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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和《全国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技术指南(2016年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订本制度。

一、责任报告人

本院执行职务的医疗、护理和检验人员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传染病报告实行谁接诊、谁报告的首诊负责制,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

二、疫情报告内容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报告的传染病,共三类40种:

(1)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

(2)乙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人感染H7N9禽流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3)丙类传染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

2.其他: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水痘、肝吸虫病、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恙虫病、森林脑炎、人感染猪链球菌、人粒细胞无形体病、不明原因肺炎、不明原因死亡、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 AFP (14岁及以下儿童急性弛缓性麻痹)、中东呼吸综合征( MERS )、埃博拉出血热、寨卡病毒病。

三、报告时限

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时,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应于2小时内完成网络报告或数据交换。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应于24小时内完成网络报告或数据交换。

四、疫情登记

按照医院的规定在门诊部设置《传染病疫情总登记簿》和有关统计、登记表册以及网络直报系统,在相关临床科室设立门诊日志(14岁以下病人必须记载家长姓名)和传染病登记本。临床医生和有关医务人员必须及时、准确、认真、详细填写有关登记本,订正报告时亦须及时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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