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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370100MB2344261Q/2026-00130
  • 发文日期
  • 2026-01-27
  • 发文单位
  • 济南市康养事业发展中心

济南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2026-01-27 09:57 信息来源:济南市康养事业发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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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提高我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环境的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山东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和《山东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市卫生健康委。建立以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机构并行使其职能。

1.济南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作为济南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负责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组织管理、协调指挥、有关技术方案的批准实施及其它重大事项决策。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突发时,负责启动全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指挥、协调事件的应急处置。

2.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日常机构,设在市卫生健康委科教处。负责收集汇总辖区内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设立、分布及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工作情况;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组织制定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方案;组织进行全市人员培训和师资培训;完成市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3.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由微生物学、流行病学、临床医学、医学检验等领域的专家组成。负责向市领导小组提供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情报信息、技术概况、装备要求、资料管理等方面的决策参考意见;参与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方案制定、培训教材审核及人员培训等工作;指导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科研工作;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突发时,针对现场处置、检疫鉴定、区域划分、医疗救援、洗消防护、危害评估和事后恢复等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指导和评估意见。    

(二)区县卫生健康局。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各区县卫生健康局成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辖区内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并收集、上报相关信息;制定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应急预案;定期督导检查有关工作。

(三)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设立单位。成立本单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委员会,明确工作职责,落实相关责任。负责制定应急预案并培训有关人员,在经常组织应急演练的同时,定期进行生物安全检查并及时报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相关信息。

(四)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市及各区县疾控中心负责掌握防范处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所需的各项技术,拥有必备的实验设备并储备足够的试剂;组织开展专业技术人员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随时做好应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的准备。

(五)定点医院。确定市传染病医院为处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的定点医院,负责感染者的临床救治、隔离观察和疑似感染者及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医院要储备必要和足够的技术设备及应急药品,建立训练有素的应急队伍,能随时应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

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分类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是指病原微生物感染性材料在实验室操作、运送、储存等活动中,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意外丢失等造成人员感染或暴露,和(或)造成感染性材料向实验室外扩散的事件。

该类事件按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划分为:Ⅰ级(重大,橙色)、Ⅱ级(较大,黄色)、Ⅲ级(一般,蓝色)及生物恐怖事件。

(一)重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Ⅰ级)。

1.实验室工作人员被确诊为所从事的一类病原微生物感染(按照卫生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分类,下同),或出现有关临床症状和体征,临床诊断为所从事的一类病原微生物疑似感染。

2.实验室工作人员确诊为所从事的二类病原微生物感染,或出现有关症状、体征,临床诊断为所从事的二类病原微生物疑似感染,并造成传播或有进一步扩散的可能。

3.实验室保存的一类、二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丢失。

4.市领导小组或上级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

(二)较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Ⅱ级)。

1.实验室工作人员确诊为所从事的二类病原微生物感染,或出现有关症状、体征,临床诊断为所从事的二类病原微生物疑似感染。

2.实验室发生一类、二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泄漏,并有可能进一步扩散或造成其它人员感染。

3.市领导小组或上级部门认定的其他较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

(三)一般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Ⅲ级)。

1.实验室工作人员确诊为所从事的三类、四类病原微生物感染,或出现有关症状、体征,临床诊断为所从事的三类、四类病原微生物疑似感染,并造成传播或有进一步扩散的可能。

2.实验室发生第三类、第四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意外丢失,并有可能进一步向外扩散或造成其它人员感染。

3.市领导小组或上级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

(四)生物恐怖事件。指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设施或菌(毒)种库(或保藏设施)被蓄意破坏,高致病性菌(毒)种或样本及其他感染性材料被盗、被抢,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内故意播撒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出现不明原因或人为造成的火灾、断电、爆炸事故,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敏感人群中发生的蓄意投放病原微生物事件及其他可能涉及生物恐怖的事件。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辖区内各级各类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四、工作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负责。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方案的分工和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理有关工作。

(二)预防为主、常抓不懈。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各项工作落实到日常工作之中,切实提高防范意识,完善信息报告制度,做好人员培训、物资储备和应急预案演练等工作,力争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三)属地管理,密切配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处理实行属地化管理,各驻济中央单位、有关企事业医疗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和预案,与属地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四)专业处置,专群结合。卫生、公安、环境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的现场处置、检验鉴定、人员救治、卫生防护以及污染消除等任务。

(五)依法办事、科学规范。遵循各种法律、法规,信守有关国际条约,尊重国际惯例,依法、科学处置和应对各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

五、运行机制 

(一)预测预警。各区县卫生健康局、各有关单位要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类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制定应急预案,开展风险分析。根据风险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进行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预警信息包括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等。

(二)信息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1.责任报告单位。各区县卫生健康局、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设立单位(或其主管单位)等均有责任报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

2.报告时限和程序。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设立单位发现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在2小时内尽快上报所在区县卫生健康局。对于突发在敏感地区、可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和危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或生物恐怖事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设立单位要在第一时间上报当地公安部门,并逐级上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接到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的区县卫生健康局应当立即组织现场调查确认,初步判断事件级别,并按照要求逐级上报。对于重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要在2小时内尽快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市领导小组报告。

市领导小组接到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信息报告后,立即组织现场处置组、专家组进行现场调查,采取相应处置或医疗救援、洗消防护等措施,并进行危害评估和事后恢复评估。现场处置组应会同专家组及时向市领导小组提交相关报告。

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已造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领导小组接到信息报告后,按要求同时报告省卫生健康委。

3.报告内容。

⑴事件信息。主要内容包括:实验室设立单位名称、实验室名称、涉及病原体类别、发生时间、地点、涉及的地域范围、感染或暴露人数、主要症状与体征、可能的原因、已采取的措施、事件的发展趋势、下步工作计划等。

⑵事件发生、发展、控制过程信息。分为初次报告、进程报告、结案报告。

①初次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名称、发生地点、发生时间、发病人数、死亡人数、密切接触者人数、主要的临床症状、涉及病原体、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初步判定的事件级别、报告单位、报告人员及通讯方式等。

②进程报告。内容包括事件的发展变化、处置进程、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同时,对初次报告内容进行补充和修正。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至少按日进行进程报告。

③结案报告。在确认事件终止后2周内,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对今后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六、应急程序与处置

(一)出现重大及较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Ⅰ级、Ⅱ级)。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发生重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时,市领导小组负责现场及一切处置工作的指挥、调度。

1.实验室设立单位应采取以下措施: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并关闭事件发生的实验室;对周围环境进行隔离、封控,并组织专业消毒人员消毒现场;核实并提供在相应潜伏期时间内进入实验室人员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名单;配合市领导小组及区县生物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做好感染者救治及现场调查和处置工作,提供实验室布局、设施、设备、实验人员等情况。

2.区县卫生健康局应采取以下措施:组织人员封控现场,了解核实事件信息,初步认定事件等级,组织现场自救,立即上报市领导小组并协助市领导小组控制事件发展。

3.市领导小组应采取以下措施:立即组织有关人员组成现场处置组,赶赴现场;进行现场采样、流行病学调查;调查丢失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种类、规格及数量、包装等信息;协助公安部门追踪丢失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去向;对现场采取必要的封控、消毒措施;对感染人员及疑似感染人员进行隔离、尽快送往定点医院救治;对在相应潜伏期时间内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及密切接触人员进行隔离;根据事件涉及的病原微生物组织相应专家组对事件发生的原因及存在的生物安全隐患进行分析,认定事件等级,提出指导和评估意见,制定防控和医疗救治方案。当事件已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济南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响应。

(二)一般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Ⅲ级)。

1.实验室设立单位应采取以下措施: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将被感染人员就地隔离,尽快送往定点医院;立即关闭事件发生实验室;对周围环境进行隔离、封控;对在事件发生时间内进入实验室的人员进行医学观察、必要时进行隔离;进行相关疫苗的预防接种;配合市领导小组做好感染者救治和现场调查及处置工作。

2.区县卫生健康局应采取以下措施:做好感染人员治疗工作,对在相应潜伏期时间内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及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和追踪;组织有关人员组成现场处置组,赶赴现场进行现场采样、流行病学调查;调查丢失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种类、规格及数量、包装等信息,追踪丢失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去向;对现场采取必要的封闭、消毒措施。

3.市领导小组应采取以下措施:根据事件涉及的病原微生物组织相应专家组,对事故发生原因以及存在的生物安全隐患进行分析,提出指导和评估意见。

(三)生物恐怖事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发生生物恐怖事件后,实验室设立单位除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报告外,还应逐级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启动本预案。生物恐怖事件应急处置参照重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程序进行处置。

 七、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特别重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市领导小组启动应急预案,现场指挥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需要市直多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其他部门予以协助。

八、应急及处置终止

重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终止响应:受污染区域得到有效消毒,生物安全事件造成的感染者已妥善治疗、安置,在最长的潜伏期内未出现新的病人,明确丢失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得到控制,经市专家组评估确认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九、善后处置与评估  

(一)善后处置。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二)评估。要对重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

十、信息发布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必要时,在事件发生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信息,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事件信息由市领导小组负责沟通有关部门(包括上级机关、相关部门和新闻媒体等)及对外发布。

十一、应急保障 

(一)队伍建设。有关单位要建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应急处置队伍。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操作熟练、常备不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设立单位还要对应急处置队伍成员及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知识的培训,使其熟悉生物安全事件发生时的报告程序和处置原则,确保“来之能战”。

(二)物资储备。

1.有关单位要根据实际需要,储备必要的现场防护、洗消、排污和抢险救援的器材物资,配齐必要的监控设备以及现场处置时勘查取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

2.定点医院要做好床位、设备、药品和疫苗的准备。

3.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储备足够的与风险水平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如手套、防护服、实验用鞋、口罩、帽子和面部防护用品等;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如生物安全柜、高压灭菌器、防溅罩、移液器、一次性接种环或接种环加热器、螺口盖瓶子或管子、微生物样本及废弃物的运送容器和运输工具等。

(三)人员培训。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设立单位要对所有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生物安全防范和应急事件处置的培训,使其熟悉处置程序,掌握有关操作。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定期组织学习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有关知识,以增强生物安全意识和责任感。

(四)资金保障。各单位要确保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所需资金,支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科学研究,对有关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五)运输畅通。各单位要确保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优先安排、调度和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六)治安维护。要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

(七)人员安全。应急处置时,有关人员要采取防护措施,严格按规定程序开展救援工作并确保人员安全。要制定紧急疏散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

(八)公共设施。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九)通信联络。有关单位要确定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联络人,确保通信畅通。

(十)科技支撑。积极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科学研究,加强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支持力度。

十二、监督管理    

(一)方案与演练。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应急预案,有计划、有重点地按应急预案进行演练。  

(二)责任与奖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三、附则

本应急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