刑者,不准予复学。
第六节 退 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予以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二级甲等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的;
(七)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学生退学须填写《学生退学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系签署意见,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团委)审查后,报学校研究审批通过。
第三十五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
(一)退学学生应在学校批准退学后两日内离校,档案、户口等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退学手续,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团委)发给退学证明。
第三十六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复学。
第七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七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内容,考核及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允许修业年限内取得学分总数超过本专业规定总学分的90%,但达不到额定学分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学生可在结业后两年内,参加学校认可的培训和考核,取得学分,可换取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
第三十九条 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毕业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高考准考证等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四十一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学籍,学校不予颁发毕业证书;已发的毕业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的毕业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毕业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将根据规定予以追回、注销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三条 毕业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报省教育厅审批后办理毕业证明书。毕业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领取毕业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之前,必须缴齐学费等学校应当收取的各项费用,否则不予颁发毕业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九节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莱芜职业技术学院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团委)、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莱芜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