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统一全市
门诊慢特病基本病种目录的通知
各区县(功能区)医疗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规范统一全省门诊慢特病基本病种提高慢特病医疗保障能力的通知》(鲁医保发〔2022〕42号)通知要求,为推动建立全市统一的的门诊慢特病待遇保障机制,增强制度的均衡性和可及性,进一步减轻群众门诊医疗费用负担,现就规范统一我市门诊慢特病基本病种目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3月起,我市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全市统一的门诊慢特病基本病种,执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基本病种目录及认定标准》(见附件1)。
二、自2023年3月起,对门诊治疗费用相对较高、治疗用药单一、诊疗路径明确的病种纳入药品单独支付管理(见附件2),单独支付药品限国家谈判药品(含谈判协议期满后药品),参照门诊慢特病进行管理。
附件:1.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基本病种目录及认定标准
2.门诊药品单独支付病种目录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2023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基本病种目录及认定标准
序号 | 病种 | 认定标准 |
1 | 恶性肿瘤的门诊治疗 | 恶性肿瘤的门诊治疗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
2 |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 符合血液病临床症状、体征;血液及骨髓等检查(包括骨髓穿刺和骨髓活检)相应异常改变; |
3 | 血友病 | 1.符合血友病临床症状、体征。有家族史的,符合X染色体连锁隐性遗传规律。 |
4 | 白血病 | 1.符合白血病临床表现; |
5 | 再生障碍性贫血 | 1.符合再生障碍性贫血临床症状、体征; |
6 | 免疫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 1.符合免疫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临床表现; |
7 | 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 | 1.符合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临床表现; |
8 | 真性红细胞增多症 | 1.符合真性红细胞增多症临床表现; |
9 | 原发性骨髓纤维化 | 1.符合原发性骨髓纤维化临床表现; |
10 | 高血压病伴并发症 | 经医疗机构确诊为高血压病,同时伴有心、脑、肾、眼并发症之一。 |
11 | 冠心病 | 经医疗机构确诊为冠心病,有不稳定心绞痛发作或心肌梗死病史,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
12 | 肺源性心脏病 | 1.有慢阻肺或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病史,或其他胸肺疾病病史; |
13 | 慢性心力衰竭 | 1.有导致心力衰竭的病史,符合心力衰竭的临床症状和体征; |
14 | 尿毒症透析治疗 | 1.各种原因造成慢性肾脏损伤,并出现肾功能异常达到尿毒症期; |
15 | 慢性肾脏病 | 1.慢性肾脏损伤病程超过三个月,相应的临床检查报告包括血、尿影像学或病理学检查异常; |
16 | 肾病综合征 | 经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肾病综合征。 |
17 | 重症肌无力 | 1.必要条件 |
18 | 脑出血(恢复期、后遗症期) | 1.有高血压、脑出血病史且需要长期治疗的。 |
19 | 脑梗死(恢复期、后遗症期) | 1.临床出现相应的脑部神经系统症状及体征,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为脑梗死(脑栓塞),住院治疗后仍遗有神经症状及体征需继续治疗的。 |
20 | 帕金森病及帕金森综合征 | 出现运动迟缓、静止性震颤、肌强直、姿势平衡障碍等临床表现,经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神经专科确诊为帕金森病及帕金森综合症。 |
21 | 癫痫 | 1.符合癫痫的临床表现并有明确的诊断。 |
22 | 运动神经元病 | 1.出现肌无力、肌萎缩或球麻痹等临床症状,经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运动神经元病。 |
23 | 肝豆状核变性 | 符合以下条件: |
24 | 阿尔茨海默病 | 1.符合阿尔茨海默病的诊断标准,经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确诊。 |
25 |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 1.出现相关临床表现,经三级医院临床确诊为慢性阻塞性肺病。(必要条件) |
26 | 肺间质纤维化 | 1.出现进行性加重的呼吸困难等临床表现,经住院确诊为肺间质纤维化(必要条件)。 |
27 | 系统性红斑狼疮 | 符合国际系统性红斑狼疮分类标准,经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确诊。 |
28 | 类风湿性关节炎 | 符合类风湿性关节炎分类标准,经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确诊。 |
29 | 多发性肌炎(皮肌炎) | 临床出现慢性进展的对称性近端肌无力、肌肉疼痛、特征性皮疹等症状,符合相应检验检查结果,经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确诊。 |
30 | 系统性血管炎 | 系统性血管炎(大动脉炎、巨细胞动脉炎、结节性多动脉炎、川崎病、显微镜下多血管炎、嗜酸性肉芽肿性多血管炎、肉芽肿性多血管炎、白塞病、IgA血管炎) |
31 | 脊柱关节炎 (强直性脊柱炎) | 符合国际脊柱关节炎分类标准,经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确诊。 |
32 | 系统性硬化症(硬皮病) | 符合国际系统性硬化症(硬皮病)分类标准,且合并皮肤之外器官受累,经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确诊。 |
33 | 干燥综合征 | 符合国际干燥综合征分类标准,且合并口、眼之外器官受累,经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确诊。 |
34 | 糖尿病 | 符合糖尿病诊断标准,且合并急、慢性并发症之一者(Ⅰ型糖尿病确诊即可享受待遇)。 经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确诊。 |
35 | 股骨头坏死 | 1.符合股骨头坏死的临床表现,患侧未行髋关节置换手术。 |
36 | 严重精神障碍 | 严重精神障碍(包含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偏执型精神障碍、双相情感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伴有严重冲动伤人行为的其他精神障碍) |
37 | 其他精神障碍 | 1.符合国际疾病分类中精神与行为障碍相关疾病诊断标准。 |
38 | 组织或器官移植 (抗排异治疗) | 有组织或器官移植的手术记录和病例 |
39 | 生长激素缺乏症 | 1.经三级医疗机构专科诊断为生长激素缺乏症。 |
40 | 脑瘫、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治疗 | 按照鲁医保发〔2019〕51号文件执行 |
41 | 肺结核、肺外其他部位结核 | 按照鲁医保发〔2021〕26号文件执行 |
42 | 耐多药结核、广泛耐药结核 | 按照鲁医保发〔2021〕26号文件执行(包括单耐利福平结核) |
43 | 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 | 按照鲁医保发〔2021〕26号文件执行 |
44 | 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 | 按照鲁医保发〔2021〕26号文件执行 |
45 | 肝硬化 | 按照鲁医保发〔2021〕26号文件执行 |
46 | 神经系统良性肿瘤门诊治疗 | 经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或门诊明确诊断 |
47 | 进行性肌营养不良 | 根据病史、临床表现、生化检查、肌电图检查、基因检测,部分病例可肌肉活检明确诊断。 经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 |
48 | 人类免疫缺陷(HIV)病 | 1.经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者经认证的医疗机构确证实验室出具确证报告,符合抗逆转录病毒治疗指征或既往已接收抗逆转录病毒治疗者。(必要条件) |
49 | 多发性硬化 | 缓解—复发的病史及症状体征提示CNS一个以上的分离病灶,经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并符合以下条件:1、症状、体征诊断明确。2、磁共振或视、听、体感诱发电位,其中一项以上符合MS标准。 |
50 | 苯丙酮尿症 | 经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或门诊明确诊断 |
51 | 四氢生物蝶呤(BH4)缺乏症 | 经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或门诊明确诊断 |
附件2
门诊药品单独支付病种目录
1.银屑病
2.中重度特应性皮炎
3.肺动脉高压
4.便秘型肠易激综合征(IBS-C)
5.克罗恩病
6.溃疡性结(直)肠炎
7.脊髓性肌萎缩症
8.亨廷顿舞蹈病
9.遗传性血管性水肿(HAE)
10.C型尼曼匹克病
11.肢端肥大症
12.子宫内膜异位症
13.黄斑病变
14.戈谢病(按照省鲁医保发〔2020〕73 号文件执行)
15.庞贝氏病(按照省鲁医保发〔2020〕73 号文件执行)
16.法布雷病
17.转甲状腺素蛋白淀粉样变性心肌病