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2370100493000622U/2022-04912
- 发文日期
- 2022-10-09
- 发文单位
- 济南护理职业学院
济南护理职业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2019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学生申诉行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作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的决定不服,向学院提出的复查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在籍学生。
第四条 学生提出申诉坚持诚实、严肃、认真的原则;学院对学生申诉的处理坚持公开、公正、合法、及时、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申诉不适用调解。
第二章 受 理
第五条 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处理决定书(文件)或发布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诉。
(一)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二)对学生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第六条 受理申诉的机构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院申诉委办公室职能由学生工作处承担,负责处理院申诉委日常工作事务。
第七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委递交申诉书,并附学院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申诉人的签名、通讯方式及通讯地址。
第八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诉委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九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申诉委应当在接到申诉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在自接到申诉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对申诉的处理决定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第三章 处 理
第十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9或11人组成;成员包括学院相关领导,党政办公室、学生工作处、教务处、招生办公室、就业指导处、团委、安全保卫处等部门负责人,学院法律顾问、教师或辅导员(班主任)代表、学生代表。
第十一条 申诉委在决定受理申诉后,根据申诉内容及复杂程度,分别处理。
第十二条 对于事实清楚、案情简单的,在征得申诉人同意的基础上可适当简化程序,即由学生工作处直接检查、协调、处理。
第十三条 对于影响较大、意见分歧较大的,须组成5或7人的一次事件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该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一)申诉委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委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申诉委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的,应按照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二)申诉委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1.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2.原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的,作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决定或建议。对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直接做出决定;对变更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建议,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申诉委员会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决定,以学院名义发布,为学院的最终决定。
(四)申述处理意见必须获得一次事件处理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含2/3)委员同意方能形成。
第十四条 申诉委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诉书通讯地址邮寄并在校内公告。
第十五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暂停执行。
第十六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委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申诉。
第十七条 学生对申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院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八条 自处理、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九条 学生认为学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院所在地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投诉。
第四章 听 证
第二十条 在出现下列情形时,申诉委应启动听证程序:
(一)申诉人或代理人提出请求;
(二)申诉委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并征得申诉人同意的。
听证主持人由学生工作处负责人担任。
第二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查有关证据;
(五)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申诉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三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四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由主持人指定)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五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六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字。
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字或者盖章。
第二十七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组织制作听证报告或纪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11月13日起执行,原《济南护理职业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济护学院字〔2017〕3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