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237010049300077XA/2025-07392
- 发文日期
- 2026-04-02
- 发文单位
- 济南市第五人民医院
济南市第五人民医院患者投诉处理制度
为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保证患者的投诉渠道通畅,及时处理患者投诉,促进医院提供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和医疗规章制度,结合医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投诉处理机制。
一、投诉途径与渠道:
(一)医院投诉监督电话、医院网站电子邮箱,医院公众场所的意见投诉箱,各科室班组意见簿(本)。
(二)对于患者的投诉,各首诉科室积极处理,如遇自身不能解决的投诉,正常上班时间由各科室根据情况上报相关职能科室处理;节假日、夜班由医院总值班负责处理。
二、受理投诉的部门和范围:
(一)党委办公室、监察室:受理医德医风方面的投诉。
(二)院办公室、信访办公室:受理行政事务与管理方面的投诉。
(三)人事科:受理职工劳动纪律方面的投诉。
(四)药学部:受理药品质量、价格及药事管理方面的投诉。
(五)财务科:受理医疗收费记账,医疗物价方面的投诉。
(六)安保科:受理医院安全方面的投诉。
(七)总务科:受理后勤保障方面的投诉。
(八)器械科:受理器械、设备安全方面的投诉。
(九)医院感染管理科:受理院内感染方面的投诉。
(十)医疗方面的投诉,由法规办、以及医务科、门诊部、护理部等相应的职能部门受理。
三、受理投诉条件:
(一)投诉者必须是来我院治疗过程中,疑自己的合法权益直接受到侵害的患者或合法代理人。
(二)投诉者须有明确的投诉者(对象)、事实依据和具体要求。对缺少凭证和情况不明的投诉,要及时通知投诉者,补齐所需材料后受理。
(三)投诉者应有文字材料,或本人口诉由受理部门笔录后作为投诉材料。电话方式投诉的,投诉人应报出真实姓名、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受理科室应做好记录。投诉的匿名信件和电话,按《信访工作条例》和对匿名信处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办理。
四、投诉处理:
(一)投诉人到职能部门口头投诉的,相应的职能部门应做好记录。进行了解及处理。
(二)投诉人到职能部门口头投诉的,当时能够口头回复而投诉人又满意的,可以不按程序办理,但必须做好处理记录。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处理不了的,应带投诉人到相关职能部门,由相关职能部门受理。对投诉事件当时不能答复需要立案调查的,应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投诉者。
(三)投诉内容涉及多个职能部门,应由受诉的职能科室牵头,其余的职能部门必须无条件地配合调查、处理,不得互相推诿扯皮。
(四)在调查核实投诉情况时,应当由职能部门的两个人进行核实,要认真做好笔录。对于所调查的结果,调查人签名盖章。
(五)受理投诉的职能部门及参与处理投诉的人员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操作规范为准则,公正处理投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处理,使投诉者和被投诉者双方互相谅解,达成协议。
(六)对有重大影响、疑难、复杂的投诉,要征询法律顾问的意见。必要时集体讨论、商榷,由法规办或相应的职能科室牵头,组织相关科室的专家进行讨论,查清事实,做到定性准确,处理得当。
(七)对立案调查的投诉事件,受理部门最迟应在5日内向投诉者作出书面答复,对疑难、复杂的案件最迟不能超过10日,并告知投诉人延期理由。书面答复要写明以下内容:调查核实过程;事实证据;责任及处理意见。
五、对调解无效的投诉,及时告知投诉人按法律程序处理:
(一)投诉人无理取闹,经劝阻、批评教育无效的,或投诉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应及时报告安保科,由安保科依据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二)投诉处理完毕后,整理与投诉有关的所有资料,立卷归档,备查。
六、对于受理投诉科室和人员的处罚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一)受理投诉部门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或滥用职权,侵害投诉人合法权益的;
(二)受理投诉部门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投诉人合法权益的;
(三)对收到的投诉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
(四)对属于其职权范围的投诉事项不受理的;
(五)因投诉事件故意挑拨离间、激化矛盾的;
(六)职能部门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答复投诉人是否受理其投诉事项的;
(七)推诿、敷衍、拖延投诉事项办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投诉事项的;
(八)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九)将投诉人的材料或者有关情况,未经投诉人同意外泄,或转给被投诉的人员或部门的;
(十)职能部门或人员在处理投诉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打击报复投诉人,依据医院规定,对责任人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