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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职业学院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17号),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

学院全日制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条 评选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学年内无不及格科目,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具体申请条件:

学年内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同专业前10%(含10%)的,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学年内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同专业前15%(含15%)的,可以申请省政府奖学金。

对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可放宽至30%(含30%),同时需要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由学院审核后加盖学院公章。

“表现非常突出”主要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

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文艺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三条 奖励标准及比例

(一)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省政府奖学金奖励标准每生每年6000元;

(二)根据济南市教育局分配的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名额,按照各系部二年级及以上在校生人数比例,将名额分配至各系部。

第四条 评审要求与程序

(一)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差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同一学年内,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获得国家或省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济南奖学金和励志奖学金。

(三)具体评审程序如下:

1.各班级召开班会,组织学生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政策和学院相关文件精神。成立班级评议小组,由辅导员担任组长,熟悉学生情况的学生代表担任组员。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代表性,且评议对象不能作为评议小组成员。学生代表人数应不低于班级学生总人数的10%。

2.班级初评。由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班级提出书面申请,班级评议小组进行班级初评。初评名单班级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所在系部。

3.系部审核。各系部成立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按照评选要求,对各班级上报的学生从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核。确定建议名单后,经本系部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在本系部范围内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党委学生工作部。

4.党委学生工作部复审。党委学生工作部对各系部提交的材料组织复审,提出学院当学年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推荐名单,上报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

5.召开评审工作会议。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工作会议,对推荐名单进行讨论,确定结果,报学院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6.上报名单。学院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推荐名单进行研究,确定上报名单,并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济南市教育局和山东省教育厅。

第五条 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一)学院设立专项奖学金账户,按上级规定时间将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和省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二)奖学金获得者应将奖学金用于本人的学习、生活等实际需要,不得用于吸烟、喝酒、请客等消费行为,一经发现,学院将追回奖学金,并取消所获得的荣誉称号,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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