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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370100004189058A-WY/2026-00107
  • 发文日期
  • 2026-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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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第五人民医院便民门诊服务管理工作规定

发布日期:2026-05-07 14:12 信息来源:济南市第五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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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患者用药安全,方便患者就医,根据《山东省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山东省长期处方管理实施细则》、《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处方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做好门诊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医院实际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接诊范围

便民门诊为明确诊断、病情稳定且不需要调整治疗方案的慢性病患者(如高血压、糖尿病等)提供复诊、续方服务、开具常规检查检验申请单(如血常规、尿常规、B超、心电图等)。不接诊初诊患者、急危重症、病情复杂的慢性病患者。不做病情、检验、检查结果的解读。不开具疾病诊断证明、病休证明等各种医学证明文件。

二、用药范围

严格掌握并执行用药范围。按照国家卫生部处方管理规定的要求,不开大处方(一张处方不超过5种药)。具体规定如下:

(一)便民门诊只开具慢性病口服用药。不同作用中成药限2种。

(二)便民门诊医师不得开具下列药物及治疗处方:

1、毒、麻、精神药物,激素类药物,抗肿瘤药物,生物制品,免疫调节剂,抗菌药物。

2、抢救用药、特殊药物、急性期用药及中药饮片。

3、卫生行政部门、医保特殊规定的限制类药物。

4、皮下注射、肌肉注射、静脉注射的处方药物 (含胰岛素系列)。

5、输血治疗,透析治疗。

6、以下专科包括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儿科、妇产科、外科等疾病开药,请至相关专科门诊就诊。

三、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8:00—12:00 、13:30—17:30。

法定节假日期间请至专科门诊就诊。

四、其他须知

(一)首次取药需携带专科医师开具的处方或病历。

(二)每次取药限四周药量,处方费用不超过500元 。

(三)同一种药物仅限三次治疗量,三次后至相关专业科室持病历复诊。

(四)代取药需携带患者身份证,便民门诊需进行代取药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