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91370100264313027J/2024-04582
  • 发文日期
  • 2014-10-10
  • 发文单位

济南热力集团有限公司劳动纪律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4-10-10 11:01 信息来源:企事业信息公开
字体:【 默认 超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展现集团公司员工良好精神风貌,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人力资源部是集团公司工作考勤、劳动纪律、各类假期的归口管理部门,各部门是本部门员工劳动纪律的直接管理部门。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下属子集团公司所有在岗员工。

  第四条 集团公司实行标准工时、综合工时相结合的工作制度,并以此作为发放劳动报酬的依据。

  第五条 集团公司员工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管理,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遵守集团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集团公司利益,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在工作时间擅离职守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

第二章考勤管理

  第六条 集团公司员工出勤采取日考勤、月报表制度。各部门负责所属员工的考勤工作,由考勤员签字,部门负责人审批,于每月初的两个工作日内(节假日、周末顺延)将上月员工考勤表及请假条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由于部门原因未按规定时间上报考勤的,每延误1个工作日扣罚部门负责人50元。

  第七条 各部门上报考勤必须真实、全面、准确,严禁瞒报、漏报,一经查实,每发现一例给予部门负责人200元处罚。

  第八条 实行标准工时制的部门,因工作需要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的,以每天八小时工作时间为计算单位,按实际加班时间累计加班工时。凡部门安排员工加班的,按照《集团公司岗位绩效工资方案》有关规定由部门安排员工换休,除供热运行期与生产有关的加班可在次年安排换休外,其余加班换休在年度内实施,不得跨年度安排。

  第九条 实行综合工时制的部门,延长工作时间加班的,以实际出勤为依据,根据生产情况合理安排员工换休。

  第十条 员工换休时必须提前申请并填写换休审批表,批准后方可换休。部门应将换休审批表和考勤表一并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擅自换休的按旷工处理。

  员工在办理事假、病假等申请时,可以先扣除其换休时间再按请假办理。

第三章劳动纪律管理

  第十一条员工违反劳动纪律,迟到、早退30分钟以内的,扣款50元;迟到、早退30分钟以上、1小时以内者,扣款100元;迟到、早退1小时以上者,按旷工处理。

  第十二条员工违反劳动纪律,旷工3天以内的,按上月日工资的3倍扣发;月内累计旷工4-6天的,除扣发当月工资外,扣发十二个月的各种奖金、补贴,责令停职检查,按待岗处理,待岗期间执行最低工资标准;连续旷工7天或年内累计10天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的,经部门负责人确认后,第一次扣罚责任人100元,第二次扣罚责任人300元,第三次经分管副总确认后按待岗处理。

  第十四条员工工作时间严禁干私活、打扑克、下象棋、炒股票、上网聊天、玩游戏、脱岗、睡岗、串岗聊天等违规行为。每发现一次,扣罚100元。

  第十五条 工作时间发生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以及其他影响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的行为,予以停职检查,除扣发停职期间的日工资外,罚款500元,视情节严重程度按待岗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十六条 员工禁止在工作期间(含午餐时间)饮酒,具体规定参照集团公司《禁酒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因故意违反企业劳动纪律造成负伤的,停发不在岗期间的工资。待伤愈上岗后,岗级系数比照原岗级系数下浮0.2执行,期限为一年,一年后经部门考核合格后,恢复原岗位工资。

  因触犯治安条例等造成负伤的,停发不在岗期间的工资。待伤愈上岗后,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期限为一年,其间扣发十二个月的各种奖金、补贴,一年后经部门考核合格后,恢复原岗位工资。

第四章各类假期的管理

  第十八条员工工作期间有事执行先请假、后销假制度。请假根据要求填写员工事(公)假申请表(附后),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员工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者,按旷工处理。员工请假期满后应销假上班,因故需要延长假期时应按申请程序提前续假。逾期不归者,按旷工处理。

  第十九条员工工作时间请事假必须逐级审批,五天以内(含五天),二级中层以下职工(含二级中层)由部门负责人审批,中层副职由分管领导审批;五天以上,一律由董事长审批。

  中层正职不离开市区的,两天以内(含两天)由分管领导审批,两天以上由董事长审批;离开市区的,由董事长审批。

  第二十条员工请事假,按天扣发基础工资、岗位工资。扣发事假工资的计算办法:

  扣发事假工资=(基础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21.75×事假天数

  第二十一条 关于病假的相关规定:

  (一)员工休病假,由二级以上医院出具证明,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按病假处理。

  (二)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医疗期的计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员工休病假,在医疗期内停工治疗的,按天扣除日岗位工资。扣发病假工资的计算办法:

  扣发病假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21.75×病假天数。

  (四)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对某些患特殊疾病的员工(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在二十四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由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报董事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五)员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内终结或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集团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关于工伤的有关规定:

  员工因工负伤,由集团公司安全保卫部进行事故分析并出具事故报告,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送材料并申请工伤认定,申请期间员工需要休息时,须有医院出具的证明。工伤期间的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关于婚假的有关规定:

  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的员工,符合《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初婚者,夫妻双方均可享受17天婚假,一方年龄不够者,双方均不享受以上天数,只享受3天婚假。在规定的休假天数内工资照发。

  因工作原因或员工个人原因结婚当年未休婚假的,可延至第二年休完。

  第二十四条 关于产假的规定:

  (一)员工休产假或怀孕保胎的,按集团公司《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有关规定执行。

  (二)女员工产假期满需续请哺乳假的,按集团公司《关于女员工产假期满续请哺乳假的通知》规定执行。

  (三)实行节育手术并有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的按产假处理。

  (四)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关于丧假的有关规定:

  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的,假期3天;员工公婆、岳父母死亡的,假期2天;外地的根据路程,另给于路程假,路费自理,工资照发。

  第二十六条  申请以上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假期的批准程序,员工、班站长、二级中层由部门负责人批准;中层副职管理人员由分管领导批准;中层正职由董事长批准。

  第二十七条  关于探亲假的有关规定:

  (一)员工休探亲假按集团公司《关于员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执行。符合探亲条件的员工休探亲假时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方可休假探亲。

  (二)员工休探亲假期间,在规定的休假天数内,工资照发。

  (三)新调入的员工符合探亲条件的,一年后享受休探亲假;大中专毕业生符合探亲条件的,见习期满享受休探亲假。

  第二十八条  关于公假的有关规定:

  因工作需要外出参加社会活动、会议或其他事务的,需填写事(公)假申请表,两人以上因公请假的,由带队人填写一并报批。员工、班站长、二级中层由部门负责人批准;中层副职管理人员由分管领导批准;中层正职由董事长批准。公假批准后,二级中层以上人员在外出前,将公假期间工作临时代管人员以书面形式报集团公司综合办公室备案。

  公假期间工资照发,因公外出需合理控制时间。

  第二十九条  带薪年休假的规定执行《员工带薪年休假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中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及公假的假期包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济南热力有限集团公司劳动纪律管理制度》(济热力字〔2009〕6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