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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370100493000622U/2022-04912
  • 发文日期
  • 2022-10-09
  • 发文单位
  • 济南护理职业学院

济南护理职业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2019年11月修订)

发布日期:2022-10-09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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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学生申诉行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作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的决定不服,向学院提出的复查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在籍学生。

第四条  学生提出申诉坚持诚实、严肃、认真的原则;学院对学生申诉的处理坚持公开、公正、合法、及时、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申诉不适用调解。

第二章  受 

第五条  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处理决定书(文件)或发布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诉。

(一)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二)对学生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第六条  受理申诉的机构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院申诉委办公室职能由学生工作处承担,负责处理院申诉委日常工作事务。

第七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委递交申诉书,并附学院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申诉人的签名、通讯方式及通讯地址。

第八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诉委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九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申诉委应当在接到申诉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在自接到申诉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对申诉的处理决定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第三章  处 

第十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9或11人组成;成员包括学院相关领导,党政办公室、学生工作处、教务处、招生办公室、就业指导处、团委、安全保卫处等部门负责人,学院法律顾问、教师或辅导员(班主任)代表、学生代表。

第十一条  申诉委在决定受理申诉后根据申诉内容及复杂程度,分别处理。

第十二条  对于事实清楚、案情简单的,在征得申诉人同意的基础上可适当简化程序,即由学生工作处直接检查、协调、处理。

第十三条  对于影响较大、意见分歧较大的,须组成5或7人的一次事件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该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一)申诉委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委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申诉委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的,应按照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二)申诉委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1.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2.原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的,作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决定或建议。对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直接做出决定;对变更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建议,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申诉委员会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决定,以学院名义发布,为学院的最终决定。

(四)申述处理意见必须获得一次事件处理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含2/3)委员同意方能形成。

第十四条  申诉委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诉书通讯地址邮寄并在校内公告。

第十五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暂停执行。

第十六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委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申诉。

第十七条  学生对申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院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八条  自处理、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九条  学生认为学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院所在地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投诉。

第四章  听 

第二十条  在出现下列情形时,申诉委应启动听证程序:

(一)申诉人或代理人提出请求;

(二)申诉委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并征得申诉人同意的。

听证主持人由学生工作处负责人担任。

第二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查有关证据;

(五)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申诉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三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四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由主持人指定)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五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六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字。

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字或者盖章。

第二十七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组织制作听证报告或纪要。

第五章  附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11月13起执行,原《济南护理职业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济护学院字〔2017〕3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