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2370100493000622U/2023-04968
- 发文日期
- 2023-07-19
- 发文单位
- 济南护理职业学院
关于印发《学生实习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处室、二级院系:
现将《学生实习工作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护理职业学院
2023年5月6日
济南护理职业学院
学生实习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为规范和加强学院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院和实习单位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推进学院教育教学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服务产业转型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教育部等八部门印发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21〕4号),按照中共济南护理职业学院委员会关于印发《院系二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济护学院党发〔2022〕24号)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习目的。学生实习的本质是教学活动,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通过实习进一步提升学生技能水平,锤炼学生意志品质,增强职业认同感和社会责任感,提高学生综合职业能力,促进学生高质量就业创业。
第二条 实习类型。学生实习的类型包括认识实习和岗位实习。
认识实习指学生由职业学院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岗位实习指具备一定实践岗位工作能力的学生,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辅助或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第三条 实习组织形式。应当科学组织、依法实施,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强化校企协同育人,将职业精神养成教育贯穿学生实习全过程。根据专业性质、专业特点和实习要求,应基本覆盖专业所对应岗位(群)的典型工作任务,不得仅安排学生从事简单重复劳动。不得强制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严禁以营利为目的违规组织实习。安排岗位实习,应当取得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对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明确不同意学院实习安排的,可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详见学生自行实习管理规定)。
实习时间安排。根据各专业确定的人才培养方案,第三学年实践性教学安排40周教学活动,组织进行专业技能实践、岗位实习,毕业论文撰写、指导、评定等。
第五条 实习单位。学院应当对实习单位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形成书面报告,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实习单位:
1.合法经营,无违法失信记录;
2.管理规范,近3年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记录;
3.实习条件完备,符合专业培养要求,符合产业发展实际;与学院有稳定合作关系的企(事)业单位优先。
4.实习单位应当合理确定岗位实习学生占在岗人数的比例,岗位实习学生的人数一般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实习的学生人数一般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
第二章 实习组织
第六条 学院实习工作领导小组是实习工作的领导管理机构。学院成立实习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院长担任,成员由就业指导处等相关部门和系部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对实习工作的全面领导。在小组领导下实行院、系二级管理。专业系参与校内外实习基地建设,负责实习安排和管理等工作,就业指导处、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等部门负责学生实习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组织开展学生实习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升学生技能水平,锤炼学生意志品质,服务学生全面发展;应当纳入人才培养方案,科学组织,依法依规实施,切实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高质量就业创业。
第八条 就业指导处职责。在分管院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实习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1.制定或修订学生实习有关规章制度和指导性文件;拟定学院年度实习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对专业系实习单位遴选、新增实习单位的审核和认定,学院与实习单位协议的签订。
3.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协同教务处,组织各系部、实习单位共同编写或修订专业实习计划和实习大纲。
4.审核各专业实习学生分配方案及实习指导教师的遴选。组织系部和实习单位做好实习考核,实习成绩评定等工作。
5.指导各系在学生实习前,完成对学生思想政治、安全生产、道德法纪、心理健康等方面的强化教育。
6.负责督导各专业所属系部对实习学生的日常管理、实习计划和实习大纲的执行与完成情况。
7.负责学生实习专题会议、实习相关工作调研等活动的组织,不断总结、研究实习工作,完善实习工作机制和制度。
8.负责制定和完善学生实习期间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指导有关系部做好突发事件和舆情等问题的处置。
9.积极做好实习生在实习单位的就业留用等工作。
10.完成实习培训经费的预算与核销。
第九条 专业系职责。负责学生实习的具体组织和管理,系主任负责全面管理和统筹调本系部的学生实习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专业系要按照“第五条”要求,选择合法经营、管理规范、实习设备完备、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实习单位安排学生实习。
在确定实习单位前,应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考察主要内容应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员工人数、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方面。
2.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和培养目标,编写专业实习计划和实习大纲,并及时修订、更新并组织实施。
3.选派经验丰富、综合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有一定指导经验的教学人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负责全程指导、管理学生实习。
4.专业系应当会同实习单位结合岗位实习特点,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和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
5.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强化学生实习前后及实习过程中的专业思想、学习方法、工作态度、劳动纪律与医德、医风诸方面进行宣传教育,保障实习学生安全稳定工作。负责本系部实习学生突发事件的处置;做好学生违纪处理、跟踪教育和处分撤销等工作。
6.负责实习工作和学生实习过程进行监管。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联合实习单位共同加强过程管理,按时填报实习信息化管理平台。
7.负责本专业自行选择实习单位的学生审批备案,学生所在专业系要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跟踪管理学生实习情况。
8.负责学生实习成绩的考核评定、汇总,做好实习材料归档工作。
第十条 实习指导教师职责。实习指导教师全面负责学生在实习单位的日常实习工作,按照实习计划和实习大纲的要求指导学生实习,主要职责为:
1.参与学院年度实习工作计划的制定与实施,参与各专业实习计划与实习大纲的制定与修订。
2.做好实习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掌握实习学生的专业理论知识水平和心理状况。会同实习单位专门人员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安全生产、道德法纪、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做好实习学生进入实习单位、实习期间工作等业务指导与联络协调工作。
3.负责实习学生的岗位实习期间日常巡查工作,市区实习点每月进点检查不少于2次;市区以外实习点,每月与实习科室、实习组长及住宿点沟通联系不少于2次。原则上应当每日了解学生实习情况做好记录,遇到问题及时解决并向系部和实习单位报告。遇有重要情况应当立即报告,不得迟报、瞒报、漏报。
4.加强与实习学生的联系与交流,指导检查实习学生实习计划和实习大纲的完成情况,指导学生及时填写《实习报告表》,按时完成实习各项材料的审核提报。做好实习成绩的考核评定工作。
5.负责对接和联络实习单位,了解学生岗位实习情况,认真做好实习工作总结,对专业岗位实习进行分析与评价,及时填写《实习指导手册》,为今后的实习工作和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
6.负责岗位实习期间请假、销假及汇总工作;协同辅导员处理实习学生实习期间的违纪行为和突发事件。
7.协助做好实习学生的就业推荐、就业单位的落实与统计等工作。
8.做好学生实习工作的立卷归档工作。
第十一条 辅导员职责
1.全面负责本班级实习学生日常管理、督导检查等。
2.按照学院、专业系要求认真做好本班级实习学生动员教育、实习安排部署。
3.原则上应当每日检查实习学生在岗工作生活学习情况;并及时向系部、指导教师报告或通报学生实习情况。定期深入实习科室部门,学生住宿点等了解学生实习、生活、安全、心理等情况,掌握学生实习情况,做好与实习学生法定监护人(家长)沟通联络。
4.定期召开实习学生会议,开展实习安全、法纪法规、岗位操作、衣食住行等安全教育,提高学生安全意识。
5.严格纪律和考勤,做好请假、销假及汇总工作;做好学生违纪和突发事件的处理。
6.组织做好自主实习学生三方协议签订、成绩评定等立卷归档工作。
7.做好实习学生的就业指导、岗位信息推荐、就业信息填报与统计等工作。
第十二条 实习队长职责。实习队长完成岗位实习的同时,协助辅导员和带教老师管理服务本组其他成员,主要职责为:
1.了解本队实习同学的岗位实习、生活学习等情况,及时向实习指导教师反映实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2.及时向本队同学传达布置学院和实习单位有关工作任务。
3.协助实习指导教师进行《实习报告表》《学生实习成绩汇总表》等实习证明材料的收发、鉴定等工作。
第三章 实习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参加岗位实习前,要按照教育部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职业学院学生岗位实习三方协议》示范文本为基础,学院、实习单位、学生三方签订实习协议,并依法严格履行协议中有关条款。协议文本由当事方各执一份。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学生自行选择实习单位的,学生应在实习前将实习协议提交所在系部。
认识实习按照校外教学活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确立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有关规定。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利用实习信息化管理平台,与实习单位共同加强安全生产、职业道德、职业精神等方面的教育和实习过程管理。
第十五条 学院、专业系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居民身份证,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第十六条 专业系组织学生到外地实习,原则上安排学生统一住宿。建立实习学生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学生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生监护人签字同意,辅导员审核,专业系、就业指导处备案后方可办理。
第十七条 实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制度。学院和实习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当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
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费用可按照规定从职业学院学费中列支;免除学费的可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或从学生实习报酬中抵扣。
第十八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实习责任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单位、学院及学生按照实习协议约定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组织学生实习的专业系,由学院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的,应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对违反本规定中相关条款和违反实习协议的实习单位,专业系可根据情况调整实习安排,并根据实习协议要求实习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学院安排岗位实习的学生管理。
1.根据学院实地考察评估情况确定实习单位,根据实习单位带教能力和岗位需求确定实习学生的专业和实习人数,并签订实习单位、学院和学生的三方实习协议。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署知情同意书。
2.系部综合各实习单位人数,按照规范实施的原则,制定分配方案,组织辅导员根据学生在校学习成绩、日常表现等综合评定情况确定学生的实习单位。
3.确定学生统一进入实习单位的时间和形式,发放实习材料。
4.实习指导教师组织实习学生到实习单位报到,开始实习。实习指导教师负责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岗位日常实习工作指导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自行选择实习岗位的学生管理。
1.学生自行选择的实习单位必须符合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要求,满足学生就业创业要求。自行实习的管理执行《济南护理职业学院学生自行实习管理规定(试行)》。
2.自行选择实习岗位的学生也必须签订学院、实习单位和学生三方协议,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署知情同意书。
3.自行选择实习岗位的学生管理纳入系部实习指导教师岗位实习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 就业指导处配备的专职实习指导教师协调统筹、督导检查各实习单位学生实习工作,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第二十三条 实习生守则。实习学生在实习期间应遵守以下守则:
1.实习学生要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学院的实习要求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
2.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发扬救死扶伤的革命人道主义精神;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撰写实习日志,并在实习结束时提交实习报告和其他相关实习材料。
3.严格遵守技术技能操作规程,工作认真细心,遇有疑问或问题及时请教实习指导教师,防止任何差错事故的发生。
4.爱护实习单位设施设备,损坏物品时按照实习单位规定由学生本人赔偿。
5.严格请假制度。(1)请假(病假需有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在一天以内,由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审批;一天以上至三天以内,由实习单位实习管理部门审批,同时通知学院实习指导教师;三天以上至一周以内,由实习管理部门、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共同审批备案;一周以上,由学院主管学生实习的院领导审批。(2)假满回实习单位必须办理销假手续,所缺实践内容需补习。(3)凡未经请假(含未批准)离开实习单位,或请假后又无故超假,或未按规定履行请假(续假)手续者,一律按旷实习论处,并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6.请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的,在实习全部结束后应补足所缺实习内容;超过休学规定时限按照学院学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因病或其他原因确不能参加实习者,需有医院证明或书面申请,向学院办理请假手续,并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7.未参加实习或实习成绩不及格者需重新完成实习,否则不予毕业;重新实习可在寒、暑假期间或毕业后一年内进行,经考核合格后按学籍管理办法处理。
8.学生实习期间违反纪律者,实习单位有权停止其实习,因违纪被实习单位退回停止实习学生,学校不再安排实习,由违纪人及监护人另行自主联系实习单位,报学院同意补足剩余实习时间,学院视学生违规情节严重的,经研究后,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学生因违反实习纪律和操作规程造成自身或他人人身伤害、经济损失的,由学生本人及监护人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9.实习学生必须认真填写《学生实习报告表》和其他相关实习材料。每个科室部门实习结束前2~3天写出实习小结,由实习小组评议,小组长签字后交实习单位实习指导教师填写部门意见、协助实习成绩评定。
第二十四条 实习期间转实习单位的有关规定。各专业学生在实习期间,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得中途转换实习单位。因特殊情况要求中途转换实习单位者,必须按以下规定执行:
1.将转入的实习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备完成相应专业实习计划的条件,能确保实习质量,护理助产专业必须在综合或教学医院。(2)能按学院要求安排好实习学生的实习考核。
2.学生必须做到:(1)在实习期间只能转换实习单位一次。(2)学生转换实习单位后,住宿、安全事宜和由此产生的费用等由本人负责。(3)按照实习大纲要求,完成剩余的实习任务。(4)服从学院及实习单位的双重管理。(5)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项实习、毕业考核。
3.申请程序:(1)本人书面申请,并且由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2)学生提供同意接收毕业实习单位的接收函。(3)辅导员、专业系、就业指导处分级审核,报分管工作院领导审批。(4)学校(专业系)与所在的实习单位协调,如实习单位同意,方可转换;如不同意则终止转换。
第四章 实习考核
第二十五条 学院建立以育人为目标的实习考核评价制度,由系部会同实习单位根据学生实习岗位职责要求实施考核工作。
第二十六条 实习学生考核标准。
优秀(90~100分) 热爱本专业,自觉遵守实习生守则,严格执行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病事假不超过三天;能全面完成《实习大纲》的要求,理论知识扎实,各项技术操作规范、熟练,能将理论知识灵活地应用于实际工作中,无差错事故;仪表端庄,态度和蔼,尊重老师,团结同学,工作积极主动,有较强的适应能力及团队协作精神;实习小组、实习指导教师、个人实习总结等考核评定成绩均为优秀。
良好(80~89分) 热爱本专业,自觉遵守实习生守则,严格执行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病事假不超过七天;能全面完成《实习大纲》的要求,理论知识扎实,各项技术操作规范,能理论联系实际,无差错事故;仪表端庄,态度和蔼,尊重老师,团结同学,工作较积极主动,有较强的适应能力及团队协作精神;实习小组、实习指导教师、个人实习总结等评定考核成绩均为良好及以上。
合格(60~79分) 热爱本专业,能遵守实习生守则和执行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病事假不超过十四天;基本完成《实习大纲》的要求,各项技术操作较规范,但有不足,在实习指导教师的帮助下能理论联系实际,无差错事故;仪表端庄,态度和蔼,尊重老师,团结同学,实习小组、实习指导教师、个人实习总结等评定考核成绩均为及格及以上。
不合格(60分以下) 专业思想不稳定,不能遵守实习生守则和执行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病事假超过三十天;不能全面完成实习大纲的要求,各项技术操作不熟练,不能独立工作, 出现差错甚至事故;不请假私自离开实习单位;实习小组、实习指导教师、个人实习总结等评定考核成绩不及格。
第二十七条 学生实习过程中入伍、受到处分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实习经费按学院和实习单位签订的实习协议进行缴纳。由学院财务处按照学院相应规定划拨。
第二十九条 学院各系部选派的实习指导教师的工作量按照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学年实习工作结束后,按照一定比例评选实习指导教师、优秀实习学生等,树立典型,引领示范。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学院文件公布之日起施行。《济南护理职业学院毕业实习工作管理规定(试行)》(济护学院字〔2018〕3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就业指导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