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2370100493000622U/2023-04967
  • 发文日期
  • 2023-07-19
  • 发文单位
  • 济南护理职业学院

关于印发《科研项目管理细则》《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学术道德与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科研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7-19 13:35 信息来源:济南护理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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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室、二级院系

现将《科研项目管理细则》《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学术道德与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科研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护理职业学院

        2023年425

济南护理职业学院科研项目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科研项目按性质和来源分为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和校级科研项目。

(一)纵向科研项目 是指上级科研主管部门或机构批准立项的各类计划(规划)、基金项目,包括:

1.国家级项目:一般指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财政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委员会等下达的项目。

2.省部级项目:一般指以各省部委、省政府等下达的项目及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省教育科学研究项目、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软科学项目等。

3.厅(局)级项目:一般指以省厅(局)级单位下发的项目等。

4.市级项目:一般指以市政府、其它市单位等下达的项目及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等。

(二)横向科研项目 是指受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团体和基金会等委托的课题,或与其他单位协作获得的子课题,并为履行双方签订的项目合同而开展的研究或技术开发项目。

(三)校级科研项目 是指学院根据自身发展需要立项的各类研究项目。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教职工以济南护理职业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承接的各类科研项目。学院鼓励各部门、个人与政府、学会、协会、社会企事业单位间开展各种形式的科研、技术合作和开发项目。

第三条 学院科研教育处是学院科研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立项、中期检查、结项鉴定验收的组织、管理、服务与统筹协调工作;学院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收支审核管理;学院审计办负责项目的经费使用审计工作。

第四条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科研项目申报、实施、经费使用、结题验收、成果推广等,对项目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并接受项目主管部门和学院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纵向科研项目管理 凡申报纵向科研项目,必须认真填写申报书,二级学院、处室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由科研秘书报送科研教育处,由科研教育处进行程序审查。对于限额申报课题,科研教育处根据学院工作部署,组织学院学术委员会或专家进行评定,遴选结果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程序审查合格及公示期满,由科研教育处统一上报主管部门申请立项。对通过立项的项目,学院配合项目下达部门对项目进行开题报告、中期检查,结题鉴定等过程管理,项目负责人按要求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第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管理 凡申报横向科研项目,需经二级学院、处室审查同意,按照有关法定程序签订合同,二级学院、处室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签字,双方盖章后,报科研教育处备案,纳入二级学院、处室研究计划。项目结项时,项目负责人填写《济南护理职业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结题申请书》,将结题材料提交科研教育处进行结题管理,存档备案。

第七条 校级科研项目管理

1.校级项目根据学院事业发展需要,原则上2年开展校级项目立项工作,经学院研究批准后,科研教育处发布立项申报通知。

2.项目申请人填写《项目申报书》,经所在二级学院、处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学院科研教育处。

3.由学院学术委员会专家和校外研究领域专家共同组成评审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报批后发文公布,下发立项通知书后执行。

4.校级项目开题报告按纵向项目要求由各二级学院、处室自行组织,并报科研教育处备案。

5.建立项目中期检查制度,项目负责人按学院中期检查通知向学院科研教育处提交研究情况报告,并填写《中期报告书》,科研教育处聘请专家进行审核与指导。

6.结题验收,项目负责人填写《济南护理职业学院科研项目结题验收报告书》,并将结题材料报科研教育处备案。

7.校级项目结题验收工作由学院科研教育处统一组织。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在接到立项通知书或正式合同后,必须及时到科研教育处备案,进行建档管理。没有在科研教育处备案、科研成果未署名济南护理职业学院的项目,不纳入学院科研管理。若为资助课题,经费到达学院帐户后,由项目负责人报科研教育处备案。经费管理参照《济南护理职业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九条 各类科研项目,一经立项或签章生效,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按照国家各级各类科技计划的有关管理规定以及项目合同(任务书)的要求开展科学研究。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变研究计划。由于种种原因不能按计划执行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立项单位提出书面报告,按课题申报、审定的程序申请调整和撤销。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是承担科研项目的主体,项目一经立项,负责人必须保持稳定,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换。如遇有特殊情况,需到科研教育处备案,并根据具体情况按照程序报批更换合适的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要确保项目研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并对科研成果的真实性承担责任,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和检查。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申请或项目管理方面有违反规定、弄虚作假、学术不端行为的,学院将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具体处理办法见《济南护理职业学院学术道德与科研诚信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要求及时结题,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学院、处室应履行协助管理和监督职责。不能按期完成的各类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必须向立项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延期,校级课题延期最多不得超过一年。对批准延期后仍不能完成的或因未通过结题而撤销项目两次以上的,课题负责人及主要责任人两年内不得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按项目主管部门对各环节的要求开展项目研究,按时提交各环节要求的材料,并报学院科研教育处存档备案。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由学院科研教育处负责解释。

 

 

 

 

 

济南护理职业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改革创新、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的要求,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山东省哲学社会科学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鲁财教2016〕82号)、《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教科技〔2020〕1号)等文件有关要求,结合学院具体情况,制定《济南护理职业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以学校名义申请并获得的科研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和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包括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学院科研专项经费和自筹科研经费。

(一)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各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并纳入财政资金支持的各类科研计划项目经费,以及其他经学院认定按照纵向科研项目管理的项目经费。

(二)横向科研经费是指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取得的除纵向科研经费之外的各种科研经费,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收入。

(三)学院科研专项经费是指学院财务预算资金安排的各类科研专项经费。

(四)自筹科研经费是指项目负责人为完成科研项目自行筹集的研究经费。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院是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实行“统一领导、协同合作、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院科研教育处与财务处、国资办、审计办、项目(课题)负责人等应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在科研经费的使用、管理与监督等方面各司其职,协同合作,确保科研经费管理工作规范有序。

(一)财务处主要职责:负责对科研经费从立项、使用、决算、配合审计的全过程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负责协助项目负责人编制科研经费预算,负责审核预算申报和调整,督促预算执行;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以及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协助项目负责人完成结题财务验收。

(二)科研教育处主要职责:配合财务处做好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项目经费到账后科研教育处办理备案手续,督促项目组严格按照学院财务管理制度使用科研经费。

(三)国资办主要职责:负责对使用科研经费购置或形成实物资产的固定资产进行建账。

(四)审计办主要职责:负责对科研经费管理的内部控制流程和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审计监督工作;负责按照国家和学院的要求,开展专项科研经费审计工作。

(五)项目负责人主要职责:负责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合规性和有效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负责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规定使用经费,并接受上级和学院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了解并掌握关于科研经费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第三章 经费预算管理

第六条 科研经费实行预算管理。项目负责人须依据该类项目的有关规定,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等原则,科学、合理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

第七条 预算科目依项目类别和实际需求确定。预算可根据项目需要进行优化调整,调整范围、比例及内容不得违反国家、省、市有关科研经费使用管理规定和立项主管部门的要求。

第八条 科研经费预算一经批复,需严格执行。科研经费项目预算总额变化、项目负责人变化等,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处室、财务处审签后,按规定程序报项目主管部门(单位)审批,审批通过后报学院财务处纳入统一管理。

第四章 经费使用管理

第九条 凡学院承担的科研项目,项目经费必须汇入学院账户,由学院财务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项目经费汇款须注明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名称,经费到账后由财务处通知项目负责人,并为该项目建立专项科研经费帐户。项目负责人同时报送项目合同到科研教育处办理项目立项备案手续。科研经费的使用严格遵守学院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条 学院科研专项经费用于纵向有资/无资项目的匹配/资助经费、校级科研项目资助经费及学院用于科研建设、科研活动的专项经费等。

(一)学院对纵向有资项目按一定标准匹配经费:

1.省部级(含)以上有资科研项目且学院为第一主持单位,学院按资助经费总额的100%匹配。

2.厅(局)级有资科研项目且学院为第一主持单位,学校按资助经费总额的80%匹配。

3.市级有资科研项目且学院为第一主持单位,学校按资助经费总额的60%匹配。

3.每项科研项目匹配经费数额,科技类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文社科类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学院对纵向无资科研项目按一定标准提供资助经费:

1.国家级无资科研项目且学院为第一主持单位,科技类每项资助经费5万元,人文社科类每项资助经费4万元。

2.省部级无资科研项目且学院为第一主持单位,科技类每项资助经费4万元,人文社科类每项资助经费3万元。

3.厅(局)级无资科研项目且学院为第一主持单位,科技类每项资助经费3万元,人文社科类每项资助经费2万元。

4.市级无资科研项目且学院为第一主持单位,科技类每项资助经费2万元,人文社科类每项资助经费1万元。

(三)校级科研项目按一定标准提供资助经费:

1.重点课题,科技类每项资助经费1万元,人文社科类每项资助经费0.5万元。

2.一般课题及青年课题,科技类每项资助经费0.5万元,人文社科类每项资助经费0.3万元。

(四)学院用于科研建设、科研活动的专项经费,按照其建设项目要求及相关规定,学院依据财务管理要求给予适当投入。

(五)同一科研项目获重复立项,学院资助(匹配)部分按就高原则执行。未经学院科研教育处组织申报立项和管理的项目,不予资助和匹配经费。

(六)有资项目配套后的资金总额不低于对应类别相应级别无资项目配套额度。配套经费可结转一个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可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

1.设备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含软件),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费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计算分析费、化验费、加工费及上机费等。

4.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会议费、合作交流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研讨等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6.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版面)费、复印费、专业通信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及其它知识产权费。

7.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的劳务费用等。

8.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9.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10.其他费用:指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有关的其他支出。

(二)间接费用指承担课题任务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院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

第十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纳入学院财务处统一管理,实行合同管理。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合同书/协议书中约定的经费使用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合理、规范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合同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学院科研项目经费开支参照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开支管理办法。

十四 项目经费的转拨。项目负责人不得借协作科研之名,将科研项目经费挪作他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确因项目研究需要转拨经费,项目负责人应向财务处提供经费转拨批件、项目合同、协作单位的合法有效财务凭据,由学院财务处统一办理转拨手续。

第五章 决算管理

第十 项目经费决算。项目完成后,负责人应根据编报项目决算的要求和规定,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及财务处提供的科研项目财务明细账目,编报项目经费决算,并对项目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项目负责人必须在结项后三个月内完成经费结算业务。决算资料由相关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存档备查,并接受审计监督。

第十 项目经费结转。项目在研期间,年度配套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研究完成并通过审核验收后,项目结余经费按照科研项目批准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项目主管部门对结余经费没有明确规定的,项目通过验收结题后,结余资金在2年内可继续由项目负责人用于科学研究的直接支出。2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则由学院收回,统一转入学院科研管理费。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结账手续的科研项目,学校予以强制结账,经费转入学校科研管理费。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 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要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上级财政部门、国家审计机关等有关部门和科研项目经费提供方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科研合同对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 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管理监督机制。科研、财务、国资、审计、纪检等部门协同加强科研经费监督管理。

第七章 附则

十九 项目负责人因病休、退休或调离学院时,项目主要负责人要及时办理科研课题变更手续。未办理变更移交手续的,学院将停止经费使用。对于到期尚未完成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向学院科研教育处提交延期报告,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延期。在延缓期内未完成的,作撤项处理,将冻结支出账户,追回已开支的经费,5年内不能申报科研项目。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中止研究者,学院将冻结支出账户,并追回已开支的款项,5年内不能申报科研项目。

第二十条 除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凡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办理手续,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二级学院负责资产管理。

第二十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本办法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 本办法由学院科研教育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济南护理职业学院

学术道德与科研诚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倡导学术诚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鲁教科字〔2019〕5号、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措施》鲁办发〔2019〕15号、《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诚信管理,适用于学院科研管理的全过程、适用于学院所有人员,包括:全体在职教职员工、在籍学生,及以济南护理职业学院名义从事教学、科研等学术活动的研究人员、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离退休教职员工、兼职人员等。

第三条 学术道德与科研诚信管理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学院建立集教育、预防、监督和惩治于一体的学术道德与科研诚信体系,形成由学院学术委员会领导的、职责分工明确的学术道德与科研诚信建设工作机制,支持和保障学院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章 教育与预防

第四条 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部门配合联动,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第五条 科研人员、科研管理人员要认真落实学院意识形态工作要求,时刻警惕,主动查找在科研管理、科学研究、学术活动中可能存在的意识形态问题,规避可能出现的各种意识形态风险。高等学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将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

(一)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的学术道德与诚信教育培训。

(二)教学科研人员要加强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和学术诚信等相关法规政策的学习,提高政治站位,切实遵循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三)教师加强对其指导的学生进行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对学生的创新设计、大赛作品、申请专利等成果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的要求进行检查、审核,并负有直接责任。

 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科研人员要在合理期限内完整保存研究的原始数据和资料,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遵循科学研究规律,引导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潜心研究,形成具有创新性、独创性的研究成果。

 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记录,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人才计划和评优奖励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

第三章 受理与调查

 科研教育处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教学科研人员科研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学工处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组织人事处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教学科研人员在人才评审、职称评定等方面不端行为的举报。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审议学术道德和科研诚信的直接机构,负责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核实,负责学术诚信和不端行为等相关事宜的认定等工作。

第十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学院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十 针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学院相关职能部门主动收集、整理相关材料,进行受理。

第十 学术不端行为受理后,交由学院学术委员会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开展调查,提供学术判断(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最后进行认定。

第四章 认定

第十 学院学术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并依职权建议学院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学术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课题申报、成果、奖励和职称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十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二)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四)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五章 处理

第十 学院党委会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原则上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涉及学生的,依照相关学生管理办法执行;

(四)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五)撤回与学术不端行为相关的项目科研经费。

给予学术处分的同时,可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同时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由国家有关机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六章 复核

第十 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院学术委员会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

二十 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学术委员会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学院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学院学术委员会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再予以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科研教育处会同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济南护理职业学院科研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院科研管理,使科研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升学院科研学术水平,根据《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194号)、教育部等九部门《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2020-2023年(教职成20207号)、《教育部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整省推进提质培优建设职业教育创新发展高地的意见》(鲁政发20203号)、《山东省“十四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科研工作必须坚持以教、学、研为主体的原则,加快高职教育教学研究的步伐,加大科技开发的力度,为培养高素质劳动者服务、为技术技能人才服务、为促进地方经济产业发展服务。

第三条 学院科研工作管理办法的制定应按照学院章程规定履行民主、学术和行政议批程序。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院科研工作在院长的领导下,由分管副院长主管,学术委员会负责学院科研工作的咨询、指导和评估。

第五条 学院科研教育处具体负责学院科研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各系部、处室是学院开展科研工作的基础,科研秘书负责本系部、处室科研项目申报和过程管理、科研信息统计填报等工作。

第三章 科研工作管理

第七条 学院科研工作管理主要包括:科研计划管理、科研经费管理、科研项目管理、科研成果管理、科研统计管理、科研培训管理、科研档案管理、科研信息情报管理。

第八条 科研计划管理 依据政府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科研方针,结合学院科研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科研教育处根据学院要求编制全院科研总体规划,制定学院年度科研计划。各系部和有关部门制订系部、部门年度科研工作计划。

第九条 科研经费管理 参照《济南护理职业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十条 科研项目管理 学院积极争取上级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即纵向课题);学院鼓励和支持各系部和有关部门广开门路,加强和发展与各企事业单位的科研协作,以科研合同或协议形式开展科研项目合作(即横向课题);学院鼓励和支持全院教职工结合岗位工作开展自选科研项目的科研活动(即校级课题)。学院科研教育处对各类科研课题的申报、立项、实施、中期检查、结题验收、鉴定等进行全程管理。

第十一条 科研成果管理 科研成果包括科技成果奖、研究报告、研究论文、学术专著以及被授予专利权、软件著作权等具有知识产权的各类研究成果。

(一)科技成果奖是指各级政府、相关行政部门、各级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学术团体等组织评定并授予的科研类评奖。

1.国家级科技成果奖 指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奖项。如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教学成果奖等。

2.省级科技成果奖 指以各部委、省政府名义颁发的科技或社科类优秀成果奖。如省部级技术发明奖、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省自然科学奖、省级教学成果奖等。

3.厅(局)级科技成果奖 指以省厅(局)级名义颁发的科技或社科类优秀成果奖 

4.市级科技成果奖 指以济南市政府、其它市级单位名义颁发的科技或社科优秀成果奖。如市技术发明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及社科优秀成果奖等。 

(二)科研成果必须具有一定的新颖性、先进性、实用性和一定的学术水平,要有所创新、有所发明、有所前进和提高。

(三)申请成果鉴定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要认真做好各项组织工作,填报成果鉴定申请,经二级学院、处室初审后,送学院科研教育处报批。鉴定按照下达任务的组织(单位)的要求执行。成果鉴定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需将全套资料(原始资料、鉴定证书等)报送科研教育处,科研教育处审查后交档案室归档。

第十二条 科研统计管理 科研统计工作是学院加强科研管理、评估科研绩效的具体依据。科研管理基础数据的准确、完整、规范,对提高学院的整体科研水平,整合学院科研资源,推进学院科研体制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各二级学院处室安排专人负责科研统计,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完善科研统计工作运行机制。

第十三条 科研培训管理 科研培训在提高科研工作时效、促进教师专业成长等方面起到重要的作用。学院科研教育处根据学院年度科研计划,制定年度科研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各级各类科研相关的学术交流、研讨活动,为教师的科研活动提供服务。

第十四条 科研档案管理 凡在学院科研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及声像载体材料等各种形式的文献资料,均属科研档案。科研档案是学院开展科研活动的真实记录,是科研储备的一种形式和重要的信息资源,必须集中统一管理,确保其真实、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便于开发利用。

第十五条 科研信息情报管理 科研信息情报是科研活动过程中不可或缺的资源和财富,是进行科学预测、科学决策和科研活动的基础和前提。重视和加强科研信息情报的管理和利用,对于避免科研选题的盲目性和科研活动的低水平重复,充分利用科研人力、物力、财力,具有重要意义。学院科研教育处要加强对科研信息情报搜集、整理、分析、研究、传递和利用各个环节的管理,不断提高科研信息情报理论水平和管理、服务水平。

 附则

第十六条 为贯彻落实本管理办法,学院可根据需要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本办法如有未尽之处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及学院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的解释权在科研教育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