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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
  • 2025-05-26
  • 发文单位
  • 济南市莱芜第一中学

学生管理:济南市莱芜第一中学学生奖惩条例

发布日期:2025-05-26 14:54 信息来源:济南市莱芜第一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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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更好的落实《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学生的自我教育和自我约束能力,培养学生良好的习惯,促进学校良好风气的形成,确保教育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根据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奖  励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同学们的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在学校的各项活动中,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取得成绩的不同范围、不同内容,分别给予集体或个人不同的荣誉或物质奖励。

细  则

  第二条  每学期对各级部、班级;学生、团员一学期的表现进行考核、评选,表彰:

  1.班级在学校开展的各种活动中取得较好成绩,全体同学集体主义观念强,团结友爱、奋发向上,在学校的班级积分赛中积分居上游、期末统考成绩较好、无严重违纪学生的班级可评选先进班集体、优秀团支部。先进班集体、优秀团支部每学期评选一次。

  2.学生在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评选“三好学生”称号。“三好学生”应符合以下标准:

  (1)学习成绩突出,学习成绩在期末统考中优秀。

  (2)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育成绩达到中学生体育锻炼标准。

  (3)班级期末品德评定为“优秀”。

  (4)符合以上标准且突出者,学校推荐为市、省级三好学生。

  (5)学校对三好学生进行表彰,每学期评选一次。

  3.对具有较强组织工作能力的学生干部,学校授予优秀学生干部:

  (1)优秀班干部:在各班级中,积极为学生服务,有较强工作能力和组织能力,学习和工作成绩突出,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各班推选为优秀班干部。

  (2)优秀学生会干部:积极协助老师,为学生服务,有较强工作能力和组织能力,具有良好的学习、生活、行为习惯,学习和工作成绩突出,在师生中有较高威信,评选为优秀学生会干部。每学期评选一次进行表彰。

  (3)符合以上条件且突出者,学校推荐为市、省级优秀学生干部。

  (4)学校每学期评选一次优秀学生干部并进行表彰。

  4.共青团员能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参加各种集体活动,在活动中表现突出,期末统考成绩优秀者,可被评为模范团员。模范团员中的突出者,学校推荐为市、省级模范团员,学校进行大会表彰。

  5.学生在下列诸方面表现突出者,可被评为“十佳学生”,学校进行表彰:

  (1)热爱祖国(2)尊敬师长(3)团结互助(4)遵纪守法 (5) 诚实守信(6)爱护公物(7)生活俭朴(8)爱劳动讲卫生(9)注重身体锻炼(10)学习成绩优异。

  6.学校对各学科竞赛、全市统考和高考成绩优秀者予以表彰或奖励。

  (1)全市统考、高考中成绩优秀者,学校予以表彰或奖励。

  (2)学校组织的统考中成绩优秀者,学校予以表彰或奖励。

  (3)学校组织的各科竞赛成绩优秀者,学校予以表彰。

  (4)对市级以上组织的各科竞赛获奖者,学校予以表彰。

  (5)作品在报刊、杂志获得“优秀创作奖”和“创造奖”的学生,学校予以表彰。

  对获得以上各种奖励的学生,学校将向家长发喜报。

  第三条  学校对在各类活动中成绩突出的班级和个人,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

  1.学校每年春季举办一届体育节,学校在以下几方面设奖:

  (1)对本年级部团体比赛总分名次位于前列的班级颁发奖状。

  (2)运动员严格遵守比赛规则,文明参赛,风格高尚;观众席的学生在组织、宣传、服务、卫生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班级,学校颁发“精神文明奖”。

  (3)运动员单项比赛中获得本年级前六名者,学校给以表扬或物质奖励。

  (4)运动员单项成绩破学校纪录或市级以上纪录者,学校给以表扬和物质奖励。

  (5)对运动会入场组织得力,有创意的运动队,获最佳创意奖并颁发奖状。

  2. 学校每年秋季举办一届艺术节,对在艺术节中表现突出的班级和学生,学校分别予以奖励:

  (1)参赛团体总成绩名次位于前列的班级,学校颁发奖状。

  (2)对表现突出者,学校颁发奖状或物质奖励。

  3. 学校每年举办一次“阅读节”,对表现突出的班级和个人分别给予以下奖励:

  (1)对在各种活动中表现突出的班级和个人,学校颁发获奖证书和物质奖励。

  (2)对班级建设“图书角”突出者,学校颁发“书香班级奖”。

  (3)对活动承办班级,学校颁发“精神文明奖”。

  4. 学校每年举办一届科技节,对成绩突出的班级和学生予以奖励:

  (1)在学校组织的科技节活动中,对表现突出的优胜班级,学校予以颁发奖状;

  (2)在山东省组织的创新、创意及电脑制作比赛活动中,学校对获得奖项的同学予以表彰奖励;

  (3)在全国组织的小发明、小制作及专利申请活动中,对获得奖项和取得专利的同学予以表彰奖励。

  5.在学校组织的球类、广播体操、大合唱等文体活动比赛中,获年级部前列的班级以及相关人员,学校颁发奖状。

  第四条  学校对在卫生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班级、个人给予奖励:

  1.根据学校宿舍规范化管理要求,设“星级宿舍”。1-3级“星级宿舍”挂牌表彰,4-5级“星级宿舍”除挂牌外学校给以适当的物质鼓励。

  2.根据学校“文明教室评选制度”,评选“文明教室”。

  3.根据学校“示范卫生区制度”,评选“示范卫生区”。

  4.积极参加卫生健康知识竞赛等活动,对成绩突出的个人和团体学校表彰奖励。

  第五条  学校对在月主题教育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评选 “校园之星”予以表彰。

  第六条  学生认真遵守社会公德,事迹突出者,学校予以表彰或物质奖励。

  第七条 在市级及市级以上各项活动中为学校争得荣誉的集体和个人,学校给予相应的表彰和物质奖励。

惩  处

总  则

  第八条  为强化学生教育,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造成一定影响的学生进行惩处。

  1.对违纪学生的惩处,以教育警示为目的,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为原则,重在做好违纪学生的教育转化工作。

  2.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惩处共分七级: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3.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校的所有学生。

细  则

  第九条  旷课、不按规定外出者

  1、无故缺课者,按旷课处理,一学期累计达到:

  (1)旷课1-4节,通报批评。

  (2)旷课1-2天,警告处分(每累计8课时为一天)。

  (3)旷课3-4天,严重警告处分。

  (4)旷课5-6天,记过处分。

  (5)旷课7-8天,留校察看处分。

  (6)旷课8天以上 勒令退学。

  2、持假条、走读证外出买饭者,给予通报批评处分;伪造假假条外出者,给予警告处分;借用他人走读证外出者,给予警告处分;购买假走读证外出者,给予记过处分;制作或贩卖走读证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条  考试作弊者:

  1.初次作弊,情节较轻者,通报批评,取消该科成绩。

  2.两次作弊及两次以上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利用手机等通信设备,通过互联网等现代通信手段作弊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手机交由班主任封存保管,待学期末交还学生家长。

  4.考试作弊,并有顶撞、辱骂、殴打监考老师等严重情节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校园内仪表、举止不当者:

  1. 穿奇装异服,佩戴饰物,携带手机进入教学区,染发烫发,男生留长发,通报批评。

  2. 校园内乱丢废弃物,不入垃圾箱者,翻越操场护栏、校园围墙者,践踏、折损花草树木者,通报批评。

  3.校园内乱涂乱画,情节较轻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4. 在教学楼、宿舍楼打球者,上课期间在校园内闲逛,大声喧哗影响教学秩序者,通报批评。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勒令退学处分。

  5. 男女同学交往不文明,污言秽语、行为举止不当,给予记过处分。造成恶劣影响,拒不接受教育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6.从教室、宿舍窗子往外扔东西者,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7.午休晚休期间在校园内闲逛者,在操场打篮球者,在宿舍放音乐、唱歌、大声喧哗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第十二条  未向班主任请假,不在宿舍内居住,通宵空铺者,私自租房居住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着,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在校期间,进营业性网吧上网,情节较轻者,给予记过处分;通宵上网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勒令退学处分。视其情节给予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骂人打架者:

  1.侮骂他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严重警告处分。

  3. 动手打人,造成伤害,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处分、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责任人并缴纳治安处罚费、医药费、营养费等费用。

  4.挑起事端造成打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勒令退学处分。

  5.事先策划打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6.找人打架或结伙打架,视情节轻重,给予煽动组织者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参与打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勒令退学处分。

  7.打架过程中,以“劝架”为名偏向一方,促使事态恶性发展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勒令退学处分。

  8.携带管制器械(如管制刀具、铁棍等)进入校园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携带凶器打架者,给予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9.跟随动手打架者去现场,起着帮腔、助威、起哄、造声势等作用,促使事态发展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五条  破坏学校财物者,除赔偿全部损失外:

  1.造成损失额50元以下,给予警告处分。

  2.造成损失50至200元,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3.造成损失在2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偷窃学校和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物、赃款外:

  1.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下且影响较小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2.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3.偷盗赃物、赃款较少但影响恶劣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4.作案手段恶劣,如:撬窗、破门、配钥匙等手段恶劣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5.作案未遂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七条 敲诈勒索侵害人身安全者:

  1.抢劫、敲诈他人钱物并动手打人并造成伤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抢劫、诈骗、威胁敲诈他人钱物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跟随抢劫、诈骗、敲诈者去现场,起着帮腔起哄、助威助阵、造声势等作用,促使事态发展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4.上述情节触犯刑律的移交公安部门审查处理。

  第十八条 违反用电用水规定,造成安全隐患,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给予处分:

  1.私拉电线安装电器(包括电褥、电炉、电灯、收音机、充电器等),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引起火灾和发生伤害事故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造成水电浪费者,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第十九条  吸烟、喝酒、赌博、吸毒者:

  1.不按学校规定在校园内进行打扑克、下棋等活动者,初次给予警告处分,再次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2.吸烟者初次严重警告处分,再次给予记过处分,经教育仍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3.喝酒者初次给予记过处分,再次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酗酒者,开除学籍。

  4.吸毒者,开除学籍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

  5.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阅读色情读物,上色情网站者:

  1.凡购买借阅色情、凶杀等不健康的读物或手抄本,上色情网站者,给予警告处分直至勒令退学处分。                             

  2.将色情、凶杀等不健康读物或手抄本借给他人,传播色情网址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纪后,不接受师长教育,态度蛮横者:

  1.课堂上违纪不听教育者,若情节较轻,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影响教师讲课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 在课堂上无理取闹,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顶撞、谩骂、威胁、殴打老师(包括生活老师、保安等学校工作人员),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4.在学校发生的违纪现象由学校教育和处理,当事人若让家人或其他社会人员到学校无理取闹,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威胁师生人身安全,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第二十二条  在校外哄闹滋事、骂人打架、偷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国家法令和治安条例,受到公安局、司法部门审理或处罚者:

  1.被处以警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被处以罚款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勒令退学。

  3.被处以逮捕或行政拘留者,开除学籍。

  第二十四条  对学校调查过程中出伪证或包庇者:

  1.故意为违纪违法者作伪证或包庇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勒令退学处分。

  2.给违纪违法的人出谋划策,干扰调查处理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勒令退学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有自残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第二十六条  在违纪案件处理过程中,认错诚恳,积极配合,对案件处理提供重要线索者,酌情从轻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重处罚:

  1. 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者。

  2. 同时犯有两种以上错误者。

  3. 隐瞒严重错误情节者。

  4. 受处分期间无悔改表现,屡教不改再次违反本规定者。   

  5. 对反映问题的同学进行报复者。

  6. 通过手机、网络等方式散布谣言、传言,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

  处分的报批及撤销

  第二十八条  违纪学生处分的报批程序

  1.纪检部、安保处、级部对违纪学生通过调查取证,弄清事实后上报级部,由级部拿出处理建议报学生发展部。

  2.学生发展部对报批材料进行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3.校长办公会审批后,学生发展部起草布告。需开除学籍者,由教务处注销学籍。

  4.学生发展部公布处分之前,班主任、级部要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通报学生违纪情况及学校处理意见,共同教育。

  第二十九条  违纪学生处分的撤销

  1.批评、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时限为六个月。记过、留校察看时限为一年。

  2.受处分学生在此期间,思想行为表现良好,无再次违纪行为,经全班同学评议确已悔改。

  3.处分期满由个人申请,级部、班主任签署意见,学生发展部审查,报校长办公会审批,撤销处分,发布公告。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未涉及的违纪行为参照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与有关法律法规相背的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