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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
  • 2025-05-26
  • 发文单位
  • 济南市莱芜第一中学

教师管理:济南市莱芜第一中学教职工考勤及请假制度

发布日期:2025-05-26 11:07 信息来源:济南市莱芜第一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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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教职工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学校人事管理,建立健全考勤制度,加强劳动纪律,保障教学工作的正常运作,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4第6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莱芜一中教职工考勤及请假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4第65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第619号国务院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假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联合通知》((56)国人事字第0055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国人部发〔2006〕56号)、《转发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鲁人社发〔1995〕89号)、《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济南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济人社发[2014]145号)等文件制定。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教职工。

第二章  工作纪律要求

第四条  全体教职工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认真学习党的理论、方针和政策,深入学习《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等政策法规文件,严守党纪国法,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牢固树立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

 第五条  全校教职工必须自觉遵守上下班时间及其它校规校纪,坚守岗位,勤奋工作,不得擅离职守,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勤。后勤职员严格坐班,严格考勤。遇有病、有事应请假。

(一)教职工在办公时间内要集中精力,坚守岗位、讲求实效、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不得在办公时间打牌、下棋、炒股票、做生意;不得在网上玩游戏,聊天,上不健康网站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二)各年级、各处室、各级部要建立教职工上班检查办法,行政后勤实行签到签退制度。

(三)每周由学校对教职工出勤情况作若干次不定期抽查,每天校长值日组要抽查一个级部或处室的上班情况,如发现教职工在工作时间不坚守工作岗位或不请假外出者,一律作旷工处理。

(四)学校的各种会议须做好考勤,各年级、各处室召开的会议由年级和处室负责。学校组织召开的会议由办公室负责考勤,学校建立会议考勤表。

(五)会议通知须及时、准确、提前下发,通知要以固定电话、手机信息或当面形式通知,在教学一线的管理干部不得在上课期间通知。

(六)参会者在须在会议召开前5分钟到达会场,不得迟到、早退,不得在会场内喧哗。

(七)教职工应服从学校临时性工作安排,如节假日(周六、周日、寒暑假等)加班、值班,考试,夜间值班和学校迎检工作等,节假日值班和临时性加班纳入工作量考核。

第六条  各年级、处室、级部应做好所属教职工在正常工作(包括学校及所在年级、处室、级部安排的教育、教学科研工作活动及其他集体活动)时间内的考勤工作。

第七条  旷工及旷课的界定

(一)教职工需要请假者因特殊情况因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可由家属用电话或委托他人代为请假,但事后应尽快按规定程序补办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

(二)请假批准期限已满,凡未再办理续假报批手续而超假的以旷工论处。

(三)上班期间,学校组织人员抽查教职工在岗情况,上班时间一次不在岗者按旷工半天处理。   

(四)任课教师不履行请假程序,无故旷课一节的按旷工半天处理,累计旷课两节的按旷工一天处理。

第八条  考勤处罚规定

(一)上课(上岗)迟到(含早读),早读无故缺席,监考不负责或上班时间不在岗,下棋、打牌、经查出一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等处分。   

(二)教职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自离岗之日起停发其工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学校应敦促其本人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如其本人坚持不返校,离岗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者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4第652号)即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三章  请假类别及工资待遇

请假主要包括病假、事假、婚假、产假、丧假、工伤假、公假等。

第九条  病假

(一)教职工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可提出请病假。请假期限根据病情而定。凡请病假一周及以上者,须持制定的公费医疗医院、定点医院诊断书和建议病假期限证明,按程序和人事管理权限审批,经批准后方可休病假,无故不办理请假手续的,一律视为旷工。

(二)根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关于济南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济人社发[2014]145号)文件,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如下: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照发原工资。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放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工作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发给100%的工资。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放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工作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计发基数包含: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住房补贴。取暖补贴、物业补贴可按原标准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奖励性绩效工资扣除办法:

4、病假累计超过7天的,按请假实际天数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四)病假期间的工作年限计算问题:

根据《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联合通知》((56)国人事字第0055号)文件规定,病假在六个月以内者,连续计算工龄。超过六个月,病愈后仍继续工作者,除超过六个月的病假期间不计算工龄外,其前后之工龄应合并计算。

(五)病假期间考核问题:

根据《转发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鲁人社发〔1995〕89号)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国人部发〔2006〕56号)文件规定,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不进行年度考核,不增加薪级工资。

(六)其他规定

    1、工作人员借病假私自从事其他工作,一经发现,应停止病假期间一切工资待遇,并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2、对未按规定执行的,将视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病休人员应减发而未减发或少减发的工资待遇要足额追回。

3、其他未尽事项,按国家、省现行规定办理。今后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条  事假

学校已实行寒暑假制度,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4第652号)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假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文件精神,教职工办理私人事务和探亲应利用寒暑假、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凡需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人事务的,应事先提出申请,学校逐级审批,经批准后方可休事假。事假应严格控制,事假半天以上应予累计,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7天的,按请假实际天数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十一条 婚假

根据《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和莱芜一中七届二次教代会精神,教职工结婚凭结婚证提出请婚假。达到法定婚龄结婚,婚假7天。夫妻双方晚婚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婚假可延长到10日(含法定的节假日)。

第十二条 产假

(一)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第619号国务院令)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女教职工生育,给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产假如遇寒暑假,休假时间经学校批准可以顺延。

(二)符合法律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不分孩次,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均增加产假60天。

(三)根据医院证明,女教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14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及以上流产的,给予21天产假。

(四)产假期间,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照常发放。

第十三条  丧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劳总薪字〔1980〕29号)文件,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病故,可以请丧假(丧假不属于事假),一般给予三天的丧假。若在外地需路程假者,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第十四条 工伤假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教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经上级主管部门鉴定为工伤后,可休工伤假。休工伤假须凭上级主管部门发放的工伤认定通知书和三级甲等医院出具工伤休假证明书,经分管校长核准、校长批准后可休工伤假,并报学校办公室备案。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工伤假不超过12个月,具体期限根据三级甲等医院出具的伤病情诊断意见确定。教职工工伤假期间,本人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照发。

第十五条  公假

教职工根据上级有关部门通知或本单位指派外出参加有关会议、学术讲座(交流)、理论学习或业务培训以及出国出境学习考察等公务活动,可凭文件或通知请公假。

第十六条  上述各类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第四章  外出学习、进修和出国(境)规定

第十七条  在职教职工定向(委培)攻读研究生、进修、培训,经学校审核批准后,按相关规定与学校签订协议,脱产学习期间的相关工资待遇按协议执行。未经学校批准视为旷工。

第十八条  教职工因公出国(境)进修、学习,按相关规定的期限、资格条件、程序等执行,未经批准擅自出国(境)或超过签订协议学习期限逾期不归,且未履行正常请假手续(含请假未经批准)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九条  因私出国(出境)人员,须事先履行审批手续。其中,副科级以上干部因私出国(境)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进行审批。未经批准擅自出国(境)、超过请假期限逾期不归且未履行续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出国(出境)期间工资按事假的工资待遇办理(寒暑假除外)。

第五章  请假的程序和批准权限

第二十条  教职工请假需由本人提出申请,按规定填写《莱芜一中请假审批表》,应说明请假理由、期限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报送审批程序。特殊情况因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可由家属用电话或委托他人代为请假。

第二十一条  审批权限

(一)病假凭医院证明,由本人申请,一天以内的由处室主任、级部主任批准;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的由处室主任、级部主任同意后,报分管校长(年级主任)批准;三天以上十天以内的由处室主任、级部主任同意后,经办公室审核,分管校长(年级主任)批准准,同时报学校办公室和教务处备案;十天以上的由处室主任、级部主任同意后,经办公室审核,分管校长(年级主任)核准,报校长批准,同时报学校办公室和教务处备案。

(二)事假经本人申请,一天以内的由处室主任、级部主任批准;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的由处室主任、级部主任同意后,报分管校长(年级主任)批准,并做好考勤记录。三天以上的由处室主任、级部主任同意后,经分管校长(年级主任)核准,报校长批准,同时报学校办公室备案。

(三)婚假凭结婚证书,由本人申请,所在处室、级部报分管校长(年级主任)审批,并做好考勤记录。

(四)产假凭医院证明,由本人申请,经工会计生办审核,由处室主任、级部主任签字后,报分管校长(年级主任)签字后报学校办公室和教务处备案。

(五)工伤假由本人申请,由处室主任、级部主任同意后,经办公室审核,分管校长(年级主任)核准,报校长批准,同时报学校办公室和教务处备案。

(六)处室主任、级部主任请病事假一天以内的由本人申请,由分管校长(年级主任)批准;一天以上的由本人申请,经分管校长(年级主任)批准,以书面形式或手机信息报校长批准,同时报学校办公室备案;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请病事假应以书面形式或手机信息方式报校长批准,同时报学校办公室备案;中层以上干部因公、因私外出离开本市(包括休假外出),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前1天填写《外出请假报告单》,经分管校长同意报以书面形式或手机信息方式报校长批准,并报办公室备案;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应提前1天填写《外出请假报告单》,以书面形式或手机信息方式报校长批准,获准后方可离开,并报办公室备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外出,经批准外出的,在外期间要保持联络畅通。如行程有变,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手机信息形式向学校办公室报告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请假理由不充分或对工作有影响的,学校可以不予准假,也可以缩短假期。本人确实不能来校请假的,可打电话或托人代办请假手续,回校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因特殊情况请假期满不能返岗工作的,应在假期期满前办理续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继续休假。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请假期满或假期未满提前上班的,应及时到批准人除销假,请假时在学校办公室和教务处备案一并到学校办公室和教务处做销假备案。

第六章   旷工、旷课及相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旷工、旷课:

(一)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岗者,自离岗之日起视为旷工。

(二)请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者,自请假期满次日起视为旷工。

(三)经查实请假理由与事实不符、弄虚作假者,自请假之日起至查实之日按旷工处理。

(四)任课教师不履行请假程序,无故旷课一节的按旷工半天处理,累计旷课两节的按旷工一天处理。

(五)任课教师擅离课堂,上课一次迟到超过5分钟、提前下课超过10分钟视为旷课一节,按旷工半天处理。

第二十五条  旷工、旷课处理

(一)累计旷工1-3个工作日者,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旷工4-7个工作日者,扣发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

(二)有旷工行为者,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旷工连续超过3天或累计旷工5个工作日,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合格以上等次。

(三)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学校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给予解聘。

第七章   考勤管理

第二十六条  考勤实行处室、级部负责制。各处室、级部负责人对本处室、级部教职工的考勤结果负责。考勤实行月报制。考勤情况须在本处室、级部公示3天后,经处室主任、级部主任审核,分管校长、年级主任签字,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考勤统计表报学校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各处室、级部报送考勤结果应准确及时,不得对考勤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隐瞒不报,一经发现,将视情节轻重按相关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应处理。

第二十八条  考勤结果直接与个人工资、福利挂钩,作为教职工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规定未涉及或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