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2370100493000622U/2023-03360
- 发文日期
- 2023-06-05
- 发文单位
- 济南护理职业学院
关于印发《教师出国(境)访学研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人才强校战略,加快教师队伍国际化进程,不断拓展教师国际学术视野,增强教师国际交流能力,结合学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出国(境)访学研修选派工作遵循“学用一致、突出重点、保证质量”原则,坚持选派德才兼备、具备良好发展潜力和创新精神的学科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访学研修。
第三条 本办法坚持责任共担、效益共享原则,建立合理的约束机制,实行合约管理。
第二章 选派类别与期限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访学研修主要是指因工作需要,由学校派出并在国外三个月以上的访问学者、攻读学位、专业研修和合作交流等。分三个类别:
(一)政府公派项目:指由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国家其他部委、山东省提供全额或部分资助的选派项目,依照官方网站发布的相关文件执行。
(二)学院公派项目:指根据学科建设发展和师资队伍建设需要,由学院提供资助的出国访学研修。由国际教育交流中心在每年年度预算制定前进行调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学院下一年度公派计划。
(三)个人自费项目:指主要由个人自筹留学经费,学校保留公职的出国留学。
第五条 派出期限:
(一)访问学者:留学期限为3——12个月。
(二)博士后:留学期限为3——24个月。
(三)博士研究生(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留学期限一般为24——36个月,具体以留学目的国及院校的学制为准。
(四)专业进修、合作交流等其他派出:派出期限为1——12个月,具体以项目派出要求为准。
第三章 选派条件
第六条 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和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具备良好发展潜力和创新精神,申请的访学研修方向与所从事的教学、科研方向保持一致或紧密相关。
(三)到校工作5年及以上,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
(四)有国家规定的外语出国留学合格证,能较熟练地运用外语开展国际学术交流。
(五)身心健康,年龄符合项目要求,依据项目相应规定执行。
(六)近5年内未出国(境)研修。
第七条 其它条件均按当年公布的选派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选派程序
第八条 各项目具体工作安排及程序等按相关通知执行。基本选派程序是:
(一)政府项目由学院转发上级通知,个人申请,按要求提交材料;学院公派项目在学院年度公派计划公布后,通过个人申请,所在处室、二级院系推荐后报送;自费项目由个人联系并落实申报渠道向所在处室、二级院系申请。
(二)所在处室、二级院系初审,根据通知要求将推荐人选审批表报送至国际教育交流中心。
(三)资格审查。教师需填写《济南护理职业学院教师出国(境)访学研修征求意见表》(附件1),国际教育交流中心汇总报学院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进行廉政审查。
(四)学院组织部门审核,组织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科研教育处、国际教育交流中心等部门审查申请者所有相关材料及资格条件。拟定推荐名单,报党委会审议,确定人员名单。
(五)选派人员情况公示。
(六)签订协议,派出访学。审批通过的访学研修教师与组织人事处签订《济南护理职业学院教师出国(境)访学研修协议书》(附件2),明确研修时间、研修内容、目标任务、有关待遇、考核要求、回校服务期限、违约责任等。其中,访学研修的目标任务、考核要求、研修时间等主要内容要明确具体,由所在处室、二级院系制定,送交国际教育交流中心审定目标任务书。
(七)国际教育交流中心负责协助教师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九条 访学研修教师须在访学研修项目获批之日起2年内执行出国(境)访学研修计划,国际合作培养项目2年内执行。因个人延期或其它个人原因等造成被取消访学研修资格的,申请人自被取消资格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访学研修项目,且须及时全额退还学院已为申请人支付的所有相关补助费用。
第十条 访学研修期间,教师须接受我国驻外使(领)馆的管理。主动与所在处室、二级院系保持联系,每3个月填写《济南护理职业学院教师出国(境)访学研修情况报告表》(附件3),向所在处室、二级院系汇报访学研修情况。具体可与二级院系主任进行对接,党员教师需定期(每3个月)向支部书记汇报心得体会。
第十一条 访学研修期间,教师须自觉遵守国家、学院和接受研修单位的相关管理规章制度。凡违反纪律及管理规定者需承担相关责任。
(一)自觉维护国家和学院各方面利益,自觉遵守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
(二)在学术交流与个人对外交往中,不得涉及国家机密、科技秘密,须积极维护学院的知识产权等。
(三)访学研修期内不得申请调离或辞职。
(四)未经审批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改变访学计划和访学地点等。
第十二条 访学研修时间6个月以内的,访学研修期间教师应以“济南护理职业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至少发表论文1篇;访学研修时间6个月以上的,访学研修期间教师应以“济南护理职业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至少发表论文2篇。
第十三条 访学研修教师学成回校后应在一定范围内作出国(境)访学研修专题汇报,举办学术报告会。
第十四条 访学研修教师回校后1个月内,由组织人事处、国际教育交流中心和所在处室、二级院系联合组织考核,并将《济南护理职业学院教师出国(境)访学研修考核表》(附件4)、访学研修书面总结、外方导师评价和所取得的相关业绩成果证明材料等报送国际教育交流中心,由组织人事处审核备案。
第十五条 访学研修教师返校后服务期不得少于5年。对服务期不满要求离职者,学院有权要求其返还进修期间学院资助的一切费用(基本工资、基础绩效、福利、交通费及各类奖励和补助等),并按照协议支付违约金。
第十六条 政府公派项目不允许延期,特殊情况确需延期者,须按资助项目有关规定执行。
学院公派和自费项目一般不得延期。确需延期者,须个人申请并经学院审批同意后方可延期1次(延期期限不得超过其出访前的批准期限,且最长不得超过1年)。确需延期的教师,须提前2个月向所在处室、二级院系提交延期申请,同时提交所在研究机构或导师的同意函,由所在处室、二级院系签署意见并报送国际教育交流中心,经学院批准同意后方可延期。
第十七条 攻读学位期间,除集中赴国(境)外学习时间,教师应正常承担教学、科研或管理工作,由所在处室二级院系具体安排工作。
第六章 经费资助与工资待遇
第十八条 经费资助
(一)政府公派
政府公派项目访学研修教师在外期间所需经费由上级主管部门按规定拨款,同时,学院按照每人每半年1万元标准对出国人员予以资助。上述款项由出国人员包干使用,用于支付在国外期间的基本学习生活费、国际旅费、国际交通费、医疗费等,无需提供费用发票。出国人员获得以上资助后,学院不再为其报销其他费用。
(二)学院公派
学院资助研修学费或培训费(若有)。参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和艰苦地区补贴标准的通知》(财科教〔2019〕6号)文件,结合学院实际,对公派访学研修人员给予一定金额的生活与差旅费资助,资助标准为:
赴亚洲国家及港澳台地区知名高校或研究机构访学研修者,每人每月补助6千元;赴其他国家知名高校或研究机构访学研修者,每人每月补助8千元。
若接收单位提供资助,学院将不重复资助。资助按离校前预支(资助金额的50%)和完成研修任务、按期回校工作且经考核合格后补发余额的方式执行。若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则余额部分不予补发且已预支金额须全额退还学院。
(三)个人自费项目,学院不予资助。
(四)上述资助经费均纳入相应项目年初预算。
第十九条 工资待遇
(一)公派按计划访学研修教师在批准访学研修期间按在职全勤发放工资。自费访学研修期间发放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除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以外的待遇和补贴应交回学院财务处保管,访学研修期满回学院报到后申请领取。
公派和自费人员均需签订《济南护理职业学院教师出国(境)访学研修担保协议书》(附件5)。
(二)获批延期的教师,延长期内的所有费用自行承担,学院不再予以资助。
(三)未经批准延期、滞留不归的教师,学院自超期之日起,停发工资及其它有关福利待遇。
第七章 职责划分
第二十条 职责划分
(一)组织人事处和国际教育交流中心负责教师出国(境)访学研修的组织申报、资格审查、协议签订和考核。纪委监委办公室负责出具廉政证明。有关部门需及时将各类政府公派项目文件转交国际教育交流中心,由国际教育交流中心组织实施。
(二)国际教育交流中心负责与国(境)外大学(或科研机构)的沟通联络,负责指导、协助出国人员办理相关出国(境)手续。
(三)各处室、二级院系负责制定本单位年度出国(境)研修计划,负责对派出人选推荐把关,负责为拟派出人员制定个性化研修目标任务。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经学院评议推荐申报国家公派出国研修项目且未被录取者,在学院公派项目中优先推荐。
第二十二条 夫妻双方同为学院在职在岗教师的,不得申请与配偶在同一机构同一时间(含交叉时间)的公派项目。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院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国际教育交流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济南护理职业学院教师出国(境)访学研修征求意见表
2.济南护理职业学院教师出国(境)访学研修协议书
3.济南护理职业学院教师出国(境)访学研修情况报告表
4.济南护理职业学院教师出国(境)访学研修考核表
5.济南护理职业学院教师出国(境)访学研修担保协议书
附件1
济南护理职业学院教师出国(境)
访学研修征求意见表
姓名 | 性别 | 政治面貌 | |||
所在处室、二级院系 | 职务、 职称 | 出国(境)地点 | |||
出国(境)事由 | |||||
出国(境)时间 | 起: 止: | ||||
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报送至国际教育交流中心)
附件2
济南护理职业学院教师出国(境)
访学研修协议书
甲方:济南护理职业学院
乙方: (处室、二级院系)
丙方: (研修教师)
根据国家出国留学相关政策、《济南护理职业学院教师出国(境)访学研修管理办法》和学院对出国(境)访学研修人员的管理要求,特制订如下协议:
一、丙方以 方式赴 研修,资助方式为: ,研修期限为 个月( 年 月 — 年 月 )。
二、甲方责任
(一)甲方对丙方的出国(境)访学研修给予必要的指导,并协助丙方办理派出手续。
(二)甲方按《济南护理职业学院教师出国(境)访学研修管理办法》规定,承担丙方出国(境)相关费用。
三、乙方责任
(一)乙方负责对丙方在外期间的业务学习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丙方出国(境)访学研修期间,乙方须与丙方经常保持联系,并向甲方报告丙方执行协议的情况;如丙方违约,乙方须协助甲方追究丙方责任。
(三)乙方负责丙方回国后的考核,经考核达到要求的,乙方负责安排丙方工作岗位,充分发挥丙方作用。
四、丙方责任
(一) 丙方承诺在国(境)外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努力完成学业,并按期回国服务。研修期间每三个月向乙方报告一次学习情况。
(二)丙方研修期满回国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回国报到手续,提交《济南护理职业学院教师出国(境)访学研修考核表》、访学研修书面总结、外方导师评价和所取得的相关业绩成果证明材料等。
(三)丙方在研修期间,需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研修考核由乙方负责组织。考核合格后兑现相关资助和奖励。
(四)丙方自费访学研修期间发放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除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以外的待遇和补贴应交回甲方财务处保管,访学研修期满回甲方报到后申请领取。
(五)丙方需中止、延长研修期限或改变研修内容,应至少提前2个月向甲、乙方提出书面申请,未经甲、乙方同意,不得变更。
(六)丙方回国后须遵守《济南护理职业学院教师出国(境)访学研修管理办法》关于服务期的相关要求。
五、甲、乙方违反本协议时,丙方有权向甲方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丙方违反本协议或存在违纪违规行为时,甲方将根据丙方的违约情况对其批评教育,并提出处理意见,有权停止资助、停发工资、按照《济南护理职业学院教师出国(境)访学研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约定追要包括工资在内的一切费用、支付违约金三万元。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方各持一份。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丙方回国服务期满时为止。
七、经甲、乙、丙三方协商补充事宜如下: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丙方(签字)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济南护理职业学院教师出国(境)
访学研修目标任务书
指标 | 内容 | 具体要求 | 备注 |
基础任务 | |||
教学科研 任务 | |||
国际合作 任务 |
附件3
济南护理职业学院教师出国(境)访学研修情况报告表
STUDY AND RESEARCH REPORT BY SCHOLARS
处室/二级院系 institution | 留学国别 /地区 Country /Area of study | ||||
姓名 Name | 性别 Sex | 抵达日期 Date of arrival | 学习/研修期限 Duration of stay | ||
专业(专题) Study subject | |||||
国(境)外学习/研修单位 Academic institution | |||||
电话 Tel | 传真 Fax | 电子信箱 | |||
导师或研究合作者姓名 Professor’s Name and Surname: | |||||
电话 Tel | 传真 Fax | 电子信箱 | |||
个人学习/研修情况总结Study Report: (完成留学计划进度情况,包括实验室工作,学习/进修课程或听课时数等业务活动情况;学习/研修成果或发表文章情况等)
本人签名Signature: 日期Date: | |||||
留学院校导师/合作者评语Professor’s Evaluation:
签名Signature: 日期Date: | |||||
附件4
济南护理职业学院教师出国(境)
访学研修考核表
处室/二级院系: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姓 名 | 专业技术 职务 | 学历/学位 | ||||||||||||
进修经历 | 起止年月 | 国别/地区 | 院校(科研院所)及专业 | 导师 | 进修类别 | |||||||||
— | ||||||||||||||
目 标 任 务 完 成 情 况 | ||||||||||||||
个
人
总
结
| (包括进修期间完成的学习内容、取得的教学科研成果以及对外交流情况等方面,可附页。) | |||||||||||||
校内学术报告 | 报告时间 | 报告地点 | ||||||||||||
参加人员 | ||||||||||||||
报告内容 | ||||||||||||||
发表论文情况 | 论文题目 | 刊物名称 | 发表 时间 | 收录索引 (书刊登记号) | 本人 排序 | |||||||||
所在处室、二级院系意见 |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
国际教育交流中心意见 |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
组织人事处意见 |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
分管领导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
主要领导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
书记 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
附件5
济南护理职业学院教师出国(境)
访学研修担保协议书
甲方:济南护理职业学院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乙方:(出国(境)访学研修人员)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联系方式:
乙方所在处室、二级院系:
丙方(乙方保证人):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联系方式:
就乙方出国(境)访学研修事宜,各方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根据人才培养和事业发展的需要,派遣乙方或者乙方自费出国(境)访学研修。
乙方在国(境)外期间,保证遵守中国法律以及出国(境)访学研修管理规定,遵守所在国的法律。
第二条: 乙 方 录 取 为 ( □ 国 家 公 派 □ 单 位 公 派 )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出国(境)访学研修人员。甲方派遣乙方自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至 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以 ________________身 份 赴________________国家(或地区)_________________(外方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专业(方向)的出国(境)访学研修,期限为________个月(自出国之日起算)。
第三条:所在处室、二级院系根据甲方出国(境)管理规定对乙方制定出国(境)研修工作目标和任务,明确派出人员出国(境)期间科学研究及教学学习等工作学习任务,乙方在国(境)外研修期间应每3个月向所在处室、二级院系和甲方汇报一次学习情况,乙方在出国(境)研修期间的所有学术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甲方,成果署名为济南护理职业学院。所在处室、二级院系要加强出国(境)人员的在外期间联系和管理,积极掌握其进修进展情况。
第四条:乙方办理完出国(境)手续后方可离境,并将准确的出国日期以书面形式报告甲方相关职能部门。未办理完派出手续离境者,缓发出国(境)期间全部薪酬,并按擅自离岗处理。
第五条:乙方在外期间,应当遵守我国和所在国法律,自觉维护祖国荣誉,不得从事有损祖国利益和安全的活动,不得有损害学校声誉和违背师风师德的言行,不得从事与访学研修计划无关的活动。研修计划的任何改变需提前2个月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生效。
第六条:乙方自费访学研修期间发放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除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以外的待遇和补贴应交回甲方财务处保管,访学研修期满回甲方报到后申请领取。
第七条:乙方出国(境)期满回国后,应在一个月内凭护照、签证、出入境记录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到所在处室、二级院系、甲方有关职能部门办理报到手续;如回国时间恰逢寒暑假,则报到时间顺延至开学后1个月内。未按期办理回校报到手续,视为出国逾期未归;同时缓发相应月份工资待遇,乙方补办理报到手续并按每月(不足的按一个月处理)1000元标准缴纳逾期月份违约金后的次月开始恢复正常工资待遇。
第八条:乙方回校后须参加由国际教育交流中心和所在处室、二级院系联合组织考核,并将《济南护理职业学院教师出国(境)访学研修考核表》、访学研修书面总结、外方导师评价和所取得的相关业绩成果证明材料等报送国际教育交流中心,并报组织人事处审核备案。
第九条:未经甲方批准,擅自变更出国(境)国别、处室、二级院系、身份、计划及擅自中途回国者,扣发出国(境)期间全部薪酬,且年度考核不合格。
第十条:乙方未经批准或未办理延期手续擅自滞留在外者,按逾期未归处理。
第十一条:出国(境)期满后无故逾期1个月(不含1个月)以上未归者,按照教职工考勤与请假管理办法相关条例执行。
第十二条:乙方出国(境)发生的相关费用,如需回校后在甲方办理财务报销手续,须先经甲方相关部门核准同意,按照甲方规定报销相关费用(自费除外)。
第十三条: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甲方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甲方可停发其国内有关工资待遇,乙方须向甲方交付违约金三万元,并且应当偿还甲方为其出国(境)提供的资助费用。
第十四条:乙方为保证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确定_____ 同志为乙方的保证人(简称丙方)。丙方同意协助甲方、督促乙方履行协议并按期回国。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丙方须协助甲方追究乙方违约赔偿责任。丙方同意在乙方违约而又未承担或不能完全承担本协议规定的违约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的情况下,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丙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向乙方追偿。
第十五条:各方因违反本协议而发生的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甲方所在地法院进行起诉。
第十六条:本协议一式____份,甲方、乙方、丙方、乙方所在处室、二级院系各持一份。
本协议自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丙方(签字)
甲方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