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2370100493000622U/2023-04972
- 发文日期
- 2023-07-19
- 发文单位
- 济南护理职业学院
关于印发《横向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专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处室、二级院系:
现将《横向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专利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护理职业学院
2023年6月25日
济南护理职业学院
横向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充分调动全体教职工科研工作积极性,更好地推动学院科研与技术服务工作,充分利用现有的科研资源,不断提升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2019〕26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120号)等文件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横向课题是指除申报立项的纵向课题外,由我院教职工接受政府部门(不包含学校的行政管理、业务指导部门及其他能够下达常规计划项目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与学校建立合作关系的企业委托开展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项目。
第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按照合同执行,并纳入学院统一管理,依法保障相关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 鼓励教职工积极与地方政府及企事业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合作与研发,加强资源共享,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升我院科研与技术服务水平。
第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管理由学院统一领导,科研教育处、财务处、国资、审计、纪委等职能部门和各二级学院、处室分工负责、协同合作、分级管理。科研教育处是学院横向项目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相关政策及管理办法、合同审批、立项、结题、档案管理等工作。学院财务处负责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合同约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在其权限内使用科研经费。国资负责国有资产的管理。审计负责横向科研项目结题审计工作,监督横向科研经费的依法合规使用。纪委负责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对违规违纪人员追究相关责任。各二级学院、处室为二级管理单位。
第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对合同的签订、实施、经费使用等全面负责,并对科研成果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学院和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凡我院教职工获得各类横向科研项目均需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项目合同管理
第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必须签订横向项目合同,由项目负责人与委托方草拟合同,共同确定项目的技术内容、技术指标和相关责任等条款。合同的文本一般应采用科技部统一印制的技术合同范本,并符合《合同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第八条 合同审批与签订程序:项目负责人如实填写《签订横向技术合同审批表》,启动横向项目合同审批流程。
第九条 横向项目合同的洽谈、签订,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损害学院名誉和利益。横向项目合同一律以“济南护理职业学院”名义签订,合同书及其附件须由双方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第十条 横向项目以合同作为立项依据,合同签订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将合同书及相关资料提交科研教育处登记存档,经费到达学院指定账户后,项目方可立项。
第三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 科研教育处对横向项目进行全程服务与管理。项目承接部门负责本部门横向项目的协调、保障和监管等工作,协助项目组及时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技术难点和纠纷。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项目组成员,按照项目合同的要求积极开展工作,严格履行项目合同规定,遵循诚信原则,保证项目按时、按质完成。
第十二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需变更合同内容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征得项目委托方同意,与委托方签订书面补充合同,与原项目合同一并存档备案。
第十三条 横向项目实施过程中,未经学院同意,项目负责人不得在与项目有关的任何文件、资料、补充协议上签字,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四章 项目结题管理
第十四条 横向项目按计划进度完成研究工作后,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合同要求,及时将研究成果交委托方鉴定验收,由委托方填写《横向项目验收结题意见书》。科研教育处一般不另行组织项目的鉴定及验收。
第十五条 横向项目不能按时结题的,项目负责人须与委托方协商,有条件继续履行的,签署《合同延期协议》;没有条件继续履行的,签署《合同终止协议》。
第十六条 项目得到委托单位验收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填写《横向科研项目结题报告》,由所在部门出具结题意见,交至科研教育处办理结题手续。结题时应提交的材料包括:《横向科研项目结题报告》《委托单位验收结题意见书》《项目经费使用报告》和有关研究成果等相关佐证材料。
第五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项目经费必须进入学院财务处指定账户,由财务处按项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横向科研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协作费、绩效费、管理费、其他支出。
第十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实行预算管理。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及合同约定,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不得列支与科研活动无关的消费性开支。
第二十条 使用横向科研经费购买教学、科研仪器及办公设备,作为学院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横向项目结余资金的办理应在项目结题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超过规定期限仍未办理的,学院将收回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一年,如有未尽之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济南护理职业学院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调动学校教师参与科技开发及成果转化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提高学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 号)、《关于完善高等学校绩效工资内部分配办法的指导意见》(鲁教师发〔2020〕2 号)、《关于做好部省共建国家职业教育创新发展高地理论实践研究工作的通知》(鲁教职函〔2020〕7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教职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主要包括:
(一)专利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二)技术秘密;
(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四)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可作为生产要素的技术。
第四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科技成果是指学院教师利用职务取得的发明创造及其他技术成果(简称“职务成果”),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形(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在本职工作中取得的;
(二)在学院交付的研发任务中取得的;
(三)主要利用学院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未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资源取得的;
(四)退职、退休、调动工作后一年内或在与单位约定的期限内取得,且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
第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对职务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六条 学院成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全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负责学校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全校教职工应按照要求对已完成的科研项目及取得的科技成果纳入学院内控系统统一管理。
第八条 科研教育处及相关部门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九条 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方式有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等,通过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在全校公示成果名称、拟交易价格,在此基础上确定最终成交价格;通过技术市场挂牌交易和拍卖的,以成交价为准。
第十条 申请科技成果转化的,成果第一完成人或团队负责人应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经所在部门同意后提交科研教育处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学院审批。
第十一条 学院建立成果转化的登记、审核、报告、公示等制度。
对科技成果转化事宜进行公示(包括成果的项目来源、资金、简介、转化方式、拟交易价格、成果拥有者及单位、受让的单位或个人等相关信息),公示期不少于 15 日,如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履行成果转让手续;如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应中止转化,待核实相关情况后重新公示。
已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按年度填报转化进度表,经所在部门审查后报科研教育处;成果转化结束后将转化总结报告等有关材料经所在部门审查后报科研教育处存档。
第三章 权益分配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收益根据不同的转化方式分配使用。
(一)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其净收入按学院和成果完成人(团队)分别以10%、90%的比例进行分配。学院的收益作为学院发展基金,用于科研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条件建设等。成果完成人(团队)的收益是学院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的奖励,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二)利用作价入股等形式形成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发〔2016〕16 号)规定执行。
(三)第一完成人和团队负责人均为学院职工的,成果完成人(团队)的收益发放至第一完成人或团队负责人(首位人员请自行协商,且负责团队内部的权益分配),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第十三条 学院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依法由合同约定该科技成果在合作转化中产生新的发明创造等的有关权益的归属。对合作转化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各方都有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权利,转化该科技成果应经合作各方同意,按照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例如科研开发与协作收入、科技成果转让收入、科技咨询收入等形式,全部入学院财务,由财务处负责监管。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十五条 经备案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纳入科研工作量统计。
第十六条 学院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处室和二级学院绩效考核的单列指标。
第十七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应保护学院利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将根据具体情况,责令当事人改正、退还非法所得,承担给学院带来的经济损失,取消其获得的优惠待遇或奖励,并对其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一)将学院科技成果私自转让或以任何形式变相转让,擅自实施或擅自与他方合作实施,私自与他方交易侵犯学院知识产权;
(二)私自在外设立公司或私自承接各类项目中侵犯学院知识产权;
(三)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转化收入不入学院指定账户;
(四)除所签订合同条款约定外,私自向受让方索取或接受现金和其他物品;
(五)未经学院许可,向科技成果受让方提供超出合同规定的技术资料;
(六)科技人员故意夸大技术成熟度和技术水平,或提供虚假技术资料,引起合作纠纷;
(七)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非法牟利,骗取奖励;
(八)除不可抗拒因素,未能履行合同,造成合同纠纷,严重损害学院声誉和权益;
(九)专利等科技成果侵犯他人权益,对学院造成损失的,学院有权向行为人追偿。
(十)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其他侵犯学院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十八条 调离学校人员,在学院期间所从事和接触的技术项目成果、资料等,均属学院,离开学院后应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学院同意,将其在学院期间掌握的科技成果私自进行技术贸易活动者,学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在校学生的科技成果认定及转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一年,如有未尽之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济南护理职业学院
专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师生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提高我院的科技竞争实力,提升我院专利的总量和质量,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教职工及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是指专利权人为济南护理职业学院的职务发明创造,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第四条 学院专利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专利法》,保护我院的发明创造专利权和发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技进步,加速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科研教育处是学院专利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五条 我院师生员工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属于学院,发明(设计)人为个人;专利授权后,未经学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使用、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第六条 我院与外单位协作或受外单位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按双方协议的规定办理。若协议中无约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为学院所有。
第七条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权属于发明(设计)人,授权后的专利权归其个人所有。学校提倡将个人发明创造作为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非职务发明创造学院不予认定,不享受学校相关补贴,不纳入考核及职称赋分等。
第八条 研究人员决定申请专利的职务发明创造,可自己申请也可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其委托的机构必须为合法注册、规范经营的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专利获受理后,发明(设计)人须携带《专利受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到科研教育处办理备案登记手续;专利获授权后,发明(设计)人须携带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到科研教育处备案登记。
第九条 发明(设计)人申请职务专利时,应按规定按时缴纳代理费、申请费、维持费、实审费、登记费、年费等专利费。专利费由发明(设计)人支付,有项目经费的可从项目经费列支。
第十条 学院对所有授权专利进行保护,分别承担发明专利3年、实用新型专利2年、外观设计专利1年的专利年费,发明人(设计人)凭发票报销(发票后附专利证书复印件)。保护期满后,如仍未实施转化,学院不再支付专利年费,可转由发明(设计)人支付。
第十一条 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授权发明专利,获得上级部门专利补助或奖励的经费,学校全额奖励给发明人。
第十二条 学院鼓励教职工从事发明创造,资助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转化实施情况作为对教职工评价、考核的主要指标。
第十三条 拟实施转化(包括自行投资转化)的专利成果,须经部门评估并出具评估证明,科研教育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转化。
第十四条 专利成果转化所得的净收入(扣除相关费用)的90%分配给发明人,10%分配给学院。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一年,如有未尽之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