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2371200668051932W/2026-09248
- 发文日期
- 2026-04-16
- 发文单位
- 济南市鲁矿第一小学
学生管理:济南市鲁矿第一小学学生管理制度
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毕业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依据《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及济南市莱芜区教体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提高基础教育管理信息化平台应用水平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学校按照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免费学生卡。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落实国家资助政策,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上级贫困生救助体系等形式提供资助。
学生资助按相关要求进行信息公示。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学校设立少先队员维权部,维护学生的权利。
济南市鲁矿第一小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