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2370100493000788A/2025-04241
- 发文日期
- 2026-04-24
- 发文单位
- 济南市第四人民医院
济南市第四人民医院公共卫生预防控制相关信息
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工作
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落实《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规范》监督执行医院传染病防治工作的规章制度。
2、传染病疫情管理、监测工作政策性强、时效性强,所有医务人员都负有重要责任和义务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要求做好传染病疫情管理和防治工作。
3、在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科室成员要切实负起本科室职责,恪尽职守,务必做好传染病疫情管理上报、救治、转诊、隔离防护、应急演练、流行病学调查及环境消毒工作。
4、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为重大传染病防治提供相应资金、物资支持及传染病应急演练相关事宜安排工作。
5、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定期召开传染病防控研讨会,根据传染病发病情况及时进行防控策略调整。
6、法定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丙类
(1)甲类:2种 鼠疫、霍乱
(2)乙类:27种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传染性非典、艾滋病(艾滋病病人、HIV)、病毒性肝炎(甲型、乙型、丙型、丁型、戊型、未分型)、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肺炭疽、皮肤炭疽、未分型)、痢疾(细菌性痢疾、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利福平耐药、病原学阳性、病原学阴性、无病原学结果)、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一期梅毒、二期梅毒、三期梅毒、胎传梅毒、隐性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间日疟、恶性疟、未分型)、人感染H7N9禽流感。
(3)丙类:11种 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其他感染性腹泻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手足口病。
(4)其他法定管理以及重点监测传染病(按丙类管理):17种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水痘、肝吸虫病、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恙虫病、森林脑炎、结核性胸膜炎、人感染性猪链球菌、人粒细泡无形体病、不明原因肺炎、不明原因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中东呼吸综合征、埃博拉出血热、AFP、其它疾病。
7、我院接诊传染病即为传染病疫情责任报告单位,首诊医师即为责任报告人,必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及时进行疫情报告,履行法定义务。
8、报告时限
(1)发现甲类传染病、乙类传染病中“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时,或发现其他传染病、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首诊医生应立即报告本科主任、医务部、公共卫生部、院感办,诊断后必须及时网报传染病报告卡,公卫部审核后于2小时内网报国家疾控中心。
(2)其他乙、丙类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规定报告的传染病原携带者,首诊医生必须在诊断24小时内网报传染病报卡,公共卫生部审核后,上报国家疾控中心。
(3)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首诊医生应立即报告科主任、医务部、公共卫生部、院感办,填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公共卫生部电话上报分管院领导、区疾控中心,以电话或传真的方式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以上程序必须在2小时内完成。
9、重点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流程
当重点传染病或疑似病例疫情出现时,应将患者留在医院指定地点隔离并观察。接诊医生立即上报科主任、医务部、公共卫生部、院感办,由公共卫生部上报分管院长、天桥区区疾控中心,并根据上级疾控要求进行病例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