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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370100493000788A/2025-04444
  • 发文日期
  • 2026-04-24
  • 发文单位
  • 济南市第四人民医院

廉政谈话制度

发布日期:2026-04-24 15:04 信息来源:济南市第四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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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一步建立健全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长效机制,促进行风及职业道德建设,建立廉政谈话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从关心爱护、严格要求干部出发,按照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主动监督、关口前移的要求,围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及时发现情况,交换意见,研究问题,推进反腐倡廉工作。

二、谈话对象

医院中层干部、重要岗位人员(人事、基建、财务、药剂、设备、信息、总务等科室),必要时可以扩大范围。

三、谈话内容

根据谈话对象确定不同的话题和内容。主要包括:

(一)本科室及本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执行上级有关规定的情况。

(二)本科室及本人落实党风、行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三)本科室及本人廉洁行医,医德医风的情况。

(四)本科室及本人执行对本岗位监督防范措施的情况。

(五)本科室及本人接受党内外监督的情况。

(六)对加强党风、行风廉政建设,开展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七)其它需要交谈的问题。

 四、应注意的事项

(一)负责谈话的同志要以对组织、对同志高度负责的精神,本着与人为善的态度,与谈话对象进行同志式的平等的交谈。谈话前,事先通知谈话对象。

(二)对涉及领导班子和谈话对象本人比较敏感的重要问题,负责谈话的同志不得随便表态,并注意保密,重要情况及时向院党委书记、院长汇报。

(三)对需要提请谈话对象注意的问题,应及时予以指明。该提醒的提醒,该打招呼的打招呼。

(四)谈话需有两名以上同志参加,要有记录,并整理成书面材料,向院党政联席会议或党政主要领导汇报。

(五)谈话结束后整理的记录、资料等由院监察室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